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TSG?T7007-2022和相關標準的理解與執行問題
轉載。
馬培忠
在《中國電梯》雜志2022年第33卷第11期上,筆者撰文《淺議新版TSG?T7007和GB/T?7588的理解與執行問題》[1],探討了幾點對TSG?T7007-2022《電梯型式試驗規則》(以下簡稱《型規》)和GB/T 7588.1-2020、GB/T?7588.2-2020(以下統稱GB/T 7588)實施的理解與執行問題。最近筆者又與電梯界同仁討論了幾個同樣是《型規》貫徹執行中與標準有關的問題,在本文中再把個人觀點與大家分享一下,借此與各位同仁一起探討、學習。為了表達方便,下面涉及到相關標準的地方,GB(/T)7588就是指GB/T 7588和/或GB?7588-2003,GB(/T)就泛指電梯產品國家標準〔包括GB(/T)7588、GB?16899等〕,TSG就代表電梯類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1 型式試驗附加試驗依據問題
1.1 型式試驗附加GB(/T)為試驗依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屬于法定試驗,具體哪些整機和部件需要進行型式試驗以及型式試驗的技術要求,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型規》第1.2條對型式試驗的定義是:在制造單位完成產品全面試驗驗證的基礎上,由型式試驗機構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對產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而進行的技術資料審查、安全性能試驗,以驗證其安全可靠性所進行的活動。《型規》附件F《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報告(電梯)》中,“注意事項”第1條就是“本報告是依據《型規》進行型式試驗的報告”,報告結論頁(第1頁)“試驗依據”欄內固定填寫的內容就是《型規》;《型規》附件G《特種設備型式試驗證書(電梯)》給出的型式試驗結論描述方式為:經型式試驗,確認該樣機(樣品)符合《型規》的規定。毫無疑問,電梯型式試驗的法定依據就是《型規》。
由于制造單位產品出口和市場營銷的需要,還有一些習慣及歷史原因,往往在申請型式試驗時要求在試驗依據(試驗判據)中增加GB(/T)標準。這種情況不是個案,之前型式試驗機構也基本是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處理了。現在的問題有點復雜,GB/T?7588和引用GB?7588的《型規》自2022年7月1日起同時實施,在此特殊情況的過渡階段,申請附加試驗依據可能出現3種情況:GB/T?7588,GB/T?7588和GB?7588,GB?7588。
首先,簽發型式試驗證書的前提是《型規》中所有適用試驗項目(含技術資料審查項目及檢查與試驗項目,下同)全部合格。但是,《型規》中所有適用試驗項目全部合格,并不代表樣機及相關技術資料相對GB(/T)7588標準全部項目都符合,原因有3個:(1)《型規》并沒有覆蓋GB(/T)中的全部技術要求,也就是GB(/T)的某些技術要求沒有納入《型規》的試驗項目;(2)個別項目《型規》中的技術要求與GB(/T)不同;(3)所申請增加的GB(/T)標準并沒有完全覆蓋到型式試驗樣機,比如GB?7588-2003并不適用于無機房電梯,GB/T?7588也沒有覆蓋包覆帶懸掛的電梯等(這個問題后面還有討論)。
因此,滿足《型規》要求的樣機是否完全符合GB(/T)產品標準,需要針對樣機及其對應技術資料的情況,具體甄別、篩選出GB(/T)中有而《型規》中沒有,或者《型規》與GB(/T)中都有但要求不同的項目,逐項審查、檢查與試驗后才能判斷是否增加、如何增加GB(/T)作為試驗依據。以曳引式乘客和載貨電梯為例,此時給出的型式試驗樣機相對GB(/T)符合性的結論可能出現以下兩種情況:(1)中規中矩的普通傳統鋼絲繩懸掛電梯,樣機和對應技術資料完全滿足《型規》、GB(/T)7588的全部適用條款,型式試驗結論中可以直接增加GB(/T)7588為判據。(2)型式試驗樣機檢查與試驗及對應技術資料審查結果有個別不符合GB(/T)7588適用條款的情況,在判定結論上需要附加說明,明示具體哪些項目不符合GB(/T) 7588的規定。
考慮GB/T?7588已經代替了GB?7588,除非特殊情況,不建議申請GB?7588為型式試驗附加判據。
