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2008(2018年版)第6.2.19條 甲B、乙類液體的固定頂罐應設阻火器和呼吸閥;對于采用氮氣或其他氣體氣封的甲B、乙類液體的儲罐還應設置事故泄壓設備。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第5.4.15條 設置在建筑內的鍋爐、柴油發電機,其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的管道上均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 2 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3 燃氣供給管道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的規定。3.《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2014)第6.4.4條 下列儲罐通向大氣的通氣管管口應裝設呼吸閥:第6.4.5條 呼吸閥的排氣壓力應小于儲罐的設計正壓力,呼吸閥的進氣壓力應大于儲罐的設計負壓力。當呼吸閥所處的環境溫度可能小于或等于O℃時,應選用全天候式呼吸閥。4.《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183-2004)第6.4.4條 污油罐及污水沉降罐頂部應設呼吸閥、阻火器及液壓安全閥。規定污油罐及污水沉降罐頂部應設呼吸閥、液壓安全閥及阻火器的目的是防止罐體因超壓或形成直真空導致破裂,造成罐內介質外泄。同時防止外部火源引爆引燃罐內介質。每個呼吸閥及液壓安全閥均應配置阻火器,它們的性能應分別滿足《石油儲罐呼吸閥》SY/T 0511、《石油儲罐液壓安全閥》SY/T 0525.1、《石油儲罐阻火器》SY/T 051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