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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貨!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1+28”重大變動清單匯總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

重大變動清單匯總


  • 2015年,發布水電、水利、火電、煤炭、油氣管道、鐵路建設、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9個)
  • 2018年,發布制漿造紙、制藥、農藥、化肥(氮肥)、紡織印染、制革、制糖、電鍍、鋼鐵、煉焦化學、平板玻璃、水泥、銅鉛鋅冶煉、鋁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14個)
  • 2019年,發布淀粉、水處理、肥料制造、鎂鈦冶煉、鎳鈷錫銻汞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5個)


圖片

生態環境部共發布了三次重大變動清單,累計28個行業。

2019年12月23日

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印發淀粉等五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明確淀粉、水處理、肥料制造、鎂鈦冶煉、鎳鈷錫銻汞冶煉等五個行業的重大變動情形,規定了上述行業建設項目發生何種變動情形需要重新報批環評文件。
2018年01月30日
環境保護部制定了制漿造紙等14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其中,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還應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要求,落實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各級環保部門不得審批其新增產能的項目。

2015年06月04日
環境保護部制定了水電等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各地在試行過程中如發現新問題、新情況,請以書面形式反饋意見和建議,我部將根據情況進一步補充、調整、完善。各省級環保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行政區特殊行業重大變動清單,報我部備案。


建設項目重大變動一覽表



水電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性質:
1. 開發任務中新增供水、灌溉、航運等功能。

規模: 
2. 單臺機組裝機容量不變,增加機組數量;或單臺機組裝機容 量加大 20%及以上(單獨立項擴機項目除外)。 
3. 水庫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發生變化;水庫調節性能發生變化。 

地點: 
4. 壩址重新選址,或壩軸線調整導致新增重大生態保護目標。

生產工藝: 
5. 樞紐壩型變化;堤壩式、引水式、混合式等開發方式變化。 
6. 施工方案發生變化直接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集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

環境保護措施:
7. 樞紐布置取消生態流量下泄保障設施、過魚措施、分層取水 水溫減緩措施等主要環保措施。


水利建設項目(樞紐類和引調水工程)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性質: 
1. 主要開發任務發生變化。
2. 引調水供水水源、供水對象、供水結構等發生較大變化。

規模: 
3. 供水量、引調水量增加 20%及以上。
4. 引調水線路長度增加 30%及以上。 
5. 水庫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發生變化;水庫調節性能發生變化。 

地點: 
6. 壩址重新選址,或壩軸線調整導致新增重大生態保護目標。 
7. 引調水線路重新選線。

生產工藝: 
8. 樞紐壩型變化;輸水方式由封閉式變為明渠導致環境風險增加。 
9. 施工方案發生變化直接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集中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 

環境保護措施: 
10. 樞紐布置取消生態流量下泄保障設施、過魚措施、分層取水 水溫減緩措施等主要環保措施。


火電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性質:
1. 由熱電聯產機組、矸石綜合利用機組變為普通發電機組,或 由普通發電機組變為矸石綜合利用機組。
2. 熱電聯產機組供熱替代量減少 10%及以上。 

規模: 
3. 單機裝機規模變化后超越同等級規模。 
4. 鍋爐容量變化后超越同等級規模。 

地點: 
5. 電廠(含配套灰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含配套灰場)或 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發生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生產工藝:
6. 鍋爐類型變化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 冷卻方式變化。 
8. 排煙形式變化(包括排煙方式變化、排煙冷卻塔直徑變大等)或排煙高度降低。

環境保護措施: 
9. 煙氣處理措施變化導致廢氣排放濃度(排放量)增加或環境 風險增大。
10. 降噪措施發生變化,導致廠界噪聲排放增加(聲環境評價范 圍內無環境敏感點的項目除外)。


煤炭將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規模:
1. 設計生產能力增加 30%及以上。
2. 井(礦)田采煤面積增加 10%及以上。
3. 增加開采煤層。 

