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業“十不吊”原則
- 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 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 吊索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 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 歪拉斜拽不吊;
-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件的不吊;
- 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器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 邊緣鋒利物件物件尚無防護措施(防止鋼絲繩磨損或割斷)不吊;
- 埋在地下的物體未采取措施不撥吊;
- 違章指揮不吊。
起重機吊裝施工操作規程(基本要求)
1、操作人員在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物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同時要檢查設備的液壓系統、制動系統等,確保設備良好狀態。
2、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提供足夠的工作足夠的工作場地,清理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3、操作人員(起重作業操作證)、指揮人員(裝吊作業操作證),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指揮人員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不得在無人或多人指揮下進行作業。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操作,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以拒絕執行。
4、遇有(露天)6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
5、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安全裝置不完好狀態下不能作業。
6、臨近高壓線施工、臨近既有線等關鍵點作業,必須做到“一機一人”防護,嚴禁侵限,嚴禁單獨作業,并做到來車時暫停作業。
7、起重機械進場前,必須查看設備合格證,特征作業人員操作證,簽訂勞務用工合同,否則不能作業。
8、每班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距內斷絲根數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根數時應禁止使用(查看具體規定)。
起重機吊裝施工操作規程(作業要求)
1、起重機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必須在撐腳板下墊實方木,受力確定牢固后方可作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腳操縱桿。作業中發現起重機傾斜、支腳不穩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穩,下降中嚴禁制動。
2、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鉤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品應使用吊籠或專用工具固定牢靠后方可起吊。起吊長大物件(鋼筋籠等)應加拉繩索,控制物件晃動。
3、起重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行走。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的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4、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出音響信號,示意他人安全。
5、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的起重量作業,不得超載。還應根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幾何尺寸和提升高度,調整好起重臂長度和仰角。
6、起重機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能坐人,重物不能超越駕駛室上方,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7、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必須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室。
8、起重機帶負荷回轉時操作應平穩,避免急速回轉或停止,換向必須在停穩后進行。起重機應標明額定噸位數,起吊重物達到額定重量90%及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2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吊重物達到額定重量50%及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擋。
9、作業后,應先將起重臂按序回收至支架上,再收回支腿,收牢吊鉤。在未完成上述程序前,指揮人員不得撤離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