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氣瓶儲存量及安全距離
一. 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已廢止,仍可參考)第四十五條: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三章規定(由火災危險性推算):
1. 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3(相當于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墻壁。
2. 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m3(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
解析:建規第三章沒有對氣瓶數量的要求,而是在建規條文說明中,提出過“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乙炔為甲類第二項,與房間的比為1L/m3,總量為25m3。一般溶解乙炔是40L瓶裝,標況大約是6m3,這樣算是4瓶。有一些地方標準中規定是不超過5瓶。如果超過這個量要設置專用氣瓶倉庫。乙炔倉庫為甲類,應為單層獨立建造,耐火等級應為一級,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超過750m3,每個防火最大允許面積不超過250m3,應用耐火極限不小于4h的防火墻劃分防火分區。倉庫應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與周邊建筑的防火間距參照建規第三章。倉庫內應設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正常通風和事故通風系統,電氣設備防爆類別為IIC類,采用不發火花地面,并設置防靜電接地和防雷接地,照明開關設置在倉庫外。
三. 根據AQT7009《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4.2.27.4.3,
作業現場的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5瓶,若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是,必須設置二級氣瓶庫。
四.根據中石油天然氣集團標準QSY1365-2011《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范》4.4.6
1. 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3(相當于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氣瓶5瓶); 2. 乙炔氣的存儲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墻壁; 3. 乙炔氣的存儲量超過240M3(相當于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米,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
五.由于《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已經作廢了,本著從嚴管理的原則,所以目前比較認可的是:如果你們公司沒有修建氣瓶庫,那么使用乙炔的現場存儲量不要超過5瓶。
六、氣瓶的空、實瓶應分開存放,在用氣瓶和備用氣瓶應分開存放,并設置防傾倒措施。可燃氣體氣瓶和助燃氣體氣瓶不允許同庫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