1.2 《型規》附件H第H5章資料審查的判據
從《型規》附件H中可以看到,第H5章第H5.1~H5.8條中規定的技術資料審查項目,并沒有給出具體判定要求,也就是沒有明確是依據GB?7588還是GB/T 7588。筆者認為,對這些技術資料的審查判定,可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2.1 申請型式試驗時沒有申請附加GB(/T)7588為試驗依據
這時第H5章的技術資料項目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1)技術資料審查項目的內容在第H6章“樣機檢查與試驗”中還有對應(相關)的檢查與試驗項目,且第H6章對應項目的要求明確引用了GB?7588條款,為避免同一內容的項目前后矛盾或者一邊符合而另一邊卻不符合的情況,該技術資料審查項目也宜依照GB?7588對應條款的要求判定。
(2)在第H6章中沒有對應檢查與試驗項目的技術資料審查項目,按照《淺議新版TSG?T7007和GB/T 7588的理解與執行問題》一文第2.2節所述的原則,判定依據就應該優先執行代替了GB?7588的GB/T 7588。
1.2.2 申請型式試驗時附加GB(/T)7588為判據
申請型式試驗時申請增加GB(/T)7588為試驗判據,資料審查項目的處理方式,參見本文第1.1節的處理原則。
2 GB(/T)7588沒有覆蓋的情況
2.1 非鋼絲繩懸掛的曳引式電梯
2000年左右,鋼絲繩芯包覆帶曳引電梯開始進入我國市場。除奧的斯公司的扁平鋼帶外,后來陸續出現三角多楔帶式鋼帶、弧形多楔帶式鋼帶、扁平弧形鋼帶以及圓形包覆鋼絲繩等作為電梯的懸掛曳引媒介。鋼帶是大家的口語俗稱,正式名稱應該是包覆帶。包覆帶和包覆繩懸掛的電梯是不滿足GB?7588要求的,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六條所界定的“三新”,經過等效安全技術評審后,幾家相對成熟的非鋼絲繩懸掛電梯技術被允許進入市場。經過十多年的應用和改進,非鋼絲繩懸掛電梯技術相對比較成熟了,在修訂《型規》時,依據這些年對包覆帶和包覆繩懸掛電梯進行等效安全評價所積累的技術經驗,參照GB/T?39172-2020《電梯用非鋼絲繩懸掛裝置》的有關技術要求,增加了包覆帶和包覆鋼絲繩懸掛電梯的附加試驗內容。《型規》實施后,包覆帶和包覆鋼絲繩懸掛電梯不再需要進行等效安全技術評審,直接申請型式試驗即可。當然,《型規》中對包覆帶和包覆鋼絲繩懸掛電梯的附加要求,并不僅限于GB/T 39172-2020的技術內容,還有部分項目是根據這些年等效安全技術評審時技術文件審查和驗證試驗所積累的實際經驗所提出的要求。
對于包覆帶和包覆鋼絲繩懸掛的電梯,附加試驗依據中如果要出現GB(/T)7588,則在型式試驗報告和證書中應該增加說明,明示哪些項目不符合GB(/T)7588的規定。
2.2 無機房電梯
無機房電梯大概從2000年左右逐漸為大家熟悉并接受,當時通力公司的Mono?Space和奧的斯公司的GeN?2確實讓大家有些驚異,因為它們是突破傳統電梯結構的先鋒。2004年6月,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發布了EN?81-1:1988/A2:2004“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Part 1: Electric lifts-A2: Machinery and pulley spaces(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第1部分:電梯?第2號修正案:機器和滑輪空間),把無機房電梯納入了歐洲協調標準的適用范圍內,但GB?7588及其第1號修改單中并沒有涉及無機房電梯的要求。參照EN?81-1:1988/A2:2004,GB/T?10060-2011《電梯安裝驗收規范》中給出了無機房電梯安裝驗收的一些要求,2016版《型規》是依據GB/T?10060-2011的有關規定納入了無機房電梯的型式試驗要求。因此,無機房電梯型式試驗如果附加GB?7588作為判定依據,同樣應該在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的試驗結論處增加說明,明示哪些試驗項目不符合GB?7588。GB/T?7588已經納入了無機房電梯的技術內容,所以無機房電梯型式試驗增加GB/T 7588作為附加判據就沒有這個問題了。
