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與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轉摘:秋談EHS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
從本次法律修訂情況來看,其重點在于對社會生活、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和噪聲防治標準體系建立等方面,對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的變革較少。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主要側重在于與現行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制度之間的銜接。接下來,我們一起來探討工業企業的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考慮到部分企業會涉及建筑施工,因此也會捎帶上一部分建筑施工企業的內容(以下引用內容如無特殊說明,均來自“噪聲法”的條款)。
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主要可以分為幾塊,可參考下面的思維導圖。
1、企業選址;
2、環境影響評價與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選擇;
3、排污許可;
4、噪聲達標排放與監測。
1 基礎概念與定義
1.1噪聲
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條噪聲污染的防治,適用本法。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適用勞動保護等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1.2工業噪聲
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1.3建筑施工噪聲
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1.4噪聲污染
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1.5噪聲排放
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1.6夜間
夜間是指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之間的期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規定本行政區域夜間的起止時間,夜間時段長度為八小時。
1.7噪聲敏感建筑物
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1.8頻發噪聲
頻發噪聲指頻繁發生、 發生的時間和司隔有一定規律、 單次持續時間較短、 強度較高的噪聲, 如排氣噪聲、貨物裝卸噪聲等。
1.9偶發噪聲
偶發噪聲指偶然發生、發生的時間和間隔無規律、單次待續時間較短、強度較高的噪聲。如短促鳴笛聲、工程爆破噪聲等。
2 噪聲污染防治的一般規定
噪聲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源頭防控、分類管理、社會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
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施工機械、...、電氣電子產品、建筑附屬設備等產品,使用時產生噪聲的限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注明。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不符合噪聲限值的產品。
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噪聲污染嚴重的工藝和設備目錄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噪聲污染嚴重的工藝和設備目錄的工藝。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超過噪聲限值的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海關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噪聲的單位或者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實施檢查的部門、人員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噪聲污染防治的主要工作
3.1 企業選址
工業企業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規劃要求。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改建、擴建工業企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改建、擴建工業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在此處提到的規劃要求,是指聲環境功能區劃。例如,我們可以在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的網站上下載上海市聲環境功能區劃(2019年修訂版):
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098/hbzhywpt1100/20200331/5dda8ad6a515406fae2a062f0c2fcc00.html
聲環境功能區劃,由政府部門依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劃分。
其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劃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
a) 城市用地現狀已形成一定規?;蚪谝巹澮衙鞔_主要功能的區域,其用地性質符合3類聲環境功能區規定的區域;
b) Ⅱ類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區域。
而聲環境功能區的概念,則來自于《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
0類聲環境功能區 | 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
1類聲環境功能區 | 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
2類聲環境功能區 | 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
3類聲環境功能區 | 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
4類聲環境功能區 | 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
各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下表規定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
環境噪聲限值 單位:dB(A)
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 時段 | ||
晝間 | 夜間 | ||
0類 | 50 | 40 | |
1類 | 55 | 45 | |
2類 | 60 | 50 | |
3類 | 65 | 55 | |
4類 | 4a類 | 70 | 55 |
4b類 | 70 | 60 |
第十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劃定本行政區域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加強噪聲污染防治。
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范圍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范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3.2 環境影響評價與噪聲污染防治設施“三同時”
3.2.1 環境影響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噪聲污染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主要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HJ 2.4-2021)進行。下圖是聲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
聲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一般分為三級,一級為詳細評價,二級為一般性評價,三級為簡要評價。
建設項目所處的聲環境功能區為GB 3096規定的3類、4類地區,或建設項目建設前后評價范圍內聲環境保護目標噪聲級增量在3dB(A)以下(不含3dB (A)),且受影響人口數量變化不大時,按三級評價。
對于以固定聲源為主的建設項目(如工廠、碼頭、站場等),其評價范圍:
a)滿足一級評價的要求,一般以建設項目邊界向外200m為評價范圍;
b)二級、三級評價范圍可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區域和相鄰區域的聲環境功能區類別及聲環境保護目標等實際情況適當縮??;
c)如依據建設項目聲源計算得到的貢獻值到200m處,仍不能滿足相應功能區標準值時,應將評價范圍擴大到滿足標準值的距離。
3.2.2 噪聲防治措施
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3.2.2.1 一般要求
加強源頭控制,合理規劃噪聲源與聲環境保護目標布局;
從噪聲源、傳播途徑、聲環境保護目標等方面采取措施;
在技術經濟可行條件下,優先考慮對噪聲源和傳播途徑采取工程技術措施,實施噪聲主動控制。
評價范圍內存在聲環境保護目標時,工業企業建設項目噪聲防治措施應根據建設項目投產后廠界噪聲影響最大噪聲貢獻值以及聲環境保護目標超標情況制定。
3.2.2.2 規劃防治對策
主要指從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布局、總圖布置和設備布局等方面進行調整,提出降低噪聲影響的建議。如根據“以人為本”、“鬧靜分開”和“合理布局”的原則,提出高噪聲設備盡可能遠離聲環境保護目標、優化建設項目選址、調整規劃用地布局等建議。
