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是否對制定的所有專項預案每年都要演練一次,所有的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都要演練一次?
應急管理部答復:請正確理解“一次”的意思,這是對演練頻次的最低要求,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有針對性的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在以上的法規文件中,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是,這個“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中的“一次”到底應該如何理解和實施。對此,主要有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是所有預案中的任意一個做了演練就算“一次”;第二種理解,是每個預案都要演練一次才算“一次”呢?顯而易見的是,不同的理解,對演練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量是完全不同的。
例如,某公司的預案結構為:1個綜合預案,5個專項預案,20個現場處置方案。如果按照第一種理解,在綜合與專項預案中,一年演練其中1個就行了,而現場處置方案,每年演練其中2個也就可以了;所以演練的工作量是一年一共3次即可。而如果按照第二種理解,綜合與專項預案每年每個都需要演練,一年需要演練6個!而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每個都要演練一次,那么20個一年就需要演練40次;一年下來,一共需要演練46次!3次對46次,這就是不同理解的不同結果!
對于這種情況,政府執法時其實是采取包容審慎態度的,基本不會要求企業提供所有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練記錄,因未定期組織演練而被處罰的雖然很多,但基本都是針對連“一次”都做不到的企業。很多地區也發布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對于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如果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屬于首次被發現,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近日新修訂的《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其中對演練頻率的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并且其要求和表述,也在之前官網解釋的基礎上,進行了優化和合理化的調整,很有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