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報廢年限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2.3.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報廢條件及處理方式應符合GB29837的規定。
5.2.3.2蓄電池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沒有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表面嚴重變形、銹蝕、漏液等情況時,也應報廢。
氣體滅火系統
5.9.3.1經檢驗,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a)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二十年的鋼質焊接氣瓶;
c)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三十年的鋼質無縫氣瓶;
d)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e)有明顯火焰燒灼痕跡的;
f)其他經檢驗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關規定的。
5.9.3.2制冷機組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9.3.3系統組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9.3.4管網和噴頭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時應報廢。
干粉滅火系統
5.10.3.1經檢驗,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a)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二十年的鋼質焊接氣瓶;
c)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三十年的鋼質無縫氣瓶;
d)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e)有明顯火焰燒灼痕跡的;
f)經檢驗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關規定的。
5.10.3.2系統組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
5.10.3.3管網和噴頭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應報廢。
防煙排煙系統
風機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嚴重銹蝕、機械變形等情況,無法正常工作且無法維修時應報廢。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5.12.3.1應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
5.12.3.2蓄電池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時應報廢。沒有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表面嚴重變形、銹蝕、漏液等情況時,也應報廢。
5.12.3.3照明燈具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5.13.3.1消防應急廣播系統設備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的產品應報廢。報廢應按照GB29837的規定執行。
消防專用電話系統
消防專用電話系統設備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的產品應報廢。報廢應按照GB29837的規定執行。
防火分隔設施
5.15.3.1防火門監控器、門磁開關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GB29364的相關規定進行功能試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5.15.3.2電動閉門器、電磁釋放器使用壽命不超過2萬次,達到使用壽命應報廢;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GB29364的相關規定連接防火門監控器進行功能試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
5.17.3.1居住建筑內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年限為五年,商業和工業場所內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年限為三年,超過使用年限應報廢。
5.17.3.2緊急切斷裝置使用年限為十年,超過使用年限應報廢。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設備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
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
5.19.3.1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設備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GB28184的相關規定進行功能試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滅火器
5.20.3.1滅火器使用年限滿足以下要求應報廢:
a)水基型滅火器自出廠日期起滿六年的;
b)干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自出廠日期起滿十年的;
c)二氧化碳滅火器自出廠日期滿起十二年的。
參考規范:北京市地方標準《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