事實上無機房電梯是商品名稱或者說是口語化的概念,在ISO、EN或者GB(/T)產品安全標準(GB/T 7024-2008《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除外)中沒有無機房電梯這一術語定義。基于當時的情況,2003年6月17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174號)對電梯的分類比較細,附件1《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目錄》“設備型式”欄內單獨列出了“無機房客梯”和“無機房貨梯”。因為是多項原則交叉分類,無機房觀光梯、無機房病床梯等不好歸類,液壓電梯的無機房和自動扶梯的無機房問題也沒有考慮,所以后來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和許可目錄就不再把無機房電梯單獨歸類,《型規》附件A《電梯型式試驗產品目錄》中也沒有無機房電梯的提法。
在《特種設備目錄》和有關TSG中,對電梯類產品設備類別、設備品種的分類和寫法有明確規定,但沒有統一規定產品名稱,有些制造單位在申請型式試驗時仍有把產品名稱定為“無機房客梯”“無機房貨梯”的情況。
在GB/T?7588和《型規》中,有機房、無機房是從電梯的整體結構布置(即機器空間的位置)上區分的,具體劃分為機器設備設置在機房內、井道內和井道外機器柜內3種,在《型式試驗證書》上的體現,可從《適用參數范圍和配置表》中“驅動主機布置方式”“緊急和測試操作裝置設置區域”兩個欄目的填寫內容上區分開來。
3 《型規》沒有界定(調整)的一些特殊電梯或功能
從《型規》附件H的適用范圍和引用標準可見,除普通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外,《型規》適用于消防員電梯、防爆電梯、斜行電梯和具有火災返基站功能的電梯。但就電梯安裝場所和功能需求而言,實際安裝使用的電梯遠不止這些品種和功能要求,還有一些有特殊場所或者特殊用途的電梯不在《型規》的調整范圍內。這些具有某種特殊用途或者功能的電梯能否進行型式試驗,還要區分具體情況來處理。
3.1 老建筑中安裝的電梯
電梯GB(/T)標準與EN標準一樣,對于安裝在新建筑、老建筑中的電梯分3種情況,分別對應執行下列標準:(1)新建筑中安裝的新電梯,GB/T 7588.1/2-2020《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2)老建筑中在用的老電梯,GB/T?24804-2009《提高在用電梯安全性的規范》;(3)受建筑限制不能滿足新建筑中安裝新電梯要求時老建筑中安裝的新電梯,GB/T 28621-2012《安裝于現有建筑物中的新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前文提到過型式試驗都是針對新電梯,所以在用電梯不存在型式試驗的問題。GB/T?28621-2012界定的老建筑中的新電梯,允許電梯底坑深度和頂層高度適當減小,包括近幾年討論的舊樓加裝淺底坑電梯。該類電梯基本都是屬于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在《型規》中沒有作為一個單獨的品種出現,附件H中也沒有針對淺底坑電梯的附加要求,也就是說加裝電梯要做型式試驗的話,就是嚴格按照《型規》附件H對乘客電梯的要求執行。
在試點地區舊樓加裝的淺底坑電梯,或者制造單位在廠內安裝的淺底坑試制樣機,申請單位可以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實驗室,比如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相對GB/T?28621-2012的樣機符合性委托試驗(檢驗、檢測)。
3.2 無障礙電梯
全國電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96)歸口起草的無障礙類產品標準有:(1)GB/T?24477-2009《適用于殘障人員的電梯附加要求》;(2)GB/T?24805-2009《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垂直升降平臺》;(3)GB/T 24806-2009《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樓道升降機》。
其中:第(2)、(3)兩項標準界定的垂直升降平臺和樓道升降機不屬于電梯類特種設備,當然也不能按照《型規》進行型式試驗。
