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關于安全事故各項問題的答復
咨詢:
成都市某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未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后,但直接經濟損失已達到《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規定應當報告的標準,該企業未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上報至成都市應急管理局和住建局。
后被實名舉報,企業屬地成都市高新區住建部門直接授權該涉嫌瞞報的事故企業自行組織調查,瞞報企業自行調查是否合規合法,能保證調查的公正公平真實嗎?不應該是受理舉報的部門組織調查嗎?
回復:
企業是否存在瞞報事故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相關線索后還需進一步調查核實。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咨詢:
1.生產經營過程中一名工人受輕傷,是否構成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2.企業因認為一名工人受輕傷,不構成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及時報告,是否構成謊報、瞞報?
3.如果認定遲報,是否適用2014年《國家安全監督總局辦公廳關于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不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直接經濟損失是否包括工人受傷產生的醫療費?
回復:
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輕傷事故構成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2.《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對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有認定,請參考具體情形。
4.《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 中規定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的統計范圍,請參考具體規定。
另外第3問題涉及罰款有關政策,建議政法司研復。
咨詢: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輕傷,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應按相關規定對事故情況進行上報?如未按規定進行上報,是否構成瞞報?是否應按相關規定對其瞞報行為進行處罰?
回復: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依照法定時限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謊報、瞞報事故的依法予以處罰。如您發現相關違法行為,請按照該法規規定的事故調查處理權限,向有關政府或部門反映舉報。
集團下屬分公司事故
咨詢:
領導您好,請問分公司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后,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承擔責任嗎?
回復:
分公司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總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等方面行使管理、監督等權利。《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總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擔分公司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責任,需根據其具體履職情況確定。
咨詢:
總公司在外地設有分公司非獨立核算,分公司設有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在組織機構上劃在總公司的安全部,如果分公司發生安全事故,總公司的安全部經理承擔什么責任?
回復: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職責。具體事故中承擔的責任,由事故調查組對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調查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略)(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事故性質認定
咨詢:
某危化品生產企業尚未建成投產,主體工程已完成施工,總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無其他方已完成合同全部建設內容后撤場,但工程未驗收,主要生產裝置安裝完成,儀表和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安裝。
該企業員工在已建成的反應單位二層清掃地面灰塵過程中,由于違章使用企業自行安裝的吊籃導致脫鉤墜亡。
請問這起事故能否歸入建筑施工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回復:
具體需看合同約定情況,是以完成合同內容,還是完成竣工驗收。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咨詢:
您好,請問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比如在攀登有護欄的樓梯時,突發暈厥導致墜落,是否會被定性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若定性為非責任事故,是否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處罰?
回復:
根據現行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突發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釋放造成的肌體創傷)導致傷亡的,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咨詢: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中,事故等級劃分: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沒有下限意味著1元直接經濟損失算一般事故。建議在一般事故等級劃分中設定下限100萬元以上。
回復:
謝謝您的留言,我們在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時會進行相關研究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