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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開挖,重點巡視的五部位

一、安全監理規定


1.1 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在施工中遵照執行。深度超過5m(含5 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應有專項施工方案,必要時應有論證。

1.2 挖、運、填土機械進退場前,應察看行駛道路上的架空線路、橋梁、涵洞、便橋、地下管線等構筑物,確認安全。必要時應對道路上的設施、地下構筑物等進行驗算,確認安全。當危及其安全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驗收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通行。輪式機械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駛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1.3 在城區、居民區、鄉鎮、村莊、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道路、公路及其附近等人員活動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時,溝槽、基坑外側必須設圍擋和安全標志,夜間和陰暗處尚須加設警示燈。

1.4 測量釘樁、坑探時,不得影響地下管線等構筑物的安全運行。

1.5 施工現場的坑、井必須加蓋或設圍擋、護欄,并由專人檢查確認安全。設圍擋、護欄時應設安全標志,夜間和陰暗時必須加設警示燈。

1.6 溝槽、基坑穿越道路時,開工前應制定交通疏導方案,并經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中應在社會道路與施工區域之間設圍擋和安全標志,并設專人疏導交通。需設臨時交通便線、便橋時,應設專人經常維護,保持完好。

1.7 施工中,溝槽、基坑應設安全梯或人行土坡道。嚴禁攀登撐木、土壁上下。安全梯、人行土坡道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其間距不宜大于50m。

1.8 施工中需設置行車土坡道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坡道寬應大于運輸車輛寬度加1.0m;縱坡不宜陡于1:6。(2)坡道兩側邊坡應采取穩固措施。(3)施工中應采取防揚塵措施。

1.9 使用平板拖車運輸大型施工機械應遵守下列規定:(1)運輸前應根據機械質量、結構形式、運輸環境等選擇平板拖車,并制訂運輸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2)運輸超限機械時,應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實施。超高機械應有專人監管,并派電工隨帶工具保護途中電力架空線路,保持運行安全。(3)裝卸機械搭設的跳板應堅固。跳板與地面夾角:裝卸挖掘機、壓路機不得大于15°,裝卸履帶式推土機不得大于25°。(4)作業中尚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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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溝槽、基坑開挖安全控制要求


2.1土方開挖前,主管施工技術人員必須向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形成文件。交底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施工中涉及的各類地下管線、建(構)筑物位置、現狀及其保護方法。(2)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2.2 開挖前應對地上障礙物妥善處理,對地下管線應按規定進行拆改或做出標記。

2.3 溝槽、基坑底部開挖寬度應滿足施工安全的要求。

2.4 地層中有水時,應先將水位降至溝槽、基坑底設計高程50cm以下,方可開挖。

2.5 嚴禁掏洞挖土。

2.6 挖土時應按施工設計規定的斷面開挖。當土質發生變化邊坡可能失穩時,必須采取保護邊坡穩定的措施后,方可繼續開挖。

2.7 開挖土方不得擾動天然地基。由于條件限制,施工中可能發生擾動時,應在開挖前與設計、建設(監理)單位研究處理措施,并按設計規定處理。

2.8 在天然濕度的土質地區,地下水位低于開挖基面50cm以下,可開直槽,不設支撐,但槽深不得超過下表的規定:濕軟亞砂、亞粘土:0.80m;亞砂、亞粘土:1.25m;粘土:1.50;堅實的粘土或干黃土:2.00m;注:直槽應根據土質情況設坡度,且不得陡于1:0.05。

2.9 當溝槽、基坑鄰近建(構)筑物時,應在施工前對建(構)筑物結構進行安全驗算,確認符合安全要求。需加固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2.10 在變壓器等供電設施附近挖土應遵守供電管理單位的規定。

2.11 開挖中對溝槽、基坑影響范圍內的已建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應采取保護措施,并經常維護,保持完好。

2.12 在有支護的溝槽、基坑內挖土時,應采取防止碰撞支護的措施。

2.13 施工中發現危險物、文物和其他不明物時,必須停止作業,保護現場,不得隨意搬動、敲擊,并按有關安全規定辦理。

2.14 作業間歇時,嚴禁施工人員在溝槽、基坑內休息。

2.15 采用混凝土灌注樁、碎石壓漿樁、旋噴樁等結構支護的溝槽或基坑,應先支護,待支護結構達到設計規定強度后方可開挖。

2.16 挖除舊道路結構應遵守下列規定:(1)現場應劃定作業區,設安全標志,非作業人員不得入內。(2)使用風鉆作業時,空壓機操作工應服從風鉆操作工的指令。(3)挖出的道路殘渣應及時清理出場。

2.17 挖掘機挖土應遵守下列規定:(1)嚴禁挖掘機在電力架空線路下方挖土,需在線路一側作業時,應設專人監護,確認現場符合有關安全規定。(2)在距直埋纜線2m范圍內必須人工開挖,嚴禁機械開挖,并約請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護。(3)在各類管道1m范圍內應人工開挖,不得機械開挖,并宜約請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護。(4)挖土時應設專人指揮。

2.18 使用推土機推土應遵守下列規定:(1)在深溝槽、基坑或陡坡地區推土時,應有專人指揮,垂直邊坡高度不得大于2m。(2)兩臺以上推土機在同一地區作業時,前后距離應大于8m,左右相距應大于1.5m。

2.19 人工挖槽應遵守下列規定:(1)槽深超過2.5m時應分層開挖,每層的深度不宜大于2m。(2)多層溝槽的層間平臺寬度,未設支撐的槽與直槽之間不得小于80cm,安裝井點時不得小于1.5m,其他情況不得小于50cm。(3)操作人員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橫向間距不得小于2m,縱向間距不得小于3m。(4)層間平臺應隨時清理,并檢查邊坡,確認穩定。

