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詳解: 同一建筑內不同功能場所之間的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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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作為知識的搬運工,給大家介紹2020年3月出版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版)實施指南》這本書里面的其中一個內容,這本書是由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由倪兆鵬、劉激揚、張鑫編著的,書背面的定價是198元。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1.0.4條規定了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筑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
【條文要點】本條規定了在同一使用性質的建筑物內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以及確定分隔后的設防要求的原則性規定。
【設計要點】
1、規范允許在同一建筑物內設置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使用性質的不同使用功能場所,如在工業建筑內可以同時設置生產和儲存場所,在民用建筑內可以同時設置辦公與商業設施、住宅或商業建筑內可以設置汽車庫等。在同一使用性質的建筑物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的場所時,這些場所的防火要求應符合規范規定。
2、不同使用性質的場所不能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內,如民用建筑內不允許設置生產場所,生產廠房和倉庫不應與民用建筑組合建造,生產場所不允許與商店合建等。有些要求《新建規》第5.4.2條還有強制性規定。
3、當在同一使用性質的建筑物內設置多種不同功能使用場所時,應按要求對這些場所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的這些場所,可以根據規范對各自功能場所的要求確定相應的防火要求。例如,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功能場所組合建造的建筑、住宅與商業服務網點或其他功能合建的建筑等,《新建規》第5.4.10條和第5.4.11條等條文有專門規定。
【釋疑】-此部分內容請看書的正文,下文僅把書中問題列出,答案在書的正文。
【問題1】同一建筑內設置生產車間、辦公和除宿舍外的生活用房時,是否全部要按工業建筑進行防火設計?
【問題2】變配電站屬于什么性質,能否和生產建筑或民用建筑合建?
【問題3】能否在地鐵車輛基地的蓋上建造其他建筑?
【問題4】在廠房或民用建筑內設置汽車庫或停車場,是否可行?如果合建,該建筑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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