GB/T?24477-2009界定的無障礙電梯,首先是屬于乘客電梯,因此必須先符合GB(/T)7588。這類電梯應該按照《型規》附件H進行型式試驗,其針對無障礙要求的一些功能和配置,可以依據GB/T?24477-2009進行委托試驗,也可以與GB(/T)7588一樣把GB/T?24477-2009作為型式試驗的附加試驗依據。
當然,作為無障礙設施安裝使用的符合GB/T 24805-2009的垂直升降平臺或者GB/T?24806-2009的樓道升降機,可以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依據GB/T?24805-2009或GB/T?24806-2009進行委托試驗。
3.3 電梯的抗震性能和可用于疏散的電梯
“5.12”汶川地震以后,電梯的抗震要求引起了主管部門及電梯業界的高度重視。SAC/TC196組織起草的GB/T?31095-2014《地震情況下的電梯要求》(采用EN?81-77:2013“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s of lifts-Particular applications for passenger and goods passenger lifts-Part 77: Lifts subject to seismic conditions”)于2014年12月22日發布,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
高層建筑火災往往是災難性的,在火災情況下可否通過電梯疏散或者逃生也是近年消防與電梯業界共同關注的問題。2021年12月31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了GB/T?41122-2021《用于輔助建筑物人員疏散的電梯要求》,該標準是修改采用的ISO/TS 18870:2014“Lifts(elevators)-Requirements for lifts used to assist in building evacuation”。
緊急情況下可用于疏散的電梯和具有一定抗震能力的電梯,也都是屬于乘客電梯或者載貨電梯,今后會有一定的市場需求。而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觀念的改變,這種附加有實用功能或者防護作用的電梯(包括無障礙電梯、耐火層門電梯、電磁兼容性達標電梯)需求量會逐步增加。
緊急情況下可用于疏散的電梯和具有一定抗震能力的電梯首先應作為乘客電梯或者載貨電梯進行型式試驗,其滿足GB/T?31095-2014或者GB/T?41122-2021的附加要求或者功能,可與無障礙電梯同樣原則處理。
3.4 室外型垂直電梯
關于室外型垂直電梯的附加要求,2016版《型規》附件“電梯整機和部件的試驗要求”中都有提及,但都沒有給出具體要求和技術指標,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沒有統一的尺度。當某制造單位申請室外型乘客電梯的型式試驗時,型式試驗機構會要求其配置的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也是室外型的,也就是這些部件的型式試驗報告和證書上要寫明適用于室外型,但這些部件型式試驗報告中所驗證的針對室外環境的附加措施是否協調一致,是否滿足電梯實際安裝現場的環境、氣候要求,不得而知。型式試驗樣機上不要求提供型式試驗報告和證書的部件以及安裝后的電梯整機所采取的防護措施是否齊全,這些措施是否適當等也沒有判定原則。也就是說,型式試驗實際上并未對室外型電梯與室外環境相關的項目真正起到審查把關作用。
大家知道,從GB?7588-1987到GB/T?7588.1-2020,具體內容上都沒有給出室外型電梯的技術要求,對部分封閉井道只是規定了物理上的安全空間、安全距離要求。GB?7588第5.2.1.2 e)條、GB/T?7588.1第5.2.5.2.3?f)條中的原則性要求是:對露天電梯,應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至于什么樣的特殊防護措施,都是指引到了標準引言的前提假設中,而標準的引言是把電梯的使用環境問題作為買方和供應商之間已經協商一致的約定,包括電梯的預定用途、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暴露在陽光、風、雪或腐蝕性空氣中)及與安裝地點相關的其他事宜。
