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安全執法檢查和專項整治:列為負面典型、停產整頓或掛牌督辦!
8月7日,國務院安委辦派出6個檢查組,赴河北、山西、福建、山東、河南、陜西、云南、貴州、重慶、四川、甘肅等11個省份和天津、青島、上海、寧波港等4個重點港口,重點抽查轄區內硝酸銨生產、儲存數量大的企業、化工園區和涉及硝酸銨流向的港口貨場。
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被列為反面典型,被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立即整改,連夜整改 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主營燃料油的儲存、經營及簡單加工。該公司油庫內設有8個巨大的油品儲罐,周邊都是石化儲運企業,是一家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 重慶富源化工有限公司特殊作業管控存在突出問題,存在重大隱患,被掛牌督辦 化工危化品安全生產“人機環管”漏洞百出,隱患重重,觸目驚心
8月8日,國務院安委辦第一檢查組發現,剛剛動火、現場還散落著未來得及撤走的電焊工具和焊條、也就是還沒有徹底完成的的動火作業一共存在10個突出問題。
隨后,檢查組人員對匆匆趕來的該企業總經理進行了詢問。“你知道今天有動火作業嗎?”“動火作業要注意什么?”“這張作業票證上有什么問題?”“現場安全教育進行了嗎?”
見總經理回答得支支吾吾,檢查組人員又問:“你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否知道在什么情況下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比如,事故導致死亡幾人、重傷幾人、經濟損失達到多少萬元?”該總經理對上述問題的回答均不正確。
“廠里到底有沒有安全明白人?”檢查組人員說。
“這樣的作業單形同虛設。”天津市濱海新區區委常委、副區長賈堤在事后這樣評價。作業票證一旦流于形式,就失去了安全防線的保障作用,等于沒有。
在檢查該公司油品儲罐時,檢查組人員發現公司操作規程中規定了儲罐液位低報警值為0.8米,數值過低,內浮頂罐浮盤有落底的風險。浮盤落底后在空間內部產生低氣壓可能導致空氣進入,與油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當進油流速過快產生靜電時,可能引發爆炸。
“2011年8月29日,中石油大連石化柴油罐發生爆炸著火事故,就是浮盤落底導致的,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中即寫明‘嚴禁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落底’。”檢查組成員說。
8日16時許,國務院安委辦第一檢查組當場將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隱患一案交當地政府部門處理。
天津市應急管理局對本次國務院安委辦檢查組明查暗訪發現的問題,高度重視,迅速反應。
17時,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已將執法文書下達至該企業,責令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立即停產停業,立刻整改,連夜整改。并將依法依規對其予以嚴懲,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18時,天津市政府相關部門部署了整改行動,舉一反三,消除同類問題。
20時,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應急管理局聯合召集南疆石化小區各石油儲運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天津市濱海新區區委常委、區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區長賈堤提出,以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為負面典型,以貝魯特港重大爆炸事件為警示,在天津濱海新區開展為期1個月、對濱海新區345家危化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進行專項檢查,需用高壓嚴管的手段促使企業形成安全生產習慣。“該停停、該關關,執法檢查絕不手軟。”
8月9日,國務院安委辦第四檢查組突擊檢查,直奔現場,對重慶富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硝酸銨(含中間產品)生產、儲存的中控室、中轉庫房、包裝車間、液態硝酸銨裝卸點等多個環節進行現場檢查。
檢查組發現,該公司中轉庫房內堆放著大量硝酸銨產品,但該庫房無出入庫管理制度和相關臺賬,現場工作人員對于堆放此處的硝酸銨產品總量底數不清。
同時,庫房內混合堆放有大量不合格硝酸銨產品,且合格產品與不合格產品標示不明。據現場工作人員解釋,該公司每周會對不合格硝酸銨產品進行集中清理。
“動火作業票上氣體檢測無具體內容,檢測沒檢測、檢測出了什么有毒有害氣體不明,安全風險分析也不全,基本上都寫著燙傷。沒有詳細的安全風險分析,如何采取相應管控措施?”檢查人員在隨機抽查的動火作業票上發現諸多問題,并指出該公司存在特殊作業制度未有效執行的重大安全隱患。
檢查人員還發現該公司動火作業票簽發時間混亂等突出問題:“安全環保部作為動火作業的最終審批部門,填寫的時間比其他審批部門填寫的時間還早,時間顛倒,說明動火作業管理流于形式!”
根據檢查組檢查的情況,當地應急管理部門立即對該公司存在的特殊作業制度未有效執行這一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
人
1、漂亮話張口就來,隱患點隨處可見
2、持證的不在冊,在冊的不持證(特種作業)
3、負責人盲目操作,專家險被甲醛傷
4、值班領導不在崗,被查企業響應慢
5、花錢購買應急救援外包服務,相關人員卻答不上關鍵參數
6、甲類危險品庫保管員脫崗,庫門敞開任由無關人員穿行
7、企業多輪排查隱患;員工安全意識淡薄
8、廠區隨意打手機,試卷答錯又判錯
9、隨機考試,總經理不及格!
10、對事故教訓吸取不到位,崗位員工答不出事故原因
11、工作證全不合格!安全考核欄居然空白!
