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業廢氣(含VOCs)有組織排放排氣筒高度要求
Q1:
一家企業的廢氣治理設施有20米高,因場地問題,它的排氣筒(5米)底端就在廢氣治理設施上面,總高度25米。請問這樣是否符合要求?
A:
排氣筒高度指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處的高度。是否符合要求請按照具體標準要求確定。
Q2:
根據《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中5.4.2要求:合成樹脂企業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至少不低于15m。如企業只有一層的鐵皮廠房(廠房高度4m左右),且廠房上方有高壓線通過,出于安全考慮,排氣筒高度不能達到15m及以上,這種情況企業應該如何處理? A: 1.《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由原環境保護部組織制定,對其中具體條款應如何理解,其解釋權在生態環境部。 2.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前言部分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5.4.2部分規定“合成樹脂企業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至少不低于15m。”企業可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具體求執行。
附:各行業煙囪(排氣筒)環保高度要求匯總,排氣筒最低高度等規定
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 2.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 3.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 4.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 5.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 6.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4—2019) 7.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 8.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 9.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4—2015) 10.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 11.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1573-2015 12.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770-2014) 13.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4-2013) 14.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9620-2013) 15.電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9495-2013) 16.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5—2012) 17.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4-2012) 18.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3-2012) 19.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2-2012) 20.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代替 GB16171-1996) 21.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6-2012) 22.鐵礦采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1-2012) 23.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2—2011) 24.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3-2011) 25.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2-2011) 26.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1—2011) 27.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 28.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8—2010) 29.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7 —2010) 30.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6 —2010) 31.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5—2010 )標準名稱 高度附加要求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新建污染源排氣筒高度一般不應低于15m(注:低于15m,排放速率嚴格50%執行),還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內的建筑5m以上,若高度達不到要求,排放速率嚴格50%執行。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各種工業爐窯煙囪(或排氣筒)最低允許高度為15m;當煙囪(或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煙囪(或排氣筒)高度還應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若高度達不到要求,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嚴格50%執行。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 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氫氣體的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25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內的建筑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高度的排氣筒,應按排放濃度限值的50%執行。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般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15m,并高于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筑3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排放限值的50%執行。 《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除塵設備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 《危險廢物焚燒標準》 焚燒爐排氣筒高度根據焚燒量、廢物類型確定,不應低于20m;須高于半徑200米范圍內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焚燒處理能力<300t/d,煙囪最低允許高度為45m;焚燒處理能力≥300t/d,煙囪最低允許高度為60m;須高于半徑200米范圍內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排氣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