室外型電梯指的是室外開放井道的電梯,為保證電梯正常安全運行及合適的壽命,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是因具體安裝地的要求而異的。我國幅員遼闊,從寒溫帶到熱帶、從東南部沿海到西北部高原雪山、從南部水鄉到西北沙漠,東西南北自然環境和氣候差異很大,安裝在不同地區的室外型電梯的防護措施和要求是完全不同的。另外,與自動扶梯和斜行電梯不同,室外型垂直電梯實際需求量極少。因此,2022版《型規》刪除了垂直電梯整機和部件與室外環境相關的內容。具體訂貨安裝的室外型電梯,需要采取哪些防護措施、達到什么樣的防護效果,是供需雙方協商約定的事項,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委托試驗。
在高鐵站、城市過街天橋等場所經常看到一些采用玻璃井道的無機房電梯,其井道是屬于GB(/T)7588中界定的全封閉井道,但候梯廳是室外開放式的。此種電梯不屬于井道部分封閉式室外型電梯,建議針對電梯具體安裝地的環境氣候條件,考慮電梯外呼系統及層門相關系統決定是否需要采取或者采取怎樣的防護措施。
3.5 電梯電磁兼容性
GB/T?7588.1-2020第5.10.1.1.3條規定:電梯電氣設備及其連接的電磁兼容性應符合GB/T?24807和GB/T?24808的要求,符合5.9.2.2.2.3 a) 2)、5.9.2.5.4 c)、5.9.2.5.4 d)、5.9.3.4.2 c)、5.9.3.4.2 d)和5.9.3.4.3?c)要求的控制裝置應符合GB/T 24808對安全電路抗擾度的要求。該條引用的GB/T 24807《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電磁兼容 發射》,其2021版是修改采用的ISO?8102-1:2020(也就是EN?12015:2020);2022版GB/T?24808《電磁兼容 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產品系列標準 抗擾度》是修改采用的ISO?8102-2:2021(基本就是EN 12016:2013)。
《型規》中除附件R的第R6.5條對PESSRAL的抗擾度提出了要求外,對電梯其他電氣設備及其連接的電磁兼容性沒有要求。本文第1章所述型式試驗附加GB/T?7588作為依據時,除應提供PESSRAL(如果用了)符合附件R的型式試驗證明文件外,電梯電氣設備及其連接的電磁兼容性也應該提供依據GB/T?24807和GB/T?24808的委托試驗報告。否則,在判定相對GB/T?7588的符合性時,必須明示電磁兼容性能除外。
3.6 電梯耐火層門
GB/T?7588.1-2020第5.3.5.2條規定:層門應符合建筑物火災保護有關法規的規定,這些層門應按GB/T?24480或GB/T?27903的要求進行試驗。該條引用的GB/T?24480-2009《電梯層門耐火試驗 泄漏量、隔熱、輻射測定法》,是由SAC/TC196歸口并組織起草的,等同采用了EN?81-58:200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檢查和試驗 第58部分:層門耐火試驗》;GB/T?27903-2011《電梯層門耐火試驗 完整性、隔熱性和熱通量測定法》是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建筑構件耐火性能分委員會(SAC/TC113/SC8)歸口的標準,起草時也參考了EN?81-58:2003的有關技術內容。
在《中國電梯》雜志2013年第24卷第1期的《論消防員電梯與普通電梯在火災時的性能》[2]一文中,筆者說明了電梯耐火層門與消防員電梯無關,這里不再贅述。2018版GB?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2.9條第5款規定:“電梯層門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梯層門耐火試驗 完整性、隔熱性和熱通量測定法》(GB/T?27903)規定的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按照這一規定,所有電梯都應該配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耐火層門。如果安裝電梯的建筑和電梯在建筑中的位置有特殊要求,電梯層門耐火極限可能會要求1.5h、2.0h甚至2.5h。相比發達國家和地區,目前我們對建筑中電梯層門耐火性能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加上GB?50016-2014第6.2.9條第5款不是強制性內容,所以目前配置耐火層門的電梯較少。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公眾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逐漸認識到高層建筑防火的重要性,也會認識到電梯應當配置耐火層門。
