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中企業刑事犯罪風險點
小編對照《安全生產法》、《刑法》將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可能遇到的全部刑事法律風險點統計到一張表格中,希望能夠對企業防控刑事法律風險提供幫助。
序號 | 風險點 | 法律依據 | 違法行為 | 責任后果 |
1 |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
第九十條 |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2 |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
第九十一條 |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3 |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
第九十三條 |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34重大責任事故罪、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4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
第九十五條 |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 (1)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2)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3)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4)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構成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
5 |
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標志與安全防護 |
第九十六條 | 生產經營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 (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2)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3)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了定期檢測的; (4)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5)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6)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指刑法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6 | 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 |
第九十七條 |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125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
7 |
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健全 |
第九十八條 |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 (1)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3)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指刑法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
8 |
員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 |
第一百零二條 |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
9 |
事故搶救、調查處理與報告 |
第一百零六條 |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撤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構成犯罪的;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139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作者:楊洪波;來自:安監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