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預案評估與評審的區別以及如何開展?
應急預案評審: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應急預案評估: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應急預案評估與評審的具體開展方式可參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估指南》(AQ∕T-9011-2019)、《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評審指南》(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回復單位: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 回復時間: 2022-07-26
2022年未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最高可罰35萬元!
新《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