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報告重大疏漏情形認定
安全評價報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安全評價報告重大疏漏情形。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規、標準錯誤或主要法律、法規、標準相關條款漏評,造成結論錯誤的;
二、報告中出現1處及以上其他無關單位(項目)或地點等文字錯誤的;
三、對規范理解錯誤(如,對間距起止點理解錯誤)造成結論錯誤的;
四、定量計算模型設置、參數選擇、計算過程不準確,導致結論偏離事實的;
五、企業平面布局、周邊安全距離、建筑用途與實際情況不符,影響報告結論的;
六、選用類比工程存在巨大差異的;
七、委托合同中評價范圍界定不清晰,導致評價漏項的;
八、涉及風險計算,缺少一個或多個風險計算程序內容,影響報告結論的;
九、安全設施補償系數選擇不當,影響報告結論的;
十、工藝數據、操作條件、物料量等數據與開展評價時的實際有出入且影響報告結論的;
十一、對于公用工程、自控系統、裝置設備、安全設施等描述出現漏寫或有細微差別且影響報告結論的;
十二、重大危險源定級,因計算、系數取值不嚴謹等情況導致出現偏差,影響報告結論的;
十三、項目性質定性錯誤(如,危險化學品項目定性為非危險化學品項目),報告格式不符合相關規范要求的;
十四、評價范圍與評價內容不一致,關鍵設施、化學品、建(構)筑缺失,造成結論錯誤的;
十五、列入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范圍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未開展評估,報告中未作說明,影響評價報告結論的;
十六、危化領域企業未按要求使用萬向充裝系統,報告中漏評或判定為符合的;
十七、評價報告中出現評價時現場沒有的工藝設施設備或化學品的(文字表述不夠嚴謹的除外);
十八、主要原輔料、中間產品、副產品、主產品的危險辨識與分析不全,影響評價結論的;
十九、出現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影響評價結論的;
二十、其他失誤或失誤對評價結論并無影響的,屬于一般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