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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負責同志就《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為了加強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應急管理部制定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負責同志就《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規定》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高層民用建筑包括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高層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層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筑,包括辦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業建筑、體育建筑、醫療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等。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高層民用建筑數量劇增,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目前已有75.6萬幢,隨之而來的消防安全問題日益突出,近年來火災多發,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消防安全形勢十分嚴峻,主要體現在:一是建筑體量大、功能復雜,整體風險高。二是消防安全條件不達標,歷史遺留問題突出。三是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自防自救能力差。四是一旦發生火災,火勢蔓延途徑多、速度快,人員疏散困難,救援難度大。

目前我國有關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散見于各種規定、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中,內容不夠系統、具體,難以適應工作需要,有必要出臺一部全面規范和加強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應急管理部經過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制定了《規定》。《規定》于2020年12月28日經應急管理部第3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6月21日以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發布。

問:《規定》的出臺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傳教育和滅火疏散預案、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統性規定。《規定》的制定是貫徹落實中央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等決策部署和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規定的重要舉措。《規定》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對防范化解高層民用建筑重大安全風險、落實各方消防安全責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問:高層公共建筑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

答:高層公共建筑業態、功能復雜多樣,人員密集、流動性大,可燃物多、火災荷載大,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與其他建筑相比,火災風險更高、消防管理難度更大,《規定》對其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提出更加嚴格的職責要求,主要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問:《規定》對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如何要求的?

答: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應當在建筑顯著位置公示。

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職責有: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組織實施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管理消防組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組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綜合預案并開展演練。

考慮到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專業性、技術性較強,《規定》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同時,對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鼓勵聘用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或者相關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問:《規定》對高層住宅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明確了哪些消防安全義務?

答:高層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涉及千家萬戶,與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每個業主、使用人承擔著維護消防安全、參與消防安全管理的義務。《規定》對此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主要有:遵守住宅小區防火安全公約和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建筑;配合消防服務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消防服務費用以及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問:《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筑接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答:目前,我國大多數高層公共建筑和高層住宅建筑都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對維護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發揮重要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的消防安全工作都作出了規定,為更好地落實好法律規定,《規定》區分不同類型建筑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對于高層公共建筑,接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業主單位、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對于高層住宅建筑,接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要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火巡查、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定期通報消防安全情況和提示消防安全風險,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和定期組織演練。

問:《規定》對多產權、多使用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多產權、多使用權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責任,規定各業主、使用人對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同時,細化了共同負責的具體要求:一是所有業主和使用人應當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明確一名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二是統一管理人對高層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三是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問:《規定》對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消防安全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不少高層民用建筑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業主和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在確定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管理關系時,沒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各方消防安全職責不清,在工作中各自為政,發生問題時互相推諉扯皮;還有一些業主將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建筑出租、委托經營,在出租、委托經營之后放手不管,沒有承擔起相應的消防管理責任,導致這類建筑消防安全問題叢生。為避免出現上述問題,《規定》對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有關當事人消防安全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二是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三是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對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問:《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筑內動用明火作業是如何規定的?

答:電焊、氣焊等動用明火作業火災風險大,焊接或切割作業時產生電弧或明火,伴有大量的火星飛濺和高溫熔渣滴落,遇有可燃物時,極易引發火災。近年來,由此引起的重特大火災屢見不鮮,如2010年上海靜安膠州路高層公寓“11.15”特別重大火災、2017年天津河西區君誼大廈“12.1”重大火災,都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教訓十分慘痛。在高層民用建筑內動用明火作業,應該提出更為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為此,《規定》明確,一是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二是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作業完畢后,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三是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商場、公共娛樂場所不得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四是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同時,《規定》對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違規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行為設定了罰則:對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最高處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問:《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有什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答:我國建筑外保溫系統中大量應用可燃的有機保溫材料,還有一些直接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這種材料易燃燒、煙氣毒性大,著火后蔓延迅速,容易形成建筑內外連通、大面積的立體燃燒。近年來,高層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火災屢屢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如2009年中央電視臺新址北配樓“2.9”火災、2011年沈陽皇朝萬鑫國際大廈“2.3”火災等。為加強高層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設有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筑,其管理單位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二是對外墻外保溫系統破損、開裂和脫落的,應當及時修復。三是高層民用建筑在進行外墻外保溫系統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火隔離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確保建筑內人員安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材料。四是禁止在建筑及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墻周圍堆放可燃物。五是對于使用難燃外墻外保溫材料或者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墻動火用電。

