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焊接作業證,是否可以進行一般的熔化焊接作業(即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焊接與熱切割專業證書規定的內容)?比如,從事壓力容器焊接取得了質檢部門特征設備作業人員證,還需要取得當地應急管理局的焊工作業人員操作證嗎?
根據《特種作業目錄》,焊接與熱切割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內容,如進行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需要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獲得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