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排煙系統組成與設置
1.機械排煙系統的組成和選擇
(1)機械排煙系統是由擋煙垂壁(活動式或固定式擋煙垂壁,或擋煙隔墻、擋煙梁)、排煙口(或帶有排煙閥的排煙口)、排煙防火閥、排煙道、排煙風機和排煙出口組成的。
(2)機械排煙系統的選擇
1)建筑內應設排煙設施,但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房間、走道及中庭等,均應采用機械排煙方式。高層建筑主要受自然條件(如室外風速、風壓、風向等)的影響較大,一般采用機械排煙方式較多。
2)人防工程以下位置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①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和大廳。
②丙、丁類生產車間。
③總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④電影放映間和舞臺等
3)除敞開式汽車庫、建筑面積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層汽車庫和修車庫外,汽車庫和修車庫應設置排煙系統(可選機械排煙系統)。
4)當建筑的機械排煙系統沿水平方向布置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獨立設置。
5)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住宅,其排煙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
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個防煙分區內不應同時采用自然排煙方式和機械排煙方式,因為這兩種方式相互之間對氣流會造成干擾,影響排煙效果。尤其是在排煙時,自然排煙口還可能在機械排煙系統動作后變成進風口,使其失去排煙作用。
2.排煙防火閥
排煙管道下列部位應設置排煙防火閥:
(1)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2)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
(3)排煙風機入口處。
(4)穿越防火分區處。
3.排煙風機
(1)排煙風機可采用離心式或軸流排煙風機(滿足280℃時連續工作30min的要求),排煙風機入口處應設置280℃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該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
(2)排煙風機宜設置在排煙系統的頂部,煙氣出口宜朝上,并應高于加壓送風機和補風機的進風口,兩者垂直距離或水平距離應符合:豎向布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機出風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于6.00m;水平布置時,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
(3)排煙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該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及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風機兩側應有600mm以上的空間。當必須與其他風機合用機房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4.排煙閥(口)
(1)排煙閥(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煙口應設在防煙分區所形成的儲煙倉內。用隔墻或擋煙垂壁劃分防煙分區時,每個防煙分區應分別設置排煙口,防煙分區內任意一點,與最近排煙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30m。
2)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場所內排煙口應設置在其凈空高度的1/2以上,當設置在側墻時,吊頂與其最近的邊緣的距離不應大于0.50m。 (2)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排煙區域的排煙閥(口),應在現場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3)排煙口的設置宜使煙流方向與人員疏散方向相反,排煙口與附近安全出口相鄰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0m。 (4)每個排煙口的排煙量不應大于最大允許排煙量。 (5)當排煙閥(口)設在吊頂內,通過吊頂上部空間進行排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封閉式吊頂上設置的煙氣流入口的頸部煙氣速度不宜大于1.50m/s,且吊頂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2)非封閉吊頂的吊頂開孔率不應小于吊頂凈面積的25%,且孔洞應均勻布置。 3)吊頂應采用不燃性材料,且吊頂內不應有可燃物。 (6)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 (7)同一分區內設置數個排煙口時,要求做到所有排煙口能同時開啟,排煙量應等于各排煙口排煙量的總和。 5.排煙管道 排煙管道的設置和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煙管道及其連接部件應能在280℃時連續30min保證其結構完整性。 (2)豎向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獨立的管道井內,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3)水平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吊頂內,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當確有困難時,可直接設置在室內,但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 (4)設置在走道部位吊頂內的排煙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但設備用房和汽車庫的排煙管道耐火極限可不低于0.50h。 (5)當吊頂內有可燃物時,吊頂內的排煙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隔熱,并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 (6)設置排煙管道的管道井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00h的隔墻與相鄰區域分隔;當墻上必須設置檢修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擋煙垂壁 7.補風的主要涉及參數 (1)補風量 1)補風系統應直接從室外引入空氣,補風量不應小于排煙量的50%。 2)汽車庫內無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區,當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進風系統,且送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 3)在人防工程中,當補風通路的空氣阻力不大于50Pa時,可自然補風;當補風通路的空氣阻力大于50Pa時,應設置火災時可轉換成補風的機械送風系統或單獨的機械補風系統,補風量不應小于排煙量的50%。 (2)補風口和補風風速 1)當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防煙分區時,補風口應設在儲煙倉下沿以下;補風口與排煙口水平距離不應少于5m。 2)機械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人員密集場所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3m/s。 8.固定窗 固定窗的設置和有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頂層區域的固定窗,其總面積不應小于樓地面面積的2%。 (2)設置在靠外墻且不位于頂層區域的固定窗,單個固定窗的面積不應小于1㎡,且間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內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層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面積不計入固定窗面積,但可組合布置。 (3)設置在中庭區域的固定窗,其總面積不應小于中庭樓地面面積的5%。 (4)固定玻璃窗應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積計算,帶有溫控功能的可開啟設施應按開啟時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5)固定窗宜按每個防煙分區在屋頂或建筑外墻上均勻布置且不應跨越防火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