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kyo MOU新規:港口國MLC公約檢查
東京港口國監督備忘錄于2021年3月1日正式通過了《關于2019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條件下的臨時港口國監督導則》,導則的發布將有利于保護港口國監督從業人員;有助于防止2019冠狀病毒傳播;便于港口國主管機關在當前情況下協調采取靈活有效的應對措施。導則中第三部分就是和船員息息相關的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1 關于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 12.在疫情爆發后,港口國監督委員會認為,在延長船員服務期的問題上,應該采取更靈活的做法。鑒于目前世界部分地區疫情嚴重,部分國家認為必須采取措施來限制這種靈活性。據報道,有約40萬海員滯留在船。而長期在船服務的海員極度疲勞,心理健康狀況也不容樂觀,甚至惡化到危及安全的程度。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已要求所有成員采納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海事組織、聯合國難民專員辦事處、聯合國糧農組織、聯合國民航組織、聯合國貿發會議、聯合國移民署和聯合國全球契約聯合聲明(見于國際海事組織Circular Letter No.4204/Add.16通函件)。雖然在某些情況下,港口國主管機關仍可在必要時實行區域封鎖,但為切實履行海事勞工公約,尤其是其中關于在船服務期限的規定,東京港口國監督備忘錄將繼續努力,履行公約的基本要求。 13.關于靈活性的尺度把握,以船員服務期限為例,港口國應由船東和(或)船長提供相應證據,來證明船員已遵照船旗國的國內法進行了換班,以確保海員的休假和遣返權利得到保護,相關船員和海員組織(如有)參與到這個過程中。此外,如果有明確的理由認為船員疲勞或不適合值班,港口國應要求采取措施進行糾正,并與要求其協助調查情況的船旗國聯絡,從而采取行動解決問題。船旗國將負責與相關港口國合作,并要求船東在發現違反海事勞工公約情況后及時解決問題,滿足公約要求。 14.關于港口國應如何處理與2019冠狀病毒有關的違反海事勞工公約問題的進一步指導意見,可參考國際勞工組織的《關于海事勞工問題和新冠肺炎的信息指引(第三版)》。 15 .然而,《信息指引》并未具體規定最長的延長服務期限,但其強調,超過11個月的服務期限而繼續在船服務的情況只能是為應對疫情影響,且應征得海員本人同意才可被批準。即便船東沒有通知船旗國相關情況,船旗國仍必須遵守海事勞工公約。因此,港口國在執行勞工組織的指導意見時,可要求提供船旗國授權的書面證據,包括:對超11個月服務期限繼續服務的所有海員的改善方案,或船旗國的聯系方式用以確認上述改善方案。應注意的是,根據在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第2.5條的規定,遣返海員之前,海員雇用協議必須繼續有效。 16.如果無法按照計劃在停靠港進行遣返,則應考慮將船舶轉移到可進行遣返的港口。遣返困難不構成不可抗力。因此遣返必須盡可能安排。這無疑會加重負擔,但同樣也是應盡的義務。只有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我們才考慮讓船員超11個月期限繼續服務。為達成該目標,各方需共同努力促進船員換班。海事勞工公約第1條第2款有相關對成員的要求。 17.鑒于大量的海員早已超期服務,應該得到遣返,要求各港口國更重視海事勞工公約履約問題,特別是與檢查類型無關的項目。如果發現問題,特別是船員的遣返和換班方面的問題,港口國監督將采用以下一般性原則: (1)如果合同延期是必要的,且不超過11個月的上限,則應按照船旗國的國內法進行。 (2)除非出現船東或經營人無法控制的情況造成無法遣返,否則應避免超11 個月期限的合同。如果出現此種情形,船東或經營人應保留相關證據:包括為避免超期服務所采取的行動,計劃采取的遣返海員的措施,以及船旗國已被告知遣返計劃的證據。 (3)港口國監督機關應了解本國管轄范圍內阻礙船員換班的限制措施,并在安排港口國監督行動時考慮到這一點。 (4)港口國監督機關應關注已經或可能超過11個月最長服務期限的情況。港口國監督應采取務實的手段。 a.如果有客觀證據表明船東或經營人遵守了上述原則,已盡最大努力遣 返海員,并繼續努力實現這一目標,但其無法控制的情況使得沒能達成這一目標,港口國監督行動應根據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第1條第2款來解決問題。 b.如果有客觀證據表明船東或經營人沒有采取充分行動遣返海員,則應在其離境前采取港口國監督行動,使船舶符合規定。 此外,在這種情況下,港口國應將預定的計劃通知下一港的港口國監督機關,并考慮在APCIS中輸入與船舶有關的信息。在船上服務11個月以上的船員都應優先遣返。船舶應按SEA過期的正常方式處理。 2 關于STCW認證 18.港口國監督委員會/海事組織-海事工作組審議了海員在更新個人證書的進修課程方面遇到問題案例。這可能是因課程的取消、檢疫或旅行禁令造成的。 在這種情況下,海事當局可能已經延長了這種證書的有效期,這應被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 對于外國證書,如果船旗國管理當局因不可抗力而準予延期,港口國應接受這一做法,同樣準則也適用于延長海員所服務船舶的船旗國簽證。 3 關于醫療證明 19.在海員難以延長其醫療證明的情況下,船旗國管理機構可允許海員留在船上。PSCO應接受船旗國提供的文件,這些文件能證明海員因與COVID-19有關的不可抗力而滯留在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