《型規》中沒有電梯層門耐火性能的要求,GB/T 24480-2009或GB/T?27903-2011給出的耐火性能試驗都是在防火實驗室進行的。本文第1章所述型式試驗附加GB/T?7588作為依據時,應該提供依據GB/T 24480-2009或GB/T?27903-2011的層門耐火性能委托試驗報告,除非在整機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中把GB/T?7588.1第5.3.5.2條排除在外,或者作為不適用項目處理。
4 消防員電梯標準問題
2011年5月12日,我國第1版消防員電梯標準GB/T?26465-2011《消防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正式發布,2016版《型規》中關于消防員電梯的技術要求(見第H6.10和V6.2.9條)引用了該標準的條款,只對其第5.7.8?g)條的一個錯誤進行了修正,具體見2016版《型規》第H6.10.6.9和V6.2.9.9條。
第2版的消防員電梯標準GB/T?26465-2021《消防員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先于2022版《型規》25天發布,實施日期也是2022年7月1日。也就是說在新版《型規》起草時GB/T?26465-2021還沒有發布,但兩者同時實施。由于《型規》起草組中也有GB/T?26465-2021起草組的成員,且市場監管總局電梯處也從中進行了協調,雖然大家看到《型規》依然是引用的GB/T?26465-2011,但2021版GB/T 26465相對其變化之處,都在《型規》第H6.9條和V6.2.9條中用文字描述出來了。也就是說,2022版《型規》已經納入了GB/T?26465-2021的內容,在技術要求上是保持一致的。
5 關于引用文件和標準版本問題
我國編寫標準的標準、標準化工作的基礎文件,對標準、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起草時引用文件(引用標準)有著具體規定,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時標準的引用也有規定。綜合TSG?01-2014《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制定導則》[3]、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4]和GB/T?20000.3-2014《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引用文件》[5]的有關內容,可以總結出制定法規、規范文件和標準(以下統稱為文件)時,引用標準的原則要求:
(1)制定文件時,可以引用標準。
(2)在起草文件時,如果有些內容已經包含在現行有效的其他文件(標準)中并且適用于本文件的要求,應通過提及文件編號和/或文件內容編號的表述形式,引用而不抄錄所需要的內容。這樣可以避免重復造成文件間或文件內部的不協調、文件篇幅過大以及抄錄錯誤等。
(3)注日期(版本年號)引用意味著只有被引用文件的指定版本才適用。凡不能確定是否能夠接受被引用文件將來的所有變化,或者提到了被引用文件中的具體章、條、圖、表或附錄的編號,均應注日期。
(4)起草文件時不應引用不能公開獲得的文件以及已經被代替或廢止的文件。
(5)注日期直接引用時,若被引用的標準進行修改或修訂之后,應及時研究新的修改或修訂對于本文件的適用性,并考慮是否修訂本文件中引用標準的相關條款。
由此可見,起草文件時要確認引用標準的有效性和內容適用性,不能引用當時已經廢止或者被代替的標準。在文件正式批準頒布后,其所引用的標準的有效性是動態的,隨時可能出現部分引用標準被代替或者廢止的情況,此時應評估是否需要對應引用標準的變化而進行修改(比如修訂或者發布修改單)。但是,事實上每一項引用標準修訂或者廢止后都進行評估,是十分頻繁且繁瑣的。無論是一部標準還是法規,其眾多引用標準中的任何一部修改或者廢止,都要隨之修改或者修訂可能性是不大的。
《型規》所引用的標準中,GB?7588-2003已于2022年7月1日被GB/T?7588代替,GB?16899-2011修訂為GB/T?16899-202×的征求意見稿已經于2022年3月8日結束征求意見,GB?25194-2010修訂為GB/T?25194-202×正在起草中,GB/T?24479-2009的修訂版SAC/TC196已于2022年7月22日完成對送審稿的審定,GB/T?10058-2009、GB/T?10059-2009和GB/T?10060-2011的修訂工作按計劃已經在起草中……