地點:
4. 新增主(副)井工業場地、風井場地等各類場地(包括排矸 場、外排土場),或各類場地位置變化。
5. 首采區發生變化。

生產工藝:
6. 開采方式變化:如井工變露天、露天變井工、單一井工或露 天變井工露天聯合開采等。 
7. 采煤方法變化:如由采用充填開采、分層開采、條帶開采等保護性開采方法變為采用非保護性開采方法。 

環境保護措施: 
8. 生態保護、污染防治或綜合利用等措施弱化或降低;特殊敏 感目標(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保護措施變化。


油氣管道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規模:
1. 線路或伴行道路增加長度達到原線路總長度的 30%及以上。
2. 輸油或輸氣管道設計輸量或設計管徑增大。

地點: 
3. 管道穿越新的環境敏感區;環境敏感區內新增除里程樁、轉角樁、陰極保護測試樁和警示牌外的永久占地;在現有環境敏感區內路由發生變動;管道敷設方式或穿跨越環境敏感目標施工方案發 生變化。
4. 具有油品儲存功能的站場或壓氣站的建設地點或數量發生變化。
生產工藝:
5. 輸送物料的種類由輸送其他種類介質變為輸送原油或成品油;輸送物料的物理化學性質發生變化。

環境保護措施: 
6. 主要環境保護措施或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鐵路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性質:
1. 客貨共線改客運專線或貨運專線;客運專線或貨運專線改客 貨共線。

規模:
2. 正線數目增加(如單線改雙線)。
3. 車站數量增加 30%及以上;新增具有煤炭(或其他散貨)集疏運功能的車站;城市建成區內新增車站。
4. 正線或單雙線長度增加累計達到原線路長度的 30%及以上。
5. 路基改橋梁或橋梁改路基長度累計達到線路長度的30%及以上。

地點:
6. 線路橫向位移超出 200 米的長度累計達到原線路長度的30%及以上。
7. 工程線路、車站等發生變化,導致評價范圍內出現新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或導致出 現新的城市規劃區和建成區。
8. 城市建成區內客運站、貨運站和客貨運站等車站選址發生變化。
9. 項目變動導致新增聲環境敏感點數量累計達到原敏感點數量 的30%及以上。

生產工藝: 
10. 有砟軌道改無砟軌道或無砟軌道改有砟軌道,涉及環境敏感 點數量累計達到全線環境敏感點數量的 30%及以上。 
11. 最高運行速度增加 50 公里/小時及以上;列車對數增加 30 對及以上;最大牽引質量增加 1000 噸及以上;貨運鐵路車輛軸重增 加 5 噸及以上。 
12. 城市建成區內客運站、貨運站和客貨運站等車站類型發生變 化。
13. 項目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生態 敏感區內的線位走向和長度,車站等主要工程內容,或施工方案等 發生變化;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路段,其線路敷設方式 由地下線改地上線。

環境保護措施: 
14. 取消具有野生動物遷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養功能的橋梁,噪 聲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環境保護措施弱化或降低。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規模: 
1. 車道數或設計車速增加。
2. 線路長度增加 30%及以上。 

地點: 
3. 線路橫向位移超出 200米的長度累計達到原線路長度的 30% 及以上。 
4. 工程線路、服務區等附屬設施或特大橋、特長隧道等發生變化,導致評價范圍內出現新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或導致出現新的城市規劃區和建成區。 
5. 項目變動導致新增聲環境敏感點數量累計達到原敏感點數量 的 30%及以上。

生產工藝:
6. 項目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生態 敏感區內的線位走向和長度、服務區等主要工程內容,以及施工方 案等發生變化。
環境保護措施: 
7. 取消具有野生動物遷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養功能的橋梁,噪 聲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環境保護措施弱化或降低。

港口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性質:
1. 碼頭性質發生變動,如干散貨、液體散貨、集裝箱、多用途、 件雜貨、通用碼頭等各類碼頭之間的轉化。

規模: 
2. 碼頭工程泊位數量增加、等級提高、新增罐區(堆場)等工 程內容。
3. 碼頭設計通過能力增加30%及以上。 
4. 工程占地和用??偯娣e(含陸域面積、水域面積、疏浚面積) 增加 30%及以上。
5. 危險品儲罐數量增加 30%及以上。

