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醫療垃圾焚燒項目,項目設置兩條焚燒線,兩條焚燒處理能力均為2200kg/h,兩條焚燒線的廢氣分別設置不同的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處理后兩股廢氣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即設兩根排氣筒通過一根集束煙囪排放),全場處理能力為4400kg/h。根據最新發布的《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及《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焚燒處理能力在2000-2500的排氣筒最低高度為45m,焚燒處理能力大于等于2500的排氣筒最低高度為50m,本項目這種兩根排氣筒集束于一根煙囪排放的,排氣筒高度應該如何執行?按照一根排氣筒45m考慮,還是按照兩條線處理規模超過了2500,煙囪高度執行50m?醫療廢物焚燒項目建設兩條設置不同處理設施、焚燒處理能力均為2200kg/h的醫療廢物焚燒線,焚燒煙氣處理后兩股廢氣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根據《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GB 39707-2020),該項目排氣筒高度執行焚燒處理能力在2000-2500的排氣筒最低高度要求,即不得低于45m,具體高度和設置應根據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