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全文(2021起施行)
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 (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號公布) 第一條 為規范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受理、審查核查、審核認定、證書頒發、服務和管理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法律職業資格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持法律職業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方向,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社會主義法律職業隊伍。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法律職業資格管理,應當遵循程序規范、高效便民、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司法部負責法律職業資格審核認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制作頒發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地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材料的核查、證書的組織發放等工作。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地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材料的受理、審查和證書發放等工作。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法律職業資格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在線服務水平。 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統一受理法律職業資格申請,以公告方式確定統一受理日期。 第七條 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人員,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在受理期限內通過司法部網站登錄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如實填寫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信息,并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指定的工作場所現場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 (二)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歷、學位證明書原件; (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享受放寬政策并達到放寬條件地區合格分數線的申請人,應當向本人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并現場提交戶口簿原件。 申請人應當對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證件原件由受理機關核驗并復印或者掃描后退回,復印件或者掃描件留存歸檔。 第八條 受理機關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受理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受理單;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內容; (三)不符合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具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等情形的,受理機關可以采用個別受理方式受理法律職業資格申請。 第九條 受理機關應當自統一受理之日起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將書面審查報告與相關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核查。對申請材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法律職業資格授予條件的,應當提交不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書面報告并說明理由,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核查。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書面核查報告,報司法部審核認定。 受理機關為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的,由該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書面核查報告,報司法部審核認定。 自受理申請至向司法部報送書面核查報告的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第十條 受理機關應當將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和網站上公示。 第十一條 司法部應當自收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書面核查報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律職業資格授予條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不符合法律職業資格授予條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按照前款規定期限不能完成審核認定的,經司法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以司法部公告統一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司法部根據下列情形,授予申請人法律職業資格,并頒發相應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一)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考試成績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的,頒發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享受放寬政策,考試成績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的,頒發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享受放寬政策,考試成績達到放寬條件地區合格分數線的,頒發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司法部應當自作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負責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組織發放,并將相關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四條 取得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重新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的,可以申請授予A類或者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并向司法行政機關交回已取得的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原證書自作出授予新的法律職業資格決定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B類和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由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 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在獲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專業學歷條件后,其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六條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采用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形式,由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管理。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樣式,由司法部統一制定。 法律職業資格紙質證書與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和轉讓。 第十八條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遺失、損毀紙質證書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法律職業資格證明書。 法律職業資格證明書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檔案,實行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形式,由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并及時記載、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考試報名信息、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申請材料;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種類、取得時間和撤銷、注銷法律職業資格情況; (三)調轉檔案情況; (四)辦理法律職業資格證明書情況; (五)參加職前培訓情況; (六)其他應當載入檔案的情況。 第二十條 司法部公布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有關信息,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二十一條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需要調轉檔案的,由本人通過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向調入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通過賄賂或者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學歷和學位證件以及其他證明文件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由司法部依法予以撤銷,并辦理注銷手續。 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法律職業資格證明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申請、不予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或者撤銷法律職業資格等處理決定的,應當告知相對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港澳臺居民,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8日公布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