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崗體檢教訓
蘇省興化市一女工阿芬(化名)在某企業工作8年后,患上職業病,在獲得賠償后離開這家企業。2年后,阿芬的病情加重,她能否追加索賠?近期,經興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出的律師調解,該女工從企業拿到了追加賠償金35萬元。
2005年,阿芬經人介紹至某玻璃幕墻構件廠(以下簡稱玻璃廠)上班,從事沾漿工作。2013年上半年,阿芬漸感身體不適,遂至當地醫院檢查,診斷結果為疑似矽肺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阿芬聘請律師向廠方主張權益。2013年7月,經多次協商,阿芬與廠方達成賠償調解協議,由廠方賠償其21萬元。此后,阿芳不再到玻璃廠上班。
離職后,雖然一直堅持治療,但阿芬的身體狀況一直沒有好轉。2015年3月,阿芬經常感到胸悶、氣短、呼吸困難。醫院檢查發現,她已患有矽肺病Ⅱ期,且因肺部纖維化,已無法康復,只能通過治療延緩病情發展。
阿芬想要繼續看病,但之前拿到的賠償金因治病已所剩無幾。無奈之下,她來到興化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興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劉興擔任該案的承辦人。
考慮到阿芬急需錢治病,而走法律程序可能需要近1年的時間才能拿到賠償,為此,劉興帶領阿芬向興化市安監局職業病防治科投訴,并請求該局履行行政監督職能,妥善協調賠償事宜。
興化市安監局相關負責人召集玻璃廠負責人與阿芬會談。玻璃廠認為,2013年已經與阿芬簽訂賠償協議并已履行,所以不應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律師劉興提出,《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而事實上,玻璃廠未安排阿芬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所以當時阿芬并沒有真正了解自己病情的嚴重性,因此雙方當年所簽訂的賠償調解協議是無效的。
通過溝通,最終玻璃廠與阿芬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玻璃廠一次性給付阿芬追加賠償款35萬元,并當場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