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安全教育包括哪些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
早已對三級安全教育作了相關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2015修正)
第十二條 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廠(礦)級安全教育
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教育
班組級安全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有關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有關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注意了!
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