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距離知多少?
主要依據:
每個堆垛面積不應大于150平米。《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6.7
庫房主通道寬度不應小于2米。《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6.7
物品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米。《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6.8
物品與照明燈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米。《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6.8
物品與墻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米。《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6.8
物品堆垛與柱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米。《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6.8
儲存物品與風管、供暖管道、散熱器的距離不應小于0.5米。與供暖機組、風管爐、煙道之間的距離在各個方向上都不應小于1米。《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6.14
主要依據:
應在疏散走道轉彎和交叉部位兩側的墻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處;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4.1
主要依據:
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5.5.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公共建筑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5.5.18
主要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凈寬度不應小于2.0m;《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米,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米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5.5.19
依據:
氣瓶與燃具的凈距不應小于0.5m。《城 鎮 燃 氣 設 計 規 范》(GB50028-2006)8.7.2
軟管與家用燃具連接時,其長度不應超過2m,并不得有接口。《城 鎮 燃 氣 設 計 規 范》(GB50028-2006)10.2.8
主要依據: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它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1的規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3.5.1
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 50M ;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 08M 。滅火器箱不得上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一2005)5.1.3
防火卷簾門兩側各0.5m范圍內不得堆放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7
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6.2.3
主要依據:
可能墜落范圍半徑的規定,R根據hi規定如下:
a)當2m≤hb≤5m時,R為3m; b)當5m<hb≤15m時,R為4m;
c)當15m<hb≤30m時,R為5m; d)hb>30m時,R為6m.
《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2008
機床與劃線或檢驗平板之間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 1300 mm 平板與墻壁間的距離應不小于500 mm。《金屬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5.3
車間橫向主要通道根據需要設置 其寬度不應小于2000 mm。《金屬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3
機床之間的次要通道寬度一般不應小于 1000 mm。《金屬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4
主要通道兩邊堆碼的物品高度不應超過1200 mm 且高與底面寬度之比不應大于 3, 堆垛間距不應小于500 mm。《金屬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6
機床間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0.7米;機床至墻壁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0.7米。《金屬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7741-1995)4.5.2
臨時線路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其截面應能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需要。應用電桿或沿墻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設,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與道路交叉跨越時不低于6米。《電氣安全管理規程》(機械工業部[86]機生字76號)第二十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