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技術評審
(一)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及有關文件規定的;(二)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地質公園、森林公園、重要濕地等生態保護紅線,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三)選址(線)涉及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但未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標準或者未按提高后的水土流失防治標準布設水土保持措施的;(四)主體工程布局或施工方案存在大量借方的同時又存在大量棄方,且無充分理由的;(五)水土流失防治目標、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不合理的;(六)棄土棄渣未開展綜合利用調查或者綜合利用方案無法落實的;(七)棄土棄渣位置不明確、選址或者堆渣方案不合理的;(八)土石方借方來源未落實或者取土場取料場設置不合理的;(十)水土保持措施體系不完整,措施等級標準不合理或者不能滿足水土流失防治要求的;(十一)水土保持施工方法不合理、施工組織(工藝)和進度安排不符合“三同時”制度和“先攔后棄”原則的;(十二)水土保持監測內容、方法、頻次、監測點位布設明顯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十三)水土保持投資明顯不符合有關投資編制要求的;(十四)水土保持方案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抄襲、拷貝的;(十五)報告書附圖繪圖比例、圖例、標注等明顯不符合技術標準和水土保持制圖規范要求的。二、取土場、棄渣場變更水土保持方案補充報告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技術評審(一)編制補充報告書所依據的技術資料與項目建設所處階段不相符的;’(二)棄渣場選址不合理的(下游有敏感點且無專題論證或論證結論不支撐選址合理性的,涉及河湖及建成水庫棄渣的,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棄渣區域的,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無支撐性文件的);(三)取土場、棄渣場地形圖、遙感影像、現場照片不翔實,圖件范圍不能滿足選址分析要求的;10萬立方米以上取土場、棄渣場無工程地質資料,位于溝道和坡地4級以上棄渣場無地勘結論的;(四)取土場、棄渣場的位置、范圍、防護措施等情況與實際不符的,取土場、棄渣場未逐一進行措施布設的;(五)取土場、棄渣場水土保持措施體系不完整,措施等級、標準不合理或者不能滿足水土流失防治要求的。(六)棄渣場未按設計堆置、攔擋和防護,補充報告書未提出解決方案的;
附件2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專家庫建立單位進行約談、警告、取消專家資格,取消專家資格的5年內不得重新入選專家庫,同時通報專家所在單位并記入個人誠信檔案;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或其他不客觀、公正履行評審職責的;(二)泄露技術評審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損害相關單位正當權益的;(三)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向利害關系人提出不正當要求,或收受財物及其他好處的;(四)技術評審期間,利用擔任專家職務便利,向被評審項目單位承攬業務的;(六)一年內缺席2次已承諾參加的評審會,及一年內2次不參加技術評審單位組織的現場查勘的;(七)一年內出現2次提出的評審意見明顯不符合技術標準或水土保持相關法律法規的;(八)一年內出現2次對評審分工負責的章節內容審核把關不嚴,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的;(九)一年內出現2次對不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簽署同意意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