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對高層住宅的要求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這樣幾條密切相關的條文(不喜歡規范的,請自覺略過):
5.5.25 條
3款規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5.5.27 條
3款規定: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樘且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5.32 條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2 內、外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該房間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瞧好,那可是有4點要求的哦)
6.2.9 條
2款規定:電纜井……等豎向井道,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3款規定: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進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不低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4.3 條
5款規定:除住宅建筑的樓梯間前室外,防火樓梯間和前室內的墻上不應開設除疏散門和送風口外的其他門、窗、洞口。
7.3.1 條
下列建筑應設置消防電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8.2.1 條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2 ……建筑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8.4.2 條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
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應設置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10.3.1 條
……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