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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要求

序號

項目名稱

標準要求

依據條款

效力

1

設置現場管理和安全監督人員

     焊接或切割現場應設置現場管理和安全監督人員。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2條

強制

2

設置火災警戒人員

    在下列焊接或切割的作業點及可能引發火災的地點,應設置火災警戒人員: 
     1、靠近易燃物之處:建筑結構或材料中的易燃物距作業點10m以內。 
     2、開口:在墻壁或地板有開口的10m半徑范圍內(包括墻壁或地板內的隱蔽空間)放有外露的易燃物。 
     3、金屬墻壁:靠近金屬間壁、墻壁、天花板、屋頂等處另一側易受傳熱或輻射而引燃的易燃物。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2條

強制

3

焊接和割切審批要求

    操作者只有在規定的安全條件得到滿足;并得到現場管理及監督者準許的前提下,才可實施焊接或切割操作。在獲得準許的條件沒有變化時,操作者可以連續地實施焊接或切割。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3條第二款

強制

4

在指定區域進行作業

    焊接及切割應在為減少火災隱患而設計、建造(或特殊指定)的區域內進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指定的區域內進行焊接或切割操作時,必須經檢查、核準。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2條

強制

5

焊接和切割區域設置警告標志

    焊接和切割區域必須予以明確標明,并且應有必要的警告標志。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2條

強制

6

職業危害警告標志設置

    在焊接及切割作業所產生的煙塵、氣體、弧光、火花、電擊、熱、輻射及噪聲可能導致危害的地方,應通過使用適當的警告標志使人們對這些危害有清楚的了解。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9條

強制

7

防護屏板設置

    為了防止作業人員或鄰近區域的其他人員受到焊接及切割電弧的輻射及飛濺傷害,應用不可燃或耐火屏板(或屏罩)加以隔離保護。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3條

強制

8

焊接隔間設置

    在準許操作的地方、焊接場所,必要時可用不可燃屏板或屏罩隔開形成焊接隔間。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4條

推薦

9

防護用品選擇原則規定

    依據《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選擇防護用品。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條

強制

10

防護用品選擇具體規定

強光作業可以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1、防強光、紫外線、紅外線護目鏡或面罩;2、焊接面罩;3、焊接手套;4、焊接防護鞋;5、焊接防護服;6、白帆布類隔熱服。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第6.1條

推薦

11

頭罩或護目鏡選用

    作業人員在觀察電弧時,必須使用帶有濾光鏡的頭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鏡、護目鏡或其他合適的眼鏡;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條

強制

12

防護手套佩戴

    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須佩戴耐火的防護手套。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條

強制

13

消除火災隱患

    焊接或切割作業只能在無火災隱患的條件下實施:
     1、有條件時,首先要將工件移至指定的安全區進行焊接;
     2、工件不可移時,應將火災隱患周圍所有可移動物移至安全位置;
     3、工件及火源無法轉移時,要采取措施限制火源以免發生火災。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條

強制

14

滅火設備配備

    在進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須配置足夠的滅火設備。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1條

強制

 

 

氧燃氣焊接及切割安全

序號

項目名稱

標準要求

依據條款

效力

1

氧氣與可燃物的隔離

    氧氣瓶、氣瓶閥、接頭、減壓器、軟管及設備必須與油、潤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離。嚴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帶有油跡的手套去觸碰氧氣瓶或氧氣設備。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1.2條

強制

2

氣瓶儲存溫度要求

    氣瓶必須儲存在不會遭受物理損壞或使氣瓶內儲存物的溫度超過40℃的地方。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條第一款

強制

3

氣瓶儲存位置及固定

   氣瓶必須儲放在遠離電梯、樓梯或過道,不會被經過或傾倒的物體碰翻或損壞的指定地點。在儲存時,氣瓶必須穩固以免翻倒。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條第二款

強制

4

氣瓶儲存遠離可燃物

    氣瓶在儲存時必須與可燃物、易燃液體隔離,并且遠離容易引燃的材料(諸如木材、紙張、包裝材料、油脂等)至少6m以上,或用至少1.6m高的不可燃隔板隔離。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條第三款

強制

5

氣瓶現場安放

    氣瓶在使用時必須穩固豎立或裝在專用車(架)或固定裝置上。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條

強制

6

作業現場乙炔氣瓶儲存量規定

    使用乙炔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儲存量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下同);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六十三條第1項

強制

7

氣瓶與作業點距離

    氣瓶不得置于受陽光暴曬、熱源輻射及可能受到電擊的地方。氣瓶必須距離實際焊接或切割作業點足夠遠(一般為5m以上),以免接觸火花、熱渣或火焰,否則必須提供耐火屏障。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條第一款

強制

8

乙炔瓶與明火距離

    乙炔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六十三條第1項

強制

9

乙炔和氧氣瓶同運規定

    移動作業時,應采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六十四條第7項

強制

10

氣瓶上端禁放物品

    氣瓶在使用時,其上端禁止放置物品,以免損壞安全裝置或妨礙閥門的迅速關閉。使用結束后,氣瓶閥必須關緊。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6條

強制

 

 

電弧焊接及切割安全

序號

項目名稱

標準要求

依據條款

效力

1

接地要求

    焊機必須以正確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裝置必須連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應做定期檢查。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3條

強制

2

外露帶電部分采取保護措施

    弧焊設備外露的帶電部分必須設置完好的保護,以防人員或金屬物體(如:貨車、起重機吊鉤等)與之相接觸。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2.4條

強制

3

電纜完整

    構成焊接回路的電纜外皮必須完整、絕緣良好(絕緣電阻大于1 MΩ)。用于高頻、高壓振蕩器設備的電纜,必須具有相應的絕緣性能。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2條

強制

4

電纜接線

    焊機的電纜應使用整根導線,盡量不帶連接接頭。需要接長導線時,接頭處要連接牢固、絕緣良好。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3條

強制

5

對電纜采取保護措施

    構成焊接回路的電纜禁止搭在氣瓶等易燃品上,禁止與油脂等易燃物質接觸。在經過通道、馬路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如:使用保護套)。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4條

強制

6

電纜檢查及修復

    焊接電纜必須經常進行檢查。損壞的電纜必須及時更換或修復。更換或修復后的電纜必須具備合適的強度、絕緣性能、導電性能和密封性能。電纜的長度可根據實際需要連接,其連接方法必須具備合適的絕緣性能。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6.3條

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