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志的設置規范及安裝位置
(1)安全標志應設置在與安全有關的明顯地方,并保證人們有足夠的時間注意其所表示的內容。
(2)設立于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標志應被牢固地安裝,保證其自身不會產生危險,所有的標志均應具有堅實的結構。
(3)當安全標志被置于墻壁或其它現存的結構上時,背景色應與標志上的主色形成對比色。
(4)對于那些所顯示的信息已經無用的安全標志,應立即由設置處卸下,這對于警示特殊的臨時性危險的標志尤其重要,否則會導致觀察者對其它有用標志的忽視與干擾。
(5)多個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1) 防止危害性事故的發生。首先要考慮:所有標志的安裝位置都不可存在對人的危害。
(2) 可視性,標志安裝位置的選擇很重要,標志上顯示的信息不僅要正確,而且對所有的觀察者要清晰易讀。
(3)安裝高度。通常標志應安裝于觀察者水平視線稍高一點的位置,但有些情況置于其它水平位置則是適當的。
(4)危險和警告標志。危險和警告標志應設置在危險源前方足夠遠處,以保證觀察者在首次看到標志及注意到此危險時有充足的時間,這一距離隨不同情況而變化。例如,警告不要接觸開關或其它電氣設備的標志,應設置在它們近旁,而大廠區或運輸道路上的標志,應設置于危險區域前方足夠遠的位置,以保證在到達危險區之前就可觀察到此種警告,從而有所準備。
(5)安全標志不應設置于移動物體上,例如門、因為物體位置的任何變化都會造成對標志觀察變得模糊不清。
(6)已安裝好的標志不應被任意移動,除非位置的變化有益于標志的警示作用。
在日常的安全工作中會遇到一種情況,安全標志的排序問題很多時候都會產生歧義。主要集中于禁止和警告兩種標志應該那個在前。有時候專家檢查也是來回變換。其實,安全標志牌排序問題的歧義主要源于兩個規范性文件:
1.國標《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2008)9.5:多個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
2.文件《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第三十條 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