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8日15點20分許,位于泉州市豐澤區東海街道轄區中淥廣場施工現場發生一起一名施工人員被掉落的塔吊料斗砸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事故。近日,豐澤區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現已查明事故原因,具體如下:
施工員周冬波在地下室東南角落測量第二道支梁墊層水平標高時,他所處位置有一個方形空料斗影響其架設測量工具(全站儀),周冬波便用隨身攜帶的對講機指揮1#塔吊司機藍可將空料斗吊走,藍可接到指令后操作塔吊將吊鉤索具放至指定位置。周冬波自行操作塔吊吊繩上的U型卡鎖料斗,并指揮塔吊司機提升吊物,本人并未離開起吊點。15時20分許,當料斗提升至第一道支撐梁面上方約6米,塔吊吊臂欲回轉時,料斗瞬間掉落。在地面上的塔吊指揮工萬紹安發現后,隨即用對講機呼叫塔吊司機將吊鉤放下,同時讓附近作業工人蒲光仁重新將吊繩上的U型卡鎖料斗后提升,才發現周冬波被倒扣在料斗內。現場人員當即聯系120急救車將其送往泉州二院東海分院搶救,經搶救無效于16時30分許死亡。
為施工員周冬波在使用U型卡鎖料斗時,未正確將U型卡的螺栓鎖入螺絲槽內便指揮塔吊司機提升吊鉤,當吊鉤提升至地面后吊臂旋轉時,U型卡吊繩受力方向產生變化,吊繩滑出U型卡,導致料斗脫落。施工員周冬波不具有司索資質,擅自操作U型卡鎖起重物,違章進行塔吊指揮,且在吊物起吊后未能及時離開起吊點。是施工單位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對施工人員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對施工現場起重吊運作業安全管理不夠,對作業現場存在的違章作業行為未能及時糾正。經調查原因分析,本起事故屬建筑施工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追責:
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康培玉分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致使吊運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未能及時得到整改,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區應急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項目經理魏建國對新進場施工員周冬波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致使周冬波安全意識淡薄,對周冬波無資質操作司索行為未能及時糾正,未能認真履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職責,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區住建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塔吊司機藍可、塔吊指揮工萬紹安履行崗位職責不到位,未能檢查起重物掛鉤安全狀況,未及時發現施工員周冬波仍然在吊物下方,違反了“十不吊”原則,違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和《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該公司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不夠,對塔吊吊運現場管理不到位,未能按規定配齊吊運作業人員,對吊運作業現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未能及時糾正,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區應急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其他卸扣事故:2020年3月9日8時20分,萊蕪市國泰經貿有限公司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0萬元。
近日,山東濟南鋼城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對《濟南市鋼城區“3·9”萊蕪市國泰經貿有限公司一般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調查報告全文如下:
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3月9日上午8時許,當滿載鋼捆的貨車到達國泰公司院內后,按照平常慣例,李永實、趙發坤和王自平自行開始進行鋼捆卸車、堆垛作業,其中,趙發坤和王自平負責摘鉤,李永實負責用遙控器操作行車。8點20分,李永實操作行車,用該行車的小鉤,將吊運的兩捆鋼材(熱軋H型鋼,W8×18/13.11m,14pcs/4882kg,兩捆理論重量9.764噸)下降到距離地面鋼捆垛(垛高2.4米,寬3.2米,長13.2米)上方1.5米處時,行車“小鉤”下掛的橫梁一端的卸扣發生斷裂,吊運的鋼捆隨即墜落至下方鋼垛的邊緣,連同被砸落的型鋼一同向地面墜落,將正在鋼垛下部清理鐵鑰子的趙發坤砸中。
經調查認定,國泰經貿公司操作人員在進行鋼捆卸車作業時,由于使用的吊具上的卸扣突然斷裂,造成起吊的鋼捆墜落,砸中吊物下方的操作人員,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1、國泰經貿公司對設備的管理混亂
國泰經貿公司對經營過程中涉及的行車及附屬部件安全管理不到位:
(1)國泰經貿公司經營過程中所使用的行車卸扣,未在扣體上標注制造商的識別標記或符號,無追溯標記,極限工作載荷標示不規范,不符合《一般起重用D型和弓形鍛造卸扣》(GB/T25854-2010)規定。所使用的卸扣從一般經銷商購買,未向經銷商索要產品合格證。國泰經貿公司經營過程中所用到的行車,未裝設運行聲光報警器,不符合《通用門式起重機》(GB/T14406-2011)規定,致使行車在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無法向周邊人員發出安全提醒信號。
(2)該行車未向市場監管部門申報并進行登記,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未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3)國泰經貿公司私自對使用的行車進行改造,聘請的個人不具備與特種設備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在改造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改造情況告知市場監管部門,改造完成后未經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合格就投入使用,無法保證安全。
卸扣使用方法
以我們常用的U型卸扣為例示意,為便于說明,對卸扣的組成做如下定義,見下圖:
我們知道,卸扣是最常用的一種索具,吊裝必備,使用最為頻繁,卸扣相對簡單,但也更容易出現問題。目前,主要使用卸扣的方式有如下三種:
我們逐一來說明先說第一種,卸扣橫向受力,我們說這種使用方式是不對的,卸扣的正確受力如下圖所示:第一種受力方式,鋼絲繩的力作用于扣體上,這極容易造成卸扣變形,從而使吊物脫落(因試驗工具有限,無法展示將卸扣最終拉變形的畫面)。
第二種受力方式,在提拉鋼絲繩的過程中,鋼絲繩作用在卸扣銷軸上的摩擦力極容易將銷軸轉出,從而使吊物脫落而發生危險。第三種受力方式,銷軸在固定端,起吊過程不產生轉動,很好保證卸扣連接的緊固,所以是正確的。
(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300mm)一、兜繩捆綁法:將吊裝帶從重物的底部穿過,繩頭掛在吊鉤上的捆綁方法。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裝箱設備或外形比較規則的設備。
二、卡繩捆綁法:用卡環把吊索卡出一個繩圏,再用繩圈捆綁起吊重物的方法。采用卡繩捆綁法時,一般是把捆綁繩從重物下面穿過,然后再用卡把繩頭和繩子中段卡接起來,繩子的中段在卡環中可以自由竄動,當捆綁繩受力之后,繩圈在捆綁點處對重物有一束緊的力,當重物達到垂直的程度后,捆綁繩在重物的表面就不會滑繩。
三、卡環連接捆綁法:用卡環把吊索的繩頭和重物上的吊環、吊耳連接起來進行起吊重物的捆綁方法。這種方法常用于吊耳或是吊環的設備、重物的捆綁,根據重物上的吊耳或是吊環的多少,采用相應的卡接點數。
何時報廢?起重繩索、吊索具缺陷判定及報廢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