3.2.2.3 噪聲源控制措施
主要包括:
a) 選用低噪聲設備、低噪聲工藝;
b) 采取聲學控制措施,如對聲源采用吸聲、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
c) 改進工藝、設施結構和操作方法等;
d) 將聲源設置于地下、半地下室內;
e) 優先選用低噪聲車輛、低噪聲基礎設施、低噪聲路面等。
3.2.2.4 噪聲傳播途徑控制措施
主要包括:
a) 設置聲屏障等措施,包括直立式、折板式、半封閉、全封閉等類型聲屏障。聲屏障的具體型式根據聲環境保護目標處超標程度、噪聲源與聲環境保護目標的距離、敏感建筑物高度等因素綜合考慮來確定;
b) 利用自然地形物(如利用位于聲源和聲環境保護目標之間的山丘、土坡、地塹、圍墻等)降低噪聲。
3.2.2.5 聲環境保護目標自身防護措施
主要包括:
a) 聲環境保護目標自身增設吸聲、隔聲等措施;
b) 優化調整建筑物平面布局、建筑物功能布局;
c) 聲環境保護目標功能置換或拆遷。
3.2.2.6 管理措施
主要包括:提出噪聲管理方案(如合理制定施工方案、優化調度方案等),制定噪聲監測方案,提出工程設施、降噪設施的運行使用、維護保養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必要時提出跟蹤評價聲監測方案,提出工程設施、降噪設施的運行使用、維護保養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必要時提出跟蹤評價要求等。
噪聲防治措施還可以參考以下標準:
《環境噪聲與振動控制工程技術導則》HJ 2034-2013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T 50087-2013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2010
《聲學 低噪聲工作場所設計指南噪聲控制規劃》GB/T 17249.1-1998
《工程隔振設計標準》GB 50463-2019
《聲學 隔聲罩和隔聲間噪聲控制指南》GB/T 19886-2005
《聲學 開放式工廠的噪聲控制設計規程》GB/T 20430-2006
《聲學 消聲器噪聲控制指南》GB/T 20431-2006
《聲屏障聲學設計和測量規范》HJ/T 90-2004
《化工建設項目噪聲控制設計規定》HG 20503-1992
3.3 排污許可
排放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不得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并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噪聲污染防治。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一)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
(二)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
3.4 噪聲達標排放與監測
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3.4.1 噪聲排放標準
作為工業企業,噪聲排放標準主要遵照《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 )。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單位:dB(A)
廠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 時段 | |
晝間 | 夜間 | |
0 | 50 | 40 |
1 | 55 | 45 |
2 | 60 | 50 |
3 | 65 | 55 |
4 | 70 | 55 |
夜間頻發噪聲的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夜間偶發噪聲的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工業企業若位于未劃分聲環境功能區的區域,當廠界外有噪聲敏感建筑物時,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GB 3096 和GB/T 15190的規定確定廠界外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要求,并執行相應的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當廠界與噪聲敏感建筑物距離小于1m時,廠界環境噪聲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室內測量,并將相應的限值減10dB(A)作為評價依據。
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噪聲排放標準主要遵照《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523-2011)。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單位:dB(A)
晝間 | 夜間 |
70 | 55 |
夜間噪聲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當場界距噪聲敏感建筑物較近,其室外不滿足測量條件時,可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測量,并將相應的限值減10dB(A)作為評價依據。
3.4.2噪聲監測方法
測量儀器為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其性能應不低于GB 3785和GB/T 17181對2型儀器的要求。測量35dB以下的噪聲應使用1型聲級計,且測量范圍應滿足所測量噪聲的需要。校準所用儀器應符合GB/T 15173對1級或2級聲校準器的要求。當需要進行噪聲的頻譜分析時,儀器性能應符合GB/T 3241中對濾波器的要求。
測量儀器和校準儀器應定期檢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內使用;每次測量前、后必須在測量現場進行聲學校準,其前、后校準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則測量結果無效。
測量時傳聲器加防風罩。
測量儀器時間計權特性設為“F”擋,采樣時間間隔不大于1s。
測點布設
根據工業企業聲源、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鄰的區域類別,在工業企業廠界布設多個測點,其中包括距噪聲敏感建筑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大的位置。
測點位置
一般情況下,測點選在工業企業廠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離不小于1m 的位置。
當廠界有圍墻且周圍有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時,測點應選在廠界外1m、高于圍墻0.5m 以上的位置。
當廠界無法測量到聲源的實際排放狀況時(如聲源位于高空、廠界設有聲屏障等),應按一般情況設置測點,同時在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1m處另設測點。
室內噪聲測量時,室內測量點位設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處,在受噪聲影響方向的窗戶開啟狀態下測量。
測量時段
工業企業:
分別在晝間、夜間兩個時段測量。夜間有頻發、偶發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最大聲級。
被測聲源是穩態噪聲,采用1min的等效聲級。被測聲源是非穩態噪聲,測量被測聲源有代表性時段的等效聲級,必要時測量被測聲源整個正常工作時段的等效聲級。
背景噪聲測量時段:與被測聲源測量的時間長度相同。
建筑施工企業:
施工期間,測量連續20min的等效聲級,夜間同時測量最大聲級。
背景噪聲測量時段:穩態噪聲測量1min的等效聲級,非穩態噪聲測量20min的等效聲級。
測量結果修正
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大于10dB(A)時,噪聲測量值不做修正。
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在3~10dB(A)之間時,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的差值取整后,按下表進行修正。
測量結果修正表 單位:dB(A)
差值 | 3 | 4~5 | 6~10 |
修正值 | -3 | -2 | -1 |
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小于3dB(A)時,應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聲后,視情況按差值執行修正;仍無法滿足要求的,應按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尚未制定國家噪聲排放標準的,可以制定地方噪聲排放標準;對已經制定國家噪聲排放標準的,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噪聲排放標準的地方噪聲排放標準。地方噪聲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3.5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
(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
(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主要參考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2.《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
3.《 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
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HJ 2.4-2021
5.《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
6.《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523-2011
7.《上海市聲環境功能區劃(2019 年修訂版)》
本文作者邱添,引自公眾號“秋談EHS”。最后更新時間:20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