地點: 
6. 工程組成中碼頭岸線、航道、防波堤位置調整使得評價范圍內出現新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 感區和要求更高的環境功能區。 
7. 集裝箱危險品堆場位置發生變化導致環境風險增加。 

生產工藝: 
8. 干散貨碼頭裝卸方式、堆場堆存方式發生變化,導致大氣污 染源強增大。 
9. 集裝箱碼頭增加危險品箱裝卸作業、洗箱作業或堆場。
10. 集裝箱危險品裝卸、堆場、液化碼頭新增危險品貨類(國際危險品分類:9 類),或新增同一貨類中毒性、腐蝕性、爆炸性更大 的貨種。 

環境保護措施: 
11. 礦石碼頭堆場防塵、液化碼頭油氣回收、集裝箱碼頭壓載水 滅活等主要環境保護措施或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規模: 
1. 一次煉油加工能力、乙烯裂解加工能力增大 30%及以上;儲罐 總數量或總容積增大 30%及以上。
2. 新增以下重點生產裝置或其規模增大50%及以上,包括:石油 煉制工業的催化連續重整、催化裂化、延遲焦化、溶劑脫瀝青、對 二甲苯(PX)等,石油化工工業的丙烯腈、精對苯二甲酸(PTA)、環氧丙烷(PO)、氯乙烯(VCM)等。 
3. 新增重點生產裝置外的其他裝置或其規模增大 50%及以上,并導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地點: 
4. 項目重新選址,或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或生 產裝置發生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顯著加重或防護距離邊界發生 變化并新增了需搬遷的敏感點。
5. 廠外油品、化學品、污水管線路由調整,穿越新的環境敏感 區;防護距離邊界發生變化并新增了需搬遷的敏感點;在現有環境 敏感區內路由發生變動且環境影響或環境風險增大。 

生產工藝:
6. 原料方案、產品方案等工程方案發生變化。 
7. 生產裝置工藝調整或原輔材料、燃料調整,導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8. 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藝、規模、處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調整, 導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圍或強度增加;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調整,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滲等級;其他可能導致環境影響 或環境風險增大的環保措施變動。

制漿造紙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制漿、造紙、漿紙聯合(含林漿紙一體化)以及紙制品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木漿或非木漿生產能力增加20%及以上;廢紙制漿或造紙生 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 (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制漿、造紙原料或工藝變化,或新增漂白、脫墨、制漿廢液 處理、化學品制備工序,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鍋爐、堿回收爐、石灰窯或焚燒爐廢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 及以上。 
6.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7.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 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制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發酵類制藥、化學合成類制藥、提取類制藥、中藥類制 藥、生物工程類制藥、混裝制劑制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獸 用藥品及醫藥中間體制造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規模: 
1. 中成藥、中藥飲片加工生產能力增加50%及以上;化學合成 類、提取類藥品、生物工程類藥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生物發 酵制藥工藝發酵罐規格增大或數量增加,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 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生物發酵制藥的發酵、提取、精制工藝變化,或化學合成類 制藥的化學反應(縮合、裂解、成鹽等)、精制、分離、干燥工藝 變化,或提取類制藥的提取、分離、純化工藝變化,或中藥類制藥 的凈制、炮炙、提取、精制工藝變化,或生物工程類制藥的工程菌 擴大化、分離、純化工藝變化,或混裝制劑制藥粉碎、過濾、配制 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新增主要產品品種,或主要原輔材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 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8. 風險防范措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增大。 
9.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 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農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農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化學合成農藥新增主要生產設施或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 上。
2. 生物發酵工藝發酵罐規格增大或數量增加,導致污染物排放 量增加。

