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四川省安全社區建設持續改進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安辦函〔2018〕126號
各市(州)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四川省安全社區建設動態管理,持續推動安全社區建設工作,現將《四川省安全社區建設持續改進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四川省安全社區建設持續改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持續推進我省安全社區建設工作,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安全社區建設工作動態管理,確保安全社區建設持續改進工作順利進行,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已獲得“四川省安全社區”命名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成單位”)及其所屬市(州)、縣(市、區)。
第三條 四川省安全社區建設推進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安全社區推進辦”)負責督導、評定全省范圍內安全社區建設持續改進工作。
市(州)、縣(市、區)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督促指導轄區內四川省安全社區的持續改進工作。市(州)安委會辦公室督促指導轄區內建成單位持續改進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縣(市、區)安委會辦公室督促指導轄區內建成單位持續改進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建成單位是安全社區持續改進工作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維護和提高安全社區建設成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四川安全技術中心和四川省安全社區評審員按照省安全社區推進辦的要求,為全省安全社區建設持續改進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和智力支持,在服務過程中不收取市(州)、縣(市、區)和建設單位任何費用。
第五條 四川省安全社區建設持續改進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持續改進、抽驗和復評等工作環節。
第二章 持續改進
第六條 四川省安全社區持續改進應當按照四川省安全社區建設標準(DB51/T1795—2014)和“7+N”建設要求,不間斷地推進安全社區建設工作。
第七條 市(州)、縣(市、區)安委會辦公室要指導和協調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和其他專業部門、社會團體、志愿者等社會資源持續參與安全社區建設,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和資源支持,持續做好安全宣傳教育進企業、進校園、進機關、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進公共場所等活動。
第八條 建成單位應繼續保持安全社區建設領導和工作力量,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統籌、協調、解決持續改進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第九條 建成單位應健全完善安全社區建設規章制度,保障各項制度有效落實和工作機制正常運轉。
(一)每季度要匯總、分析、報送各傷害監測點位的相關監測數據。(附件1)
(二)每季度要開展一次全面性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附件2)
(三)各工作組每半年要進行一次效果評估。(附件3)
第十條 建成單位應在持續推進原有促進項目的基礎上,根據傷害事故監測情況和促進項目效果評估結果,新增或完善安全促進項目。
促進項目應重點圍繞工作場所、公共場所、道路交通、消防和學校等安全防范重點行業和領域。(附件4)
第十一條 建成單位要整合資源,多渠道開展安全社區知識和日常安全常識的宣傳。
(一)有固定的安全社區宣傳陣地并定期更換內容。
(二)安全社區建設的相關規章制度應保持上墻。
(三)各項正在開展的安全促進項目應通過宣傳櫥窗等載體予以公示。
(四)“四川省安全社區”牌匾應懸掛在醒目位置。
第十二條 建成單位每年要針對轄區居民開展不少于4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建成單位應持續做好安全社區建設工作痕跡的檔案記錄和臺賬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建成單位應做好持續改進工作的總結評估和計劃安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四川安全技術中心提交上一年度的《安全社區建設持續改進年度工作報告》。(附件5)
第三章 抽驗和復評
第十五條 四川省安全社區的抽驗和復評是指省安全社區推進辦對建成單位持續推進安全社區建設成果進行的抽查檢驗和定期評估。
第十六條 “四川省安全社區”命名有效期為3年,抽驗工作在獲得命名后的2年內進行,復評工作在獲得命名后的第3年內進行。
第十七條 建成單位因特殊原因需推遲復評的,經所屬市(州)安委會辦公室通過四川省安全社區信息管理平臺提出申請,報省安全社區推進辦批準后,可適當延遲復評時間,延遲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八條 在開展復評前,建成單位應進行自評,自評達標后向縣(市、區)安辦提交《復評申請書》;縣(市、區)安辦組織進行現場核查,認定其達到復評條件后,報送至市(州)安辦;市(州)安辦統一組織驗收后,將符合條件單位的《復評申請書》連同市(州)安辦驗收報告一并報送至省安全社區推進辦。
第十九條 現場抽驗和復評工作程序,均包含首次會議交流、檔案資料查閱、現場工作驗證和末次會議反饋四個環節。抽驗和復評所需時間均為1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現場抽驗和復評工作,均按照四川省安全社區建設評定標準(DB51/T1795—2014)和“7+N”建設模式要求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省安全社區推進辦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四川省安全社區評審員組成現場評審小組。
第二十二條 需要復評的建成單位按規定時間通過四川省安全社區信息管理平臺提交申請材料。復評申請材料應包含:
(一)四川省安全社區復評申請書。
(二)截至復評申請時的安全社區建設工作報告。工作報告應當反映獲得“四川省安全社區”命名以來的安全社區建設持續改進情況。
(三)具有特色亮點的持續改進項目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省安全社區推進辦根據市(州)安辦提交的復評申請,在各市(州)復評單位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開展抽驗。抽驗合格率低于60%的,責成該市(州)進行整體整改;整改完成后,省安全社區推進辦按程序再次安排抽驗。
第二十四條 省安全社區推進辦應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被抽驗單位和復評單位,做好相應準備工作。
第二十五條 抽驗和復評結果均分為三類:合格、整改、不合格。
(一)結論為“合格”的建成單位,由四川安全技術中心上報省安全社區推進辦審核。
(二)結論為“整改”的建成單位,按照現場評定組反饋意見進行整改,并由所屬市(州)安委會辦公室對整改情況進行復審,復審合格后通過四川省安全社區信息管理平臺上報四川安全技術中心,由四川安全技術中心復核合格后上報省安全社區推進辦審核。
(三)結論為“不合格”的建成單位,由四川安全技術中心上報省安全社區推進辦進行現場復核;省安全社區推進辦復核確定為“不合格”的,向省安委會提出撤銷其“四川省安全社區”命名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省安全社區推進辦根據四川安全技術中心上報的已復評單位名單,經四川省安全社區綜合評定小組審議后,報請省安委會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復評合格的建成單位,以省安委會名義下發再命名通知。
(二)對復評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以省安委會名義下發撤銷命名通知。
第二十七條 建成單位連續兩年未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或建成后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社會負面影響重大事件的,將被撤銷“四川省安全社區”命名。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安全社區建設持續改進管理辦法(暫行)》(川安辦〔2015〕23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
附件1: 安全社區建設-事故與傷害監測樣表.docx 在線預覽
附件2: 安全社區建設-安全隱患排查記錄樣表.docx 在線預覽
附件3: 安全社區建設-階段性效果評估樣表.docx 在線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