2.20 人工挖溝槽、基坑土方,采用起重機吊運土方時,現場自制與使用裝土容器、吊裝作業應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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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方堆運安全控制要求


3.1堆土應避開房屋、圍墻等建(構)筑物墻體,當需靠其墻體堆土時,應依墻體狀況、堆土高度等對墻體進行驗算,確認安全。

3.2 堆土不得掩埋消火栓、檢查井、閘室、地下管道等設施,并不得妨礙其正常使用和維護。

3.3 電力架空線路、變壓器等供電設施下方,不得堆土。

3.4 溝槽旁堆土,堆土距槽邊不得小于1m,高度不得大于1.5m。

3.5 土方運輸穿越橋涵、架空管道、架空線路的凈空應滿足運輸安全要求。遇電力架空線路時,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運輸前,應現場踏勘,確認安全。

3.6 土方運輸中,遇機械、車輛、作業人員繁忙和道路較狹窄路段,應設專人指揮交通,確保安全。

3.7 存土場應遵守下列規定:(1)存土場應避開建(構)筑物、圍墻和電力架空線路等。(2)存土高度不得超過地下管道、構筑物的承載能力,且不得妨礙地下管線和構筑物等的正常使用與維護,不得遮壓和損壞各類檢查井,消火栓等設施。(3)存土場不得有積水。(4)存土場周圍應設護欄,并設安全標志,非施工人員不得入內。(5)現場應設專人指揮機械、車輛。

3.8 棄土場的堆土應及時整平。作業時尚應遵守本細則第3.7款有關規定。

3.9 自卸汽車運土應遵守下列規定:(1)裝卸土方應設專人指揮。(2)嚴禁車輛運土時車廂內載人。(3)車輛在槽、坑邊卸土時,汽車輪胎與槽壁邊緣的距離應根據運土車輛荷載、土質、槽深和槽壁支護狀況而定,且不得小于1.5m。嚴禁在斜坡側向傾卸。

3.10 使用機動翻斗車運土應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3.11 使用手推車運土應裝設擋板。

3.12 使用輪胎式裝載機裝土應遵守下列規定:(1)作業區內不得有障礙物和非作業人員。(2)機械行駛時,機上除規定的操作人員外禁止乘其他人員,嚴禁鏟斗乘人。(3)鏟斗不得在駕駛室上方越過。駕駛室內不得有人。

3.13 使用推土機配合作業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四、管道交叉處理安全控制要求


4.1設計文件未規定管道交叉處理時,應建議設計單位根據管道交叉的實勘資料,對管道交叉部位的加固補充設計。

4.2 管道加固措施應征得管理單位的簽認。重要的管道加固,作業時應邀請管理單位現場監護。

4.3 作業中,嚴禁在加固的管線上行走和置物。

4.4 拆除加固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1)拆除吊架前,應邀請管理單位到現場,檢查驗收,確認被懸吊管道下方支墊牢固,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2)吊架拆除后,管道下的空間,應及時回填夯實。




五、溝槽、基坑回填安全控制要求


5.1管道胸腔或構筑物肥槽回填前應符合下列要求:(1)管渠頂部為預制蓋板時,必須待蓋板安裝完成,隱蔽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回填。(2)管道或構筑物的預留孔,必須封堵嚴密,并達規定強度。(3)需閉水試驗的管道,應在閉水試驗完成,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后。(4)需做水壓試驗的管道,試驗前應將管道接口以外的胸腔部位回填。(5)填土前應檢查溝槽、基坑的邊坡,確認邊坡穩定方可回填;發現有坍塌危險時,必須先進行處理,確認穩定后方可回填。(6)水池滿水試驗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后。(7)溝槽、基坑內有積水時,應將積水排除。
5.2 采用降水措施的溝槽、基坑,回填時排降水不得中斷,應保持地下水動水位在槽底0.5m以下。
5.3 有支撐的溝槽、基坑,還土時必須保持支撐的安全和穩定。嚴禁砸碰支撐結構。
5.4 管道、管渠兩側和井、室四周應對稱分層回填,回填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管頂以上50cm范圍內不得用機械碾壓。
5.5 回填時,嚴禁掏洞取土。
5.6 向槽、坑內卸土時,應設專人指揮,槽、坑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帶。

5.7 采用自卸汽車、機動翻斗車向槽、坑內卸土時,車輛與槽、坑邊的距離應據土質、槽(坑)深而定,且不得小于1.5m;車輪應擋掩牢固。

5.8 用手推車向槽、坑內卸土時,槽邊應擋掩牢固,嚴禁撒把倒土。

5.9 采用推土機向槽、坑內送土應遵守下列規定:(1)向溝槽、基坑內推土時,應設專人指揮。(2)作業中尚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5.10 采用裝載機向溝內卸土時,裝載機前輪與槽、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2.0m,輪胎必須擋掩牢固。

5.11 使用蛙式夯實機和振動沖擊夯夯實土方時,電氣接線與拆卸必須由電工負責,并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5.12 使用靜作用壓路機壓實回填土,應遵守下列規定:(1)壓路機作業應設專人指揮。(2)機械不得停置于土路邊緣、斜坡上和妨礙交通的地方。(3)作業中尚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5.13 采用重型壓實機械和振動壓路機壓實,或較重的車輛在回填土上行駛時,管道或管渠頂部以上,應有一定厚度的壓實回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