建設地點: 
3.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 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4. 新增主要產品品種,主要生產工藝(備料、反應、發酵、精 制/溶劑回收、分離、干燥、制劑加工等工序)變化,或主要原輔材 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氣、廢水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8. 風險防范措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增大。 
9.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 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化肥(氮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氮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合成氨或尿素、硝酸銨等主要氮肥產品生產能力增加30%及 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 (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氣化、凈化等主要生產單元的工藝變化,新增主要產品品種 或原輔材料、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煙囪或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7. 風險防范措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增大。
8.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 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紡織印染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紡織品制造和服裝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紡織品制造洗毛、染整、脫膠或繅絲規模增加30%及以上, 其他原料加工(編織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規模增加50%及以上;服 裝制造濕法印花、染色或水洗規模增加30%及以上,其他原料加工規 模增加50%及以上(100萬件/年以下的除外)。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 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紡織品制造新增洗毛、染整、脫膠、繅絲工序,服裝制造新 增濕法印花、染色、水洗工序,或上述工序工藝、原輔材料變化, 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7.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 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制革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制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制革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 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生皮至藍濕革、藍濕革至成品革(坯革)、坯革至成品革生 產工藝或原輔材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7.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 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制糖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制糖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甘蔗、甜菜日加工能力,或原糖、成品糖生產能力增加 30% 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 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以原糖或成品糖為原料精煉加工各種精幼砂糖工藝改為以 農作物甘蔗、甜菜制作原糖工藝。
4. 產品方案調整或清凈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 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排氣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電鍍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專業電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含專業電鍍工序 的建設項目參照執行。 

規模: 
1. 主鍍槽規格增大或數量增加導致電鍍生產能力增大30%及以 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 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鍍種類型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主要生產工藝變化;主要原輔材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 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排氣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鋼鐵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包含燒結/球團、煉鐵、煉鋼、熱軋、冷軋(含酸洗和涂 鍍)工序的鋼鐵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燒結、煉鐵、煉鋼工序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球團、軋 鋼工序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 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生產工藝流程、參數變化或主要原輔材料、燃料變化,導致 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廠內大宗物料轉運、裝卸或貯存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 無組織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燒結機頭廢氣、燒結機尾廢氣、球團焙燒廢氣、高爐礦槽廢氣、高爐出鐵場廢氣、轉爐二次煙氣、電爐煙氣排氣筒高度降低 10% 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8. 其他可能導致環境影響或環境風險增大的環保措施變化。


煉焦化學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煉焦化學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焦炭(含蘭炭)生產能力增加 10%及以上。
2. 常規機焦爐及熱回收焦爐炭化室高度、寬度增大或孔數增 加;半焦(蘭炭)炭化爐數量增加或單爐生產能力增加 10%及以上。

建設地點:
3.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 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4. 裝煤方式、煤氣凈化工藝或廠內綜合利用方式、熄焦工藝、 化學產品生產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 主要原料、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 廠內大宗物料轉運、裝卸或貯存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 無組織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7. 廢氣、廢水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8. 焦爐煙囪(含焦爐煙氣尾部脫硫、脫硝設施排放口),裝煤、 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9.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平板玻璃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平板玻璃以及電子工業玻璃太陽能電池玻璃建設項目環 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玻璃熔窯生產能力增加 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 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新增在線鍍膜工序。
4. 純氧助燃改為空氣助燃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 原輔材料、燃料調整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6. 廢水、熔窯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 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 熔窯廢氣排氣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8.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水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水泥制造(含配套礦山、協同處置)和獨立粉磨站建設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水泥熟料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配套礦山開采能力或水 泥粉磨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能力增加20%及以上;水泥窯協同 處置非危險廢物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3.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 或配套礦山、廢石場選址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4. 增加協同處置處理工序(單元),或增加旁路放風系統并設置單獨排氣筒。 
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類別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 物排放量增加。 
6. 原料、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 廠內大宗物料轉運、裝卸或貯存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8. 窯尾、窯頭廢氣治理設施及工藝變化,或增加獨立熱源進行 烘干,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 有組織排放除外)。 
9. 窯尾、窯頭廢氣排氣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10. 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暫存產生的滲濾液處理工藝由入窯高溫 段焚燒改為其他處理方式,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銅鉛鋅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銅、鉛、鋅冶煉(含再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冶煉生產能力增加 2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 (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冶煉工藝或制酸工藝變化,冶煉爐窯爐型、數量、規格變化 或主要原輔材料(含二次資源、再生資源)、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 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 廢氣、廢水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冶煉爐窯煙氣、制酸尾氣或環境集煙煙氣排氣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6.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7.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 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淀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淀粉或淀粉制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原料變更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排放量增加。
4. 因輔料或產品改變新增工藝設備或變更生產工藝,并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span>
5. 因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6.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 HJ 860.2規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改為農田灌溉或土地利用,或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9. 固體廢物種類或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鋁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以鋁土礦為原料生產氧化鋁、以氧化鋁為原料生產電解 鋁,以及配套鋁用炭素的鋁冶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氧化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石油焦煅燒、陽(陰)極 焙燒、鋁電解工序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含配套赤泥堆場、電解槽大修渣場)重新選址;在原 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氧化鋁生產、石油焦煅燒工藝變化,或原輔材料、燃料變化, 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廠內大宗物料轉運、裝卸或貯存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 無組織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熟料燒成、氫氧化鋁焙燒、石油焦煅燒、陽(陰)極焙燒、瀝青融化、生陽極制造或鋁電解煙氣排氣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8. 赤泥堆存方式由干法改為濕法或半干法,由半干法改為濕 法;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 利環境影響加重。