12、弄虛作假!一安全員竟承包了所有參試員工的試卷
13、員工對風險告知“沒注意”;液氨罐區未配備空呼器
14、負責生產的副總經理,安全問題,一問三不知
15、今年安全生產月主題是啥?企業主要負責人答:我記在本子上,忘了
16、隊伍整體素質不高,“三違”現象突出
17、用的是啥化學品,廠長一問三不知
18、安全員竟然說“我是學金融的,我不懂這些工藝和安全”
機
1、監測報警裝置張冠李戴,應急處置措施形同虛設
2、有些設備過期了,敞口取樣很危險
3、監測報警裝置張冠李戴,應急處置措施形同虛設
4、安全設施配備使用隨意,多項構成重大隱患
5、安全監控常無人值守
6、儲罐安全閥根部閥幾乎完全關閉
7、液氮罐閥門銹蝕嚴重卻不更換?員工:“換需要錢啊”!
8、一臺測總烴含量儀器——報警5天無人問津
9、報警裝置失效,對風險長期視而不見
10、氫氣在泄漏,報警器也無反應……
11、所有裝置沒有報警記錄,丙烯罐不遠處油罐車在加油
12、花了1000多萬元,這個遠程監控系統問題不少
13、報警裝置失效,對風險長期視而不見
14、廠區現“多合一”廠房,不明液體物料隨意堆放
15、消防泡沫炮流出惡臭液體,不超過8小時變不超過8天
16、設備設施施工極為粗糙,中控室無人值班,反應釜報警參數隨意更改
17、隨意更改聯鎖邏輯,問題整改不夠積極
18、工藝指標管理粗放,多個設備超壓運行
19、氫氣緩沖罐在漏氣,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20、發現奇葩事,氣體檢測報警器被膠布堵“嘴”
管
1、企業底子薄,專業人員少,“小馬拉大車”問題突出
2、這家企業急功近利,賺快錢,為求效益無視安全,要錢不要命
3、專業人才匱乏,安全管理意識淡薄
4、主要負責人長期不在崗,一企業整個儲罐區安全由兩條狗負責
5、財務部長當公司級帶班領導?大量危險廢物堆積無處理辦法和出路
6、化工安全問題突出!不把問題當問題,才是最大的問題!
7、廠區只剩下82歲的法人在管理安全生產,安全員全部外出學習
8、問題一大堆,對重大隱患不以為然!
9、車間環境臟亂差,未開展風險辨識
10、制度流于形式,應急裝備封存未使用
11、“每次企業開始生產,我都睡不著覺”
12、現場凌亂不堪,罐區隨意布置
13、風險失控,隱患治理未能形成閉環
14、1人連續巡檢24小時
15、典型重生產輕安全!帶班領導未在崗!
特殊作業
1、動火作業不規范,安全間距也不足
2、制度與執行兩張皮,特殊作業管理混亂
3、特殊作業缺管控,員工不會應急處置
4、氯乙烯儲罐缺少注水設施,可燃氣體超量仍動火作業
5、有限空間作業臺賬審批全無,規程照搬照抄
6、承包商人員管理落空,固廢囤積多年未處置
7、負責人不知企業危險源等級,受限空間作業9天,一次氣體檢測都沒做
安課網鷹眼看安全注意到,安全監管執法檢查查出問題后,都是立即向應急管理部門反饋通報執法情況,應急管理部門大多是下發行政處罰通知單,責令立即整改、責令限期整改,列為負面典型、停產整頓、掛牌督辦、處罰相關責任人鮮之。
全國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整體水平不高,高危行業風險尚未得到全面有效防控
從“3·21”響水天嘉宜化工重特大爆炸發生,到“7·18”義馬氣化廠重大爆炸,到目前為止,全國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防控能力、本質安全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整體來說,由于安全發展理念不牢、安全責任不落實、本質安全水平不高、安全預防控制體系不完善等瓶頸性、根源性、本質性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全國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整體水平不高,高危行業風險尚未得到全面有效防控。
從上述國務院安委辦兩個檢查組發現的突出問題和漏洞,我們可以知道,很多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并沒有從響水天嘉宜重特大爆炸事故和其他事故案例中吸取多少教訓。
雖然政府安全監管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大,生產安全事故問責追責一年比一年嚴,但不少企業還是法制意識、風險意識淡薄,重效益輕安全問題突出,教育培訓走過場,自動化控制水平低,應急處置能力嚴重不足,從業人員素質能力差,安全生產能力普遍偏低;企業主體責任懸空,風險防控無力,隱患大量存在,層出不窮,觸目驚心,企業卻熟視無睹,自己查不出事故隱患,只能在強大的外力介入下,才能將事故隱患查出水面;企業在吸取過去事故的慘痛教訓、改進安全生產工作上不認真、不扎實,走形式、走過場。
國務委員王勇:堅決杜絕只罰不處、以罰代處、以罰代治
而政府安全監管“嚴不起來、管不到狠處、罰不到痛處、落實不下去”“失之于寬、失之于松、失之于軟”,安全監管執法軟化,層層管,層層軟,倒逼作用極為有限,致使防控事故的壓力沒有有效傳遞到企業,安監執法倒逼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實效性不強,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實際上,對企業盲目縱容,對非法、違法行為執法查處力度不足、高舉輕落、得過且過,下不了狠手,重思想教育,輕行政處罰,首查不罰,執法乏力,缺失停水、停電、停產、關閉等行政強制措施以及掛牌督辦,就是在放任重大隱患往重大事故演變發展。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法律的效果在于執行。
只有堅持嚴格執法,加大安全生產整治的力度,重典治亂,猛藥去疴,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才能發揮治國重器的作用,才能劍指“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痼疾,以此來震懾和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特別是重大違法行為,倒逼企業尊崇和敬畏法律,履行其主體責任,完善規章制度,自覺加大安全投入,封堵漏洞死角,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指出,(要)深入開展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要)督促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風險隱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對于重大隱患要依法上報地方有關監管部門并實施掛牌督辦,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實現規范達標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