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全時代來臨,安全人該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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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搞安全的朋友都處于一種莫名焦慮,因為隨著國家一系列政策的出臺,大家普遍感到了安全形勢的新變化,然而對于未來發展卻又理不清頭緒。
其實,2018年對于“安全”注定不凡,尤其是隨著“國家應急管理部”的成立和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一個“大安全”的新時代已經呼之欲出。
其實所謂“應急”,應從兩方面理解:一是預防:意即從“應急”體系入手,通過“雙預控”(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機制,將事故發生風險降到最低;二是處置:意即應對突然發生的需要緊急處理的事件。前者其實就我們“安全人”的本職。
一年來,一系列的安全工作都被納入了“國家應急管理部”的嚴格監管,此次改革力度空前,明確了“大安全,大時代”的職責使命,提出了“國家安全觀”的宏偉藍圖,對于以往的安全生產沉疴痼疾勢必大刀闊斧,改革到底!
面對“大安全”改革之路,我們“安全人”又該如何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呢?
今年,安全領域有個詞匯特別流行,就是“安全生產終身責任制”,這主要針對的是以往的“過場安全”。
“過場安全”是很多“安全人”的一種慣性思維:意即“管安全”時心懷僥幸心理,想著反正自己也就負責“一陣子”,而不是“一輩子”。索性就是稀里糊涂的走個過場,“不求有功,只求無過,日夜祈禱,別出事故”,以為自己履職期間只要不出事就可以“高枕無憂”。
對于這種“得過且過”的過場安全理念,這次,國家將亮劍出鞘,追查到底。
今年4月份,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其中,第五章共九條,全部為責任追究內容,對何種情況應當問責,何種情況應從重問責,哪些情況將依法處置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只要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不論任何人,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的條文尤其引人關注。
該規定已于4月8日起開始執行,由應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組織部解釋,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都開始陸續出臺了相關細則,堅決把中央政策落實到位。
責任追究:何種情形應當問責?
規定明確了五類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的不同職責,其中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也就是說安全一旦出了問題就就會馬上找到相應的責任人,追究其責任。《規定》下發后,各地方政府都相繼出臺了相關細則,主要就是對“終身問責”進行了進一步的補充和明確!
國家層面已經亮劍,責任追究和懲罰力度空前,各級地方職能部門尚且如此。
那么,對于我們企業的“安全責任人”呢?
毫無疑問,不論是企業的“安環部”,項目上的“安全員”,還是第三方的“安全評價師”,只要是“安全生產責任人”,那么都將被“終身追責,追查到底!”以后,只要是一起安全生產事故曾經你手,不管歷時多久,不論是否離職,都將追查到底,終身負責!
“通過“終身問責和追查到底,以后國家對于生產安全的的管控力度一定是空前的,任何單位、任何個人,如果誰對安全疏忽大意,那么他一定也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
所以,以前那種所謂的“過場安全”可以徹底作古了。
“過場安全”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國家也開始著手向“形式安全”亮劍!
所謂“形式安全”,就是企業的安全責任人在開展安全檢查時卻以蜻蜓點水、走馬觀花的方式來進行。往往是一堆人下去,現場轉一圈、隨口問一問,最后指出一些諸如消防通道堵塞、滅火器過期、安全標識不齊全、未戴安全帽等常見問題,應付了事。
近日,針對各類安全檢查過多,很多企業安全“流于形式”的現狀,中共中央辦公廳專門印發《關于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劍指近年來安全檢查工作中出現的名目繁多、頻率過高、多頭重復、重留痕輕實績等問題及其危害,并針對相關問題提出要求、開出方子、作出規范。
《通知》直指當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要害問題,無疑給嚴重的形式主義一記當頭棒喝,這也是“大安全”時代安全思路的重要轉變!
很多人或許會不得其意:國家政策的出臺看似減少了企業安全檢查頻率,那不是對安全生產的標準降低了嗎?
其實大謬不然,這是對企業安全管理標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知》深諳當前企業安全管理現狀,為了杜絕以前那種形式化、過場化的管理模式,以后一定會采取更為嚴格的手段,通過更為先進的方式對企業安全進行全方位監測,對安全工作質量的要求定會越來越高!
所以,通知的寓意非常深刻:對企業而言,只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工作長效機制,通過動態的、智能的信息化系統開展安全工作,將企業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調動起來,全員參與,共建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系統,才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關鍵。
綜上所述,國家已經明白,“形式安全”是誘發安全事故的根源!
從國家“安全終身責任制”的出臺到“力戒形式安全”的三令五申,我們必須明確一點——過往時代已經一去不返,安全的新時代已經來臨!
對于每一個“安全人”來說,必須要回到安全工作的初衷和本心,必須要做到“做實安全,務求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