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制粉系統爆炸和煤塵爆炸事故
為防止制粉系統爆炸和煤塵爆炸事故,應嚴格執行《電站磨煤機及制粉系統選型導則》(DL/T466-2004)、《火力發電廠制粉系統設計計算技術規定》(DL/T5145-2012)、《火力發電廠煙風煤粉管道設計技術規程》(DL/T5121-2000)、《電站煤粉鍋爐爐膛防爆規程》(DL/T435-2004),《火力發電廠鍋爐機組檢修導則第4部分:制粉系統檢修》(DL/T748.4-2001)以及《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等有關要求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并重點要求如下:
1.防止制粉系統爆炸
1)在鍋爐設計和制粉系統設計選型時期,必須嚴格遵照相關規程要求,保證制粉系統設計和磨煤機的選型,與燃用煤種特性和鍋爐機組性能要求相匹配和適應,必須體現出制粉系統防爆設計。
2)不論是新建機組設計還是由于改燒煤種等原因進行鍋爐燃燒系統改造,都不能忽視制粉系統的防爆要求,當煤的干燥無灰基揮發分大于25%(或煤的爆炸性指數大于3.0)時,不宜采用中間儲倉式制粉系統,如必要時宜抽取爐煙干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
3)對于制粉系統,應設計可靠足夠的溫度、壓力、流量測點和完備的連鎖保護邏輯,以保證對制粉系統狀態測量指示準確、監控全面、動作合理。中間儲倉制粉系統的粉倉和直吹制粉系統的磨煤機出口,應設置足夠的溫度測點和溫度報警裝置,并定期進行校驗。
4)制粉系統設計時,要盡量減少水平管段,整個系統要做到嚴密、內壁光滑、無積粉死角。
5)煤倉、粉倉、制粉和送粉管道、制粉系統閥門、制粉系統防爆壓力和防爆門的防爆設計符合DL/T5121和DL/T5145。
6)熱風道與制粉系統連接部位,以及排粉機出入口風箱的連接部位,應達到防爆規程規定的抗爆強度。
7)對于爆炸特性較強煤種,制粉系統應配套設計合理的消防系統和充惰系統。
8)保證系統安裝質量,保證連接部位嚴密、光滑、無死角,避免出現局部積粉。
9)加強防爆門的檢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應有足夠的防爆面積和規定的強度。防爆門動作后噴出的火焰和高溫氣體,要改變排放方向或采取其他隔離措施。以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損壞設備和燒損電纜。
10)制粉系統應設計配置齊全的磨煤機出口隔離門和熱風隔絕門。
11)在鍋爐機組進行跨煤種改燒時,在對燃燒器和配風方式進行改造同時,必須對制粉系統進行相應配套工作,包括對干燥介質系統的改造,以保證爐膛和制粉系統全面達到安全要求。
12)加強入廠煤和入爐煤的管理工作,建立煤質分析和配煤管理制度,燃用易燃易爆煤種應及早通知運行人員,以便加強監視和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13)做好“三塊分離”和入爐煤雜物清除工作,保證制粉系統運行正常。
14)要做好磨煤機風門擋板和石子煤系統的檢修維護工作,保證磨煤機能夠隔離嚴密、石子煤能夠清理排出干凈。
15)定期檢查煤倉、粉倉倉壁內襯鋼板,嚴防襯板磨漏、夾層積粉自燃。每次大修煤粉倉應清倉,并檢查粉倉的嚴密性及有無死角,特別要注意倉頂板一大梁擱置部位有無積粉死角。
16)粉倉、絞龍的吸潮管應完好,管內通暢無阻,運行中粉倉要保持適當負壓。
17)要堅持執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爐前煤粉倉空倉制度
18)根據煤種的自燃特性,建立停爐清理煤倉制度,防止因長期停運導致原煤倉自燃。
19)制粉系統的爆炸絕大部分發生在制粉設備的啟動和停機階段,因此不論是制粉系統的控制設計,還是運行規程中的操作規定和啟停措施,特別是具體的運行操作,都必須遵守通風、吹掃、充惰、加減負荷等要求,保證各項操作規范,負荷、風量、溫度等參數控制平穩,避免大幅擾動。
20)磨煤機運行及啟停過程中應嚴格控制磨煤機出口溫度不超過規定值。
21)針對燃用煤質和制粉系統特點,制定合理的制粉系統定期輪換制度,防止因長期停運導致原煤倉或磨煤機內部發生自燃。
22)加強運行監控,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制粉系統運行中出現斷煤、滿煤問題。一旦出現斷煤、滿煤問題,必須及時正確處理,防止出現嚴重超溫和煤在磨煤機及系統內不正常存留。
23)定期對排渣箱渣量進行檢查,及時排渣;正常運行中當排渣箱渣量較少時也要定期排渣,以防止渣箱自燃。
24)制粉系統充惰系統定期進行維護和檢查,確保充惰滅火系統能隨時投入。
25)當發現備用磨煤機內著火時,要立即關閉其所有的出入口風門擋板以隔絕空氣,并用蒸汽消防進行滅火。
26)制粉系統煤粉爆炸事故后,要找到積粉著火點,采取針對性措施消除積粉。必要時可進行針對性改造。
27)制粉系統檢修動火前應將積粉清理干凈,并正確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
2.防止煤塵爆炸。
1)消除制粉系統和輸煤系統的粉塵泄漏點,降低煤粉濃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時,應制訂和落實相關安全措施,應盡可能避免揚塵,杜絕明火,防止煤塵爆炸。
2)煤粉倉、制粉系統和輸煤系統附近應有消防設施,并備有專用的滅火器材,消防系統水源應充足、水壓符合要求。消防滅火設施應保持完好,按期進行試驗(試驗時滅火劑不進入粉倉)。
3)煤粉倉投運前應做嚴密性試驗。凡基建投產時未作過嚴密性試驗的要補做漏風試驗,如發現有漏風、漏粉現象要及時消除。
4)在微油或等離子點火期間,除灰系統儲倉需經常卸料,防止在儲倉未燃盡物質自燃爆炸。
5)在低負荷燃油,微油點火、等離子點火,或者煤油混燒期間,電除塵器應限二次電壓、電流運行,期間除灰系統必須連續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