水處理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以及日處理規模500噸及以上的城鄉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污水設計日處理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廢水處理工藝變化或進水水質、水量變化,導致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5. 廢氣處理設施變化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的除外);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污泥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污泥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肥料制造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磷肥、鉀肥、復混肥(復合肥)、有機肥和微生物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氮肥制造執行化肥(氮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相關規定。 

規模:
1. 磷酸(濕法)、磷酸一銨、磷酸二銨、過磷酸鈣、重過磷酸鈣、硝酸磷肥、硝酸磷鉀肥、鈣鎂磷肥、鈣鎂磷鉀肥等主要磷肥產品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 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硫酸鉀鎂肥等主要鉀肥產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 化學方法生產的復混肥(復合肥)產品總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物理摻混法生產的復混肥(復合肥)產品總生產能力增加50%及以上。
4. 有機肥和微生物肥料總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單一品種生產能力增加50%及以上。

建設地點:
5. 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6. 新增肥料產品品種,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 磷酸(濕法)生產工藝由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變為二水法。
8. 復混肥(復合肥)生產工藝由物理摻混方法(團粒型、熔體型、摻混型)變為化學方法(料漿法)。
9. 主要生產單元工藝發生變化,或原輔材料、燃料發生變化(燃料由煤改為天然氣除外),并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10.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11. 鍋爐煙囪或主要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2.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13. 固體廢物種類或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14. 風險防范措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增大。


鎂、鈦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以白云石為原料生產金屬鎂、以氯化鎂為原料生產電解鎂、以鈦精礦或高鈦渣(金紅石)或四氯化鈦為原料生產海綿鈦(包括以高鈦渣、四氯化鈦、海綿鈦等為最終產品)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鎂冶煉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 海綿鈦(包括以高鈦渣、四氯化鈦、海綿鈦等為最終產品)生產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設地點:
3. 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4. 白云石煅燒窯爐、還原爐和精煉爐,鈦渣電爐、海綿鈦氯化爐、鎂電解槽等爐(槽)型、規格及數量變化,或主要原輔料的種類、數量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 燃料(種類或性質)變化或燃料由外供變為自產,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6. 廢氣、廢水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 HJ 933、HJ 935規定的主要排放口及海綿鈦氯化爐、鎂電解槽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水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9. 固體廢物種類或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鎳、鈷、錫、銻、汞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生產鎳、鈷、錫、銻、汞金屬的冶煉(含再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鎳、鈷、錫、銻原生冶煉生產能力增加20%及以上。
2. 含鎳、鈷、錫、銻等金屬廢物處置能力增加20%及以上。
3. 汞冶煉生產能力增加。

建設地點:
4. 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5. 冶煉工藝或制酸工藝變化,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規定的主要排放口對應的冶煉爐窯爐型、規格及數量變化,或主要原輔料、燃料的種類、數量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6. 廢氣、廢水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 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規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水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9. 固體廢物種類或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