GB?7588-2003引用了31項國家和行業標準,其中只有1項引用標準是未注日期的。其所引用的30項注日期國家和行業標準中,截至2012年12月1日有9項標準已經廢止;截至2019年6月有21項引用標準已修訂改版,甚至有2項標準已經修訂換版兩次。至2022年7月1日GB?7588-2003廢止,只剩下1項注日期引用標準是現行有效的。
新標準GB/T?7588.1-2020,引用的國家標準中有13項是注日期引用標準。截至2022年7月1日該標準實施,其所引用的GB/T?14048.4-2010《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4-1部分: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 機電式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含電動機保護器)》、GB/T?16895.21-2011《低壓電氣裝置 電擊防護》、GB/T?16895.23-2012《低壓電氣裝置 第6部分:檢驗》和GB/T?17889.2-2012四項標準《梯子 第2部分:要求、試驗和標志》,已經分別被GB/T?14048.4-2020《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4-1部分: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 機電式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含電動機保護器)》、GB/T?16895.21-2020《低壓電氣裝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護 電擊防護》、GB/T?16895.23-2020《低壓電氣裝置 第6部分:檢驗》和GB/T?17889.2-2021《梯子 第2部分:要求、試驗和標志》代替,且除GB/T?17889.2-2021實施日期與GB/T?7588同為2022年7月1日外,其他3項新修訂標準的實施日期都早于GB/T?7588.1。
正如《淺議新版TSG?T7007和GB/T?7588的理解與執行問題》一文第2.2節最后部分所說,現階段TSG與GB/T也只能保持逐漸趨向一致的一種動態的協調、互補。無論是標準還是法規,雖然其注日期引用標準被修訂(含修改單)或者廢止,在本文件修訂之前,其所引用已被修訂或廢止標準的內容(全部或者部分條款)作為本文件的組成部分仍然是有效的,與本文件的其他條款同樣執行。隨著法規、標準體系框架的明晰與合理分工,以及文件內容(技術要求)的成熟、完善和互補,將會使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修訂及版本也相對穩定。
5 結語
按照《型規》申請電梯類產品的型式試驗時,如果申請附加相應GB(/T)產品安全標準(如GB/T 7588、GB?16899等)作為試驗判據,型式試驗機構就要針對具體樣機(樣品)和相關技術資料的具體情況,甄別、篩選出產品安全標準中與《型規》要求不同或者多出《型規》的項目,對這些附加項目進行委托性質的檢查與試驗或者資料審查后,型式試驗機構判斷在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的結論處是否可以增加GB(/T)為試驗判據,或如何表述相對GB(/T)的符合性。針對附加試驗判據的附加試驗項目不是《型規》規定項目,屬于委托試驗,是雙方的合約行為,型式試驗機構對樣機(樣品)的試驗結果和結論承擔責任。
無障礙電梯、可用于人員疏散的電梯、具有一定抗震防護的電梯等,首先是屬于《型規》附件H和GB(/T)7588界定的乘客電梯或載貨電梯,除應當按照《型規》進行型式試驗外,其特殊功能的附加技術要求,可以通過增加委托試驗判據或者單獨進行委托試驗來驗證相對GB/T的符合性。
雖然《型規》中沒有規定,但從市場需求的角度看,電梯層門的耐火性能和電梯的電磁兼容性能將越來越受重視,且這方面已經有了完善的GB/T標準,所以其標準符合性可以通過委托試驗來證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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