同時,《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消防安全管理設定了罰則:對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問: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有哪些危害?對這類違規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答:近年來,電動自行車以其經濟、便捷等特點,成為群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國社會保有量已接近3億輛。與此同時,由于產品質量問題、違規停放、充電不規范、安全意識不強等原因,電動自行車火災呈多發頻發趨勢,不少城鄉居民習慣將電動自行車進樓入戶停放、充電,有的甚至停放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一旦起火燃燒,產生的火焰和高溫有毒煙氣在很短時間內充滿整個空間和通道,導致人員疏散逃生困難,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僅2009年以來,全國共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70余起,死亡近400人,其中,2011年北京市大興區舊官鎮“4.25”火災造成18人死亡,2017年浙江省臺州市玉環市“9.25”火災造成11人死亡,2018年廣東省清遠市英德市“4.24”火災造成18人死亡,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使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明確,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對違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問: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停放的行為,業主、使用人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盡哪些義務?

答:業主、使用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當發現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處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違規行為時,應當及時勸阻,或者向物業服務企業反映。物業服務企業要認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對業主反映和防火巡查、檢查發現的上述違規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問:高層民用建筑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方便居民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同時確保消防安全,《規定》第三十七條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同時,《規定》要求,電動自行車存放和充電的場所一般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要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規定》還對這類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提出了要求。

問: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有哪些規定,如何確保其完好有效?

答:建筑消防設施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以及安全疏散設施等。建筑消防設施能否發揮預防火災和撲救初期火災、控制火災蔓延以及保護人員疏散的作用,關鍵在于做好日常的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組織檢驗、維修、檢測,確保完好有效。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高層民用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規定》對此要求,應當聘請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換,確保完好有效。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高層民用建筑的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公告。

關于高層公共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規定》明確由業主、使用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共有部分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委托消防服務單位的,消防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檢測費用應當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專項費用。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以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問:《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是如何規定的?

答:消防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單位和個人的消防法制觀念和消防安全意識,對于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分別對高層公共建筑和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進行了明確。

針對高層公共建筑,要求建筑內的單位每半年至少對員工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對本單位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并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和操作人員、電工、保安員等重點崗位人員組織專門培訓;在每層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通過公共區域電子顯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識;在首層顯著位置提示公眾注意火災危險,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滅火器材的位置。

針對高層住宅建筑,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對居住人員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一次疏散演練;在每層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通過公共區域電子顯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識;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在單元入口處提示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以及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等消防安全常識。

問:《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筑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如何規定的?

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對快速處置初期火災事故,迅速疏散被困人員,減少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起到重要作用。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開展消防演練是高層民用建筑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規定》明確了預案編制的要求:高層民用建筑應當結合場所特點,分級分類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當明確應急組織機構,確定承擔通信聯絡、滅火、疏散和救護任務的人員及其職責,明確報警、聯絡、滅火、疏散等處置程序和措施。對于規模較大或者功能業態復雜,且有兩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或者多個職能部門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總預案,各單位或者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場所、功能分區、崗位實際編制專項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統稱分預案)。

《規定》還明確了消防演練的要求:高層民用建筑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編制分預案的,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演練或者專項滅火、疏散演練。演練前,有關單位應當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并進行公告;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演練結束后,應當進行總結評估,并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問:影響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影響較大的七種常見違法行為,設定了罰款的行政處罰。除前面提到的有關動用明火作業、外墻外保溫系統、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等方面的違規行為外,還對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等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對違反《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條款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