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工了才檢查出職業病應該怎么辦
離職后查出職業病,社保該不該賠付?只要參過保,社保要不要“管一輩子”?廣東工傷保險方面的一些權威人士就此表示,職工得了職業病,肯定應得到保障,但這筆錢到底該由誰出,則要具體分析。企業不能以社保為借口,逃避應負責任!
廣州省勞動保障廳工傷保險處副處長張東北分析說,不管有沒有參加社保,首先都要明確,用人單位是職業病的責任主體。用人單位使用了勞動者,就要支付工資,同樣的道理,職工得了職業病,不管是否已離開,“誰用工誰負責”。
張東北說,社會工傷保險目前還只能為企業轉移部分職業病風險。企業通過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可以將職業病的很大一部分責任,轉移到工傷保險上,以降低經營風險。但即使有了工傷保險,也不是企業的所有責任都能轉移。同時,社會保險只能保企業參保期間的責任,停止參保,則此后查出職業病,雖然可能與參保期間有關聯,這種責任也無法轉移到社保上。
于是,就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某職工剛來企業不久就查出職業病,很可能并不是在本企業造成的,但又無法證明是上一家的責任,按規定本企業就要承擔。好在,企業參加了工傷保險,相關責任就轉移到社會保險。另一種是,某職工停保不久就發現職業病,且與參保期間的工作環境條件有關,但由于停保了,相關責任又回到了用人單位,就要由用人單位承擔。
張東北表示,如果要“只要參過保就得管一輩子”,按照社保的規律,為保證基金不穿底,就必須大幅提高參保費率。但過高的費率,大部分企業能否承擔?會不會反而將大部分職工攔在工傷保險之外?這是目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下不得不考慮的因素。
誰該承擔報道中的職業病女工的保障問題?廣東一些權威的工傷保險專家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的賠付規定,并不意味著職工就沒有保障。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除非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否則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