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安全教育的前世今生
他叫秦仲達,原中國化工部部長(于1982年3月-1989年7月任化學工業部部長、黨組書記等職)。1946年,23歲的他正忙著大連化工廠的接管準備工作,他這輩子可能做夢都沒想到自己會與安全結緣,正是因為他在安全上的實事求是,才有了后來的三級安全教育。
1952年,他擔任大連化工廠廠長,在其指揮下大連化工廠摸索并首創了被他們稱為新工人入廠的“三級教育”。在當時,新工人進入大連化工廠,在廠級(今叫公司級)學習完3個月生產基礎知識后,再由廠里的安全部門進行包括勞動保護規定、基礎安全知識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在車間級,安全教育主要以熟悉車間工作環境、安全規定、注意事項為主,而在班組級,安全教育主要采用“以老帶新”或“師徒包教包學”的方法圍繞班組、緊貼崗位進行。
由于大連化工廠在新入廠工人安全教育上屬于對癥下藥,很有針對性,當時它被作為一項經驗,在全國工礦企業得到了迅速地應用和推廣。在50年代計劃經濟和大規模建設時期,面對保證生產和建設任務的順利完成,新工人大量增加亟待上崗的局面,在輕傷不下火線的氛圍下,大連化工廠用“縱向到底”的思維去嚴守工人入職安全培訓,無論放在過去還是現在都是非常值得贊賞的一件事。
由于勞動部積極推廣大連化工廠的經驗和做法,在后續不斷地探索和總結中,結合國內形勢和環境,1954年8月11日經政務院(今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準,勞動部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技術教育的決定》。《決定》總共8條,在第3條指出:“對新工人必須進行教育(入廠教育、車間教育、班組教育等,班組教育應采取包教包學的方法進行),在考試合格后方準獨立操作。”
《決定》雖沒有將三級安全教育總結提煉提升到規章的高度,雖然三級安全教育僅僅針對新工人,但如此的教育形式、方法得到了承認。而且如果通讀該文件,結合現在實際情況,我們便會發現《決定》對后來乃至現在我國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有著極深的影響,我在實際的工作中也能感受它影子一般的存在。
走過十年動亂,我們迎來改革開放,1982年秦仲達升任化學工業部部長,此時的他有更大的能力去帶動和影響行業的安全發展,在1987年12月1日化學工業部頒布了《關于加強對新入廠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該文件的相關規定相較于當時他在大連化工廠的做法,對三級安全教育進行了相應的細化,對此我感慨到一日為安全,終生為安全。從這個文件我們可以看到它雖然主要還是針對新入職工人,但進一步規定了教育要求、教育方法、教育時長、流程等相關內容,在執行時更具操作性和指導性。
時間一晃過去8年,在1995年11月8日原勞動部下發了《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該規定在“第二章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第5條明確“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我們可以看到這一次不僅將三級安全教育提升到規章的高度,同時也將三級安全教育的范圍擴大到了生產崗位職工。從這個文件,我看到了后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的雛形。
今生
時間來到2005年,那一年,我印象中國家發生了很多特別重大的煤礦安全事故,在2月28日,李毅中走馬上任了國家安監總局局長,同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新任總局局長李毅中簽署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令,于2006年1月17日發布,規定于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至此,在經歷國家機構大調整后,三級安全教育重新得到了規定,依然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得到了規范。相比較《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在內容上銜接了《安全生產法》,培訓時長降低了,各級教育的實施主體更具彈性,企業的主體責任進一步凸顯。
《規定》第十四條(06年版,15年版變為了第十二條)寫到:“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結合附則中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到,這一次三級安全教育的范圍擴大到了新入職員工,這是原則性要求,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這一規定對于各種類型的新入職員工如何接受教育而言也更具彈性,比如財務人員。
這一點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用工形式、員工工作性質、企業規模、管理層級、管理模式都是不同的。而我傾向于認為對于新入職員工三級安全教育體現出了“層級教育”就不為過,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及員工性質來處理,沒有一種企業的做法適合所有,比如財務人員,入企時可能到班組實習也可能不到班組實習,班組級教育由財務部主管或者班組長開展了就算數,新入職的高管、中干是否應有車間級和班組級呢?有錦上添花,無毫厘不差。
后來該規定在2013年和2015年進行過修改,最有趣的當屬2015年對第十三條的修改,05年版和13年版對第十三條(15年版)的規定都為:“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15年版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雖然不清楚是因為疏忽還是其他什么原因,讓除煤礦、危化品等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新入職人員的安全培訓時間顯得很模糊,但在10年后,三級安全教育的教育時長終于不再容許談判。
時光斗轉60多年,從大連化工廠三級安全教育僅針對新入廠工人,到后來勞動部要求針對生產崗位新入職員工,再到現在針對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新上崗人員,從大連化工廠的培訓管理經驗到一個國家的部門規章,三級安全教育得到了升華,入職培訓關更加嚴格,在繼承和發揚的過程中,我們根據企業的發展階段和管理規模、時代發展需要、監管要求,我們摒棄了一些,同時也提升了一些,而我們還將繼續往前進,不斷持續改進。
如果縱觀三級安全教育的由來與發展,我以為三級安全教育應該是一種培訓邏輯而不應該是一種培訓模式或者固定的培訓流程。那就意味著,當我們一提到三級安全教育時,腦中浮現的不應該是三級教育卡片,廠級、車間級、班組級考試試卷。
而應當是,任何與公司經營活動發生聯系的相關方(注:指廣義的相關方,包括正式員工),進入公司,根據其活動性質和活動范圍,任何相關方都應該接受從廠級到車間級再到班組層級(ps:此處所說的廠級、車間級、班組級是代表一種管理層級)的三級安全教育,而培訓的主體、內容、形式、時長、管理痕跡應根據相關方的性質而有所不同。
如果我們再引申一步,從風險管理的角度說,不同的相關方就代表著不同的風險,不同的風險對應不同的風險等級,不同的風險等級應由針對不同風險等級的管控措施去管控。而根據風險的不同,在安全培訓環節上,培訓的內容和形式等就會不同,這是風險分級管控的微觀體現,分三級依次進行只是一種培訓邏輯罷了。
再往更深層次說,讓管理變得適度是風險管理的一種積極效應,如果面對任何一種類型的“相關方”,一想到廠級安全教育就將其推向安全部門,美其名曰專業的人干專業的事,殊不知專業的力量是有限的,同時資源也是有限的,這勢必會造成一種管理資源的浪費。
安全部門存在的某種意義就是讓各單位在安全上變得專業,讓公司有最佳的安全實踐,如果一個公司在涉及安全事務上不論殺雞還是殺牛都用同一種刀,先不討論是否會對管理資源造成浪費,至少風險管理素養還不完全具備,那推行并名副其實地實踐風險分級管控實際上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