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治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4月16日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一
什么叫“行刑銜接”?
行刑銜接,又叫“兩法銜接”,就是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的簡稱,是指檢察機關會同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實行的旨在防止以罰代刑、有罪不究、降格處理現象發生,及時將行政執法中查辦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工作機制。
二
什么叫“安全生產行刑銜接”?
安全生產行刑銜接,是指應急管理部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和日常行政執法中發現相關人員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將線索移交到公安司法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按照《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三條,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一)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件;
(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件;
(四)危險物品肇事案件;
(五)消防責任事故、失火案件;
(六)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件;
(七)非法采礦,非法制造、買賣、儲存爆炸物,非法經營,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產的其他犯罪案件。
三
“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并非新生事物
早在2001年5月,國務院就提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建立信息共享、溝通便捷、防范有力、查處及時的打擊經濟犯罪的協作機制”。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在第十三條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關條款,將生產經營過程中極易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列入刑法調整范圍。
2018年4月,重慶市出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規定,安全事故發生后,相關人員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三種法律責任;導致死亡一人、重傷三人、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等的責任人將在24小時內被刑事拘留。
四
為什么要“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安全生產行刑銜接”意味著什么?
當前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很嚴峻,安全生產基礎仍然薄弱,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部分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一線員工安全意識淡薄,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缺乏敬畏的情況依舊很突出。
我國刑法分則對安全生產犯罪行為的定罪標準是結果犯,也就是事后處理。結果犯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即不僅要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相關人員有三種法律責任,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依法判處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刑事處罰。實踐中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追究尚可,但是執法部門對刑事責任追究力度不夠,難以對相關責任人員起到震懾作用。在具體的責任追究的過程中往往也出現“國企不怕罰款、民企不怕處分”的怪現狀。
只有安全生產行刑銜接,才能形成“三責同追”的局面,這樣追責更加全面,才能加大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員的違法成本,增強法治敬畏,樹立法治公信力,增強各方的敬畏心,震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只有安全生產行刑銜接,才可以警示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廣大從業人員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自身安全生產職責,法治時刻存在,必須敬畏法律,敬畏生命,必須更加自覺的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嚴格遵守各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不要等到事故發生后,追悔莫及。
只有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強化執法,落實責任,補短板,推動依法治安,才能懲治安全生產亂象,筑牢安全生產防線,才能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和根本好轉,實現安全生產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的現代化。
安全生產行刑銜接意味著,應急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將線索移交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公安司法機關在偵查和打擊力度上無疑更有針對性,也更有震懾力。
安全生產行刑銜接意味著,今后凡是導致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人員,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工作人員,不管是單位主要負責人還是一線工人,除了民事賠償和行政罰款,還有可能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生產事故不再是“罰酒三杯”“花錢就可以買平安”“花錢就可以了事”。
安全生產行刑銜接意味著,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工作正式啟動,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已走出以往有案不移、以罰代刑、有案難移、實踐中銜接難、立法不成熟、配套制度不健全、檢察監督不到位等各種困境。
伍
結束語
平出于公,公出于道;持心如衡,以法為平。
著名法學家貝卡利亞說,“刑罰的力量不在于嚴酷性,而在于其必定性,即便是最小的惡果,一旦成為無可逃遁的,就總是令人心悸。”
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并非故意找茬、深文周納,將小蝦米視為大老虎,而是罰當其罪,嚴防安全生產違法企業和責任人逃脫刑罰,依法提高其違法成本,維護法律的尊嚴,彰顯法律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