塵肺病和噪聲聾是職業禁忌證嗎
塵肺病是接觸生產性粉塵的職業禁忌證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職業禁忌證(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職業禁忌證,就是有職業禁忌的證據、癥候群、表現、狀態等等,不一定都是疾病,也有可能是人的某種生理狀況、基因型或病理狀況等等。 人的生理、病理狀況是動態變化的,今天無職業禁忌證,明天可能會有,反之亦然。 因此,職業禁忌證不是只能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平時在醫院看病等其他途徑也可發現。 根據上面的法律定義,結合職業醫學基礎知識可知,患有塵肺病的勞動者,接觸生產性粉塵時,可能導致原有塵肺病病情加重。因此塵肺病是接觸生產性粉塵作業的職業禁忌證 其實,在《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 中也列出了塵肺病是接觸生產性粉塵的職業禁忌證 1. 很多塵肺病人都伴有肺功能損害。這些伴有肺功能損害的塵肺病,都是接觸生產性粉塵的職業禁忌證。 2. 塵肺病是慢性間質性肺病的一種,屬于接觸生產性粉塵的職業禁忌證。 詳情請看↓↓↓ 值得注意的是,吸入無機粉塵導致的慢性間質性肺病,當其病理改變還沒進展到塵肺病壹期時,就已經可以在X線影像學上被發現。此時,其已經是接觸粉塵作業的職業禁忌證。 因此,慢性間質性肺病的早期發現,早期根據職業禁忌證的管理安排患有慢性間質性肺病的勞動者脫離接觸粉塵的作業,對塵肺病的二級預防有重要的意義。 吸入無機粉塵導致的慢性間質性肺病進展到塵肺病后,更應該根據職業禁忌證的管理安排患者脫離接觸粉塵的作業。 間質性肺疾病常見的一些HRCT特點 1、已知原因的DPLD 2、病因未明的DPLD 間質性肺病(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簡稱ILD)按病理變化分類: ①非炎癥性非腫瘤性疾病:如結節病、外源性過敏性肉芽腫性肺泡炎。 ②肉芽腫性間質性肺疾病:如慢性間質性肺水腫、肺泡蛋白沉著癥、原發性肺含血黃素沉著癥、尿毒癥等。 ③肺特異性炎癥:如普通型間質性肺炎、閉塞性細支氣管炎并機化性肺炎(BOOP)、外源性刺激性煙霧、液體以及其他毒性刺激性慢性間質性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ARDS)、特發性肺纖維化及肺血管炎等。 ④無機粉塵吸入性職業病。 ⑤增生及腫瘤性病變:如原發性細支氣管肺泡癌誘發肺間質病變、彌漫性霍奇金淋巴瘤。 ⑥肺間質纖維化及蜂窩肺(末期肺)。 診斷流程 凡可導致患者病情加重的危害因素,都是該患者的職業禁忌 比如,慢性正己烷中毒患者在治愈前不可接觸正己烷、汽油、鉛、1-溴丙烷。因為這些危害因素可加重多發性周圍神經病,而慢性正己烷中毒是多發性周圍神經病的一種。 詳情請看↓↓↓ 再比如,鉛中毒治愈前也不可以安排在接觸鉛的作業工作。 對照一下職業性噪聲聾的診斷標準吧 接觸等級 等級描述 推薦的控制措施 0(≤1% OEL) 基本無接觸 不需采取行動 Ⅰ(>1%,≤10%OEL) 接觸極低,根據已有信息無相關效應 一般危害告知,如標簽、SDS等 Ⅱ(>10%,≤50%OEL) 有接觸但無明顯健康效應 一般危害告知,特殊危害告知,即針對具體因素的危害進行告知 Ⅲ(>50%,≤OEL) 顯著接觸,需采取行動限制活動 一般危害告知、特殊危害告知、職業衛生監測、職業健康監護、作業管理 Ⅳ(>OEL) 超過OELs 一般危害告知、特殊危害告知、職業衛生監測、職業健康監護、作業管理、個體防護用品和工程、工藝控制 注:作業管理包括對作業方法、作業時間等制定作業標準,使其標準化;改善作業方法;對作業人員進行指導培訓以及改善作業條件或工作場所環境等。 什么是“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釋義(2002版): 第七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必須是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結果的行為。 本條處罰的行為在客觀方面不僅要求有違反本法的行為,而且要求必須有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危害結果,是結果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在本章的其他條款中已作了明確規定。構成本條違法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違反本法的行為; 2、已經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的這種特定后果。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一般是指造成勞動者死亡、重度傷殘、受損害人數眾多等嚴重后果; 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生命健康受到嚴重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二、本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同時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于法律規定的追責期限 二十三、關于其他法律規定的追責期限 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踐中應注意其他法律對違法行為追責期限的特別規定。另外,關于“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國家也有相關規定,應當注意把握和區分。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3修正)》 第八十六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如何確認違法行為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請示》的復函(國法函〔2005〕44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連續狀態,是指當事人基于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并觸犯同一個行政處罰規定的情形。” 二十一、關于“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違法行為 新法第三十六條將“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追責期限,延長至五年(一般為二年),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如何界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可以參考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部門的貫徹規定理解和執行,具體涵蓋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家用電器、特種設備、食用農產品、生豬屠宰等領域。 1.《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產品除食品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 2.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秘書行政司關于《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適用問題的復函(國法秘教函〔2011〕39號)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實施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的通知(國質檢質聯〔2007〕582號) 4.商務部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嚴格做好生豬屠宰監管工作的意見(商運發〔2007〕415號) 5.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07〕541號)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實施意見(工商辦字〔2007〕176號) 7.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做好《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國質檢法〔2007〕376號) 8.農業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意見(農市發〔2007〕21號)新《行政處罰法》制度要點和相關法律規定
新《行政處罰法》制度要點和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