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環境風險評價中涉氣涉水風險物質的討論
范紅兵
轉載。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 169-2018)要求“各環境要素按確定的評價工作等級分別開展預測評價”以及“建設項目環境風險潛勢綜合等級取各要素等級的相對高值”,那么環境風險評價中首先要判斷的是項目涉及的危險物質性質,即是涉氣風險物質還是涉水風險物質?
但是,《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 169-2018)相關附錄中僅給出了危險物物質及臨界量,并未給出具體的涉氣涉水分類。那么,實際環評中應該如何操作?
根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18),涉氣風險物質包括附錄A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部分全部風險物質以及第八部分中除NH3-N濃度≥2000mg/L的廢液、CODCr濃度≥10000mg/L的有機廢液之外的氣態和可揮發造成突發大氣環境事件的固態、液態風險物質。這里的第一部分是指有毒氣態物質,第二部分是易燃易爆氣態物質,第三部分為有毒液態物質,第四部分為易燃液態物質,第六部分為遇水生成有毒氣體的物質。 自然,涉氣風險物質應該包含有毒氣態物質、易燃易爆氣態物質、遇水生成有毒氣體的物質。但為何第三部分為有毒液態物質以及第四部分為易燃液態物質屬于涉氣風險物質?進一步考察第三部分有毒液態物質以及第四部分易燃液態物質,可以發現這些物質均為易揮發物質。 筆者認為,涉氣風險物質的定義可以進一步概括為:有毒氣態物質、易燃易爆氣態物質、遇水生成有毒氣體的物質、易揮發的有毒液態物質、易揮發的易燃液態物質以及其他氣態和可揮發造成突發大氣環境事件的固態、液態風險物質。 根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18),涉水風險物質包括附錄A中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部分全部風險物質,以及第一、第二部分中溶于水和遇水發生反應的風險物質,具體包括:溶于水的硒化氫、甲醛、乙二腈、二氧化氯、氯化氫、氨、環氧乙烷、甲胺、丁烷、二甲胺、一氧化二氯,砷化氫、二氧化氮、三甲胺、二氧化硫、三氟化硼、硅烷、溴化氫、氯化氰、乙胺、二甲醚,以及遇水發生反應的乙烯酮、氟、四氟化硫、三氟溴乙烯。這里的第五部分為其他有毒物質,第七部分為重金屬及其化合物。 筆者認為,涉水風險物質的定義可以進一步概括為::有毒液態物質、易燃液態物質、能溶于水的重金屬等有毒物質、遇水生成有毒氣體的物質以及溶于水和遇水發生反應的有毒氣態物質。 由以上涉氣涉水風險物質的總結,筆者提出一些問題,歡迎大家留言探討,或提出其他環境風險評價中的問題: 根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18),附錄A中的第三、第四、第六既是涉氣風險物質又是涉水風險物質,在計算風險物質臨界量比值時是否為重復計算?是否應按照一定比例分別計算其在氣中或水中的可能存在量?具體如何操作? 在《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18),附錄A中第五部分 氰化鈉、氰化鉀遇水反應生成有毒氣體氰化氫,為何不劃入涉氣風險物質中?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 169-2018)指出物質危險性識別,包括主要原輔材料、燃料、中間產品、副產品、最終產品、污染物、火災和爆炸伴生/次生物等。在事故中產生的消防廢水等二次污染物中,我們也應根據其環境風險,判斷其為涉氣還是涉水風險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