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輻射設備作業人員是否需要職業健康檢查?
A.認為要做職業健康檢查的觀點
根據《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4.2.4.1“如果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審管部門確認和同意,則該源或利用該源的實踐可以被本標準的要求所豁免”規定,豁免的是該源或利用該源的實踐的本標準的要求,不包含職業健康監護。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管理的規定,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6.1.2第g項“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應向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職業照射活動的工作人員承諾:
提供必要的職業健康監護和服務”。
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即使獲得豁免,都要做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的。
這也是部分衛生監督部門和部分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的看法。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豁免管理的射線裝置、放射源以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低于《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安全基本標準》規定豁免水平。
要達到《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安全基本標準》的豁免水平,輻射強度是非常低的,距設備表面0.1m所引起的周圍劑量當量率0.01mSv/h,所產生輻射的最大能量不大于5keV。
該基本標準認為:
被豁免實踐或源對個人造成的輻射危險足夠低,以至于再對它們加以管理是不必要的;
被豁免實踐或源所引起的群體輻射危險足夠低,在通常情況下再對它們進行管理控制是不值得的。
發表在暨南大學學報上的《輻射防護體系中的個人劑量限值問題》做了詳細介紹,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CRP的資料顯示,每年幾十或幾百微西弗,健康危害水平很低的。
另外一篇發表在《中華放射醫學與防護雜志》的文章介紹,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認為豁免水平的輻射相當于個人年致死危險水平在10^-6至10^-7之間,是公眾個人劑量限值及其危害水平的1%左右,對健康的危害是一個“可忽略的個人危險水平”。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3〕75號 。
豁免水平以下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電磁輻射設備的豁免水平,按照《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88的要求,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
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要求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也是指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被豁免的,免于輻射安全監督管理,不需許可,包括使用、轉讓、進出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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