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安全培訓(視頻)
關于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規定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設備檢維修中的動火作業。
1.2 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a)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b)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c)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d)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e)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1.3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1.4 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 分工與職責
2.1 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 企業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 企業設備(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4 動火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 動火作業人職責
2.5.1 動火作業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2.5.2 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全作業證》(見附件1)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2.6 動火監護人職責
2.6.1 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6.2 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2.6.3 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監護人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基層單位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2.6.4 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動火作業負責人的職責、動火部位負責人的職責、動火分析人的職責、動火作業審批人的職責可結合本企業管理實際及參照AQ3022-2008的相關內容補充制定。
3 動火作業分級
3.1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夜間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升高一級。
3.2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氧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4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5 企業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 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或裝置)安全技術人員組織生產單元負責人及工段長(班長)、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見附件2)。
4.2 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4 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企業涉及生產(技術)、設備(工程)、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4.5 《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中,1、2、3項由動火所在車間工藝技術人員確認簽字;4、5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的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6、7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當班班長確認簽字;8-11項由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和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4.6 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7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帶壓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厚,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8 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并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現場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企業應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5.2 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5.3 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4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d)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5 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6.1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 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6.5 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6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6.8 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9 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6.10 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6.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6.12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企業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e)企業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應共同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并在《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簽字。
6.13 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6.14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5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動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動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7.2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7.3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附件1. 《動火安全作業證》樣式
2.《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卡》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