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后果很嚴重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需要24小時運行,運行期間會有多種因素導致故障的發生,造成自動監測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甚至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
一、何為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
以上海為例,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在2017年6月發布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建設、聯網、運維和管理有關規定》,文中明確指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
1、未按技術規范進行維護,環境監測部門抽檢時比對檢測或者使用標準物質、質控樣試驗結果不符合考核指標要求的;
如:無自動校準功能的非甲烷總烴在線監測系統至少30天用零氣和高濃度標準氣(80%~100%的滿量程值)或校準裝置校準一次儀器零點和量程。(上海市要求)若超過30天,則可認定沒有按照技術規范進行維護,即設備不正常運行。
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在線監測系統的標準氣體要求貯存在鋁或不銹鋼中,有效期在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的,不確定度不超過±2%。如果12個月后剩余量較多需繼續使用,應重新核查氣體濃度,測定值必須在原保證值的±5%之內。(上海市要求)若12個月后,沒有對標準氣濃度進行核查,且抽檢時測定值在原保證值的±5%之外,則可認定設備不正常運行。
2、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測數據相關性異常的;
如:企業已停產,但自動監測數據還是和正常生產時一樣,那一定是設備不正常運行。
3、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需要停機維修,但企業沒有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停機原因、停機時段及停機期間的手工監測數據等。
具體需要報告的情形和報告內容依地方環保部門要求為準。
4、數據采集率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的;
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在線監測系統應保證數據采集率達到75%以上(上海市要求)。由于設備維修、更換等可能會導致數據采集率低于75%。
5、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情況。
另,2018年12月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其中關于不正常行為的判定基本與上海一致,但也有其更明確的要求,如“傳輸的自動監測數據與現場監測數據不一致,數據偏差大于1%的”等。故,若其他地方有明確規定的按地方要求。
二、自動監測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怎么處理?
根據2008年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維修、更換,必須在48小時內恢復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期間,要采取人工采樣監測的方式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
但在2012年原環境保護部發布了《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文中提到“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后12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環境監察機構報告,并及時檢修,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
筆者認為根據“新法優于舊法”以及有利于監管對象的原則,自動監控設備故障后應在12小時內報告,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待恢復期間應人工取樣。
另,地方有更嚴格規定的按地方要求執行。
三、企業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將面臨什么處罰?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