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鐵路安全常識
鐵路線上的路外安全,與社會公眾密切相關。很多事實證明,發生路外傷亡事故,主要原因是行人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橫過線路、穿越鐵路站場、爬車、鉆車、跳車,行人、機動車輛搶過鐵路道口以及自殺等。鐵路有明文規定,鐵路橋梁和鐵路隧道是禁止一切行人通過的。
在享受高速鐵路給我們帶來出行更方便、更快捷、更實惠的同時,更要關注高速鐵路的安全。因為高速鐵路列車速度快,因此我們在鐵路周邊生活或經過鐵路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安全規定,避免給鐵路運輸和我們自身人身安全帶來嚴重的后果,我們應該做到以下幾個“嚴禁”:
一、嚴禁行走、坐臥或在鐵路線上跨越。速度快是動車組列車的一大特點,動車組列車運行時,每秒達到70米。由于慣性作用,剎車之后還要滑行1200米。而人如果行走在鐵路中間的道心上,需要離開道心到道肩這一簡單的動作,從反應到完成要2-3秒的時間;如果橫穿、跨越一條單線鐵路要3-4秒的時間,況且現在高速鐵路均為雙線雙向鐵路。因此,行走、跨越鐵路時即便在200-300米人的視線范圍內發現火車也難于幸免,更不用說有時會聽不到火車的聲音,鐵路彎道、路樹遮擋等原因,看不見行駛的火車。另外火車經過時,會掀起8-10級翰旋大風,行人在鐵路邊2-3米的范圍內可能被風吹倒吸入車輪。根據已通車的高速鐵路有關數據顯示,行走、跨越鐵路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概率高達92.3%。在通過鐵路道口時,行人和車輛違反有關通行規定,撞、鉆、爬、越道口欄桿(欄門),也是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重要因素。
二、嚴禁在鐵路上置放障礙物。眾所周知火車是在兩根平行的鋼軌上行駛,列車的向心力是保證列車運行的速度和平穩的關鍵要素之一。因此,兩根鋼軌間的軌面、軌距經科學、嚴密的施工不得有絲毫的誤差以保證列車的向心力的穩定。根據科學實驗,當列車運行時速到127公里時,任何外力的作用都會使列車的向心力參數發生變化,在同等的作用下速度越快,向心力變化越大。所以,不要說在軌面上置放石子、金屬、木塊等,就是一只貓、一條狗被車輪碾壓都會危及列車的安全,嚴重的將造成列車脫軌、顛覆,車毀人亡,后果不堪設想。
三、嚴禁擊打列車。我們可能聽過一只鳥造成一架飛機墜毀的故事。動車組列車外殼也是由合金材料制作,列車高速運行時,與飛機一樣,任何物體的撞擊都會造成列車殼體、玻璃破損,不僅對機車司機、列車乘務員、車內旅客人身安全構成威脅,而且對安裝在列車車體內的電線、電氣設備、精密儀器等造成破壞,可能使列車操控失靈。所以,向列車拋擊彈珠、石頭、磚塊、垃圾物等是對他人生命安全極為不負責的危險行為。
四、嚴禁拆盜、損毀或移動鐵路設施、設備、安全標志。在鐵路車站、線路、列車車輛上有許多行車設施、設備,這些設施、設備由成千上萬個零部件組成,每個零部件都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保證設施、設備性能良好,列車運行安全的基礎。比如鋼軌是用螺絲、扣件固定在枕木上的,每根枕木的科學分布,使一條鋼軌在每個螺絲、扣件上受力均等才會牢固,如果拆盜、損毀或移動了一個鐵路電力設施,列車將失去動力;拆盜、損毀鐵路通訊設施,指揮系統癱瘓,列車將失去“耳朵”;拆盜、損毀鐵路信號設施,列車將失去“眼睛”,后果十分可怕。鐵路行車設施、設備一個零部件的缺失,就存在一個安全隱患。
五、嚴禁在電氣化鐵路實施的行為。動車組列車是以電氣化鐵路強大的電力為動力,電力接觸網及附屬部件,通常都帶有27000伏的高壓電,是民用電電壓的幾千倍。所以,爬乘火車頭;在電力支柱上搭掛衣物、攀登支柱或在支柱旁休息;在鐵路邊放風箏、鐵路兩邊脫落的廣告、宣傳布條;在鐵路上跨橋或建筑物上玩耍、逗留、向下倒水和亂扔雜物;從鐵路上空私拉電線、纜索;行人高舉超長物品、汽車超高裝載通過鐵路道口等都非常危險,均有可能觸電傷人、發生火災、損毀鐵路電氣設備。
法律責任:
(一)國務院頒發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1)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2)擾亂鐵路運輸調度機構、運輸指揮部門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3)毀壞鐵路線路、站臺等設施、設備及路基、護坡、排水溝和防護林、護坡草坪;
(4)擅自移動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
(5)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上、隧道內通行;
(6)翻越、損毀、移動鐵路線路兩側防護圍墻、柵欄或者其他防護設施和標樁;
(7)開啟、關閉列車中貨車閥、蓋及破壞施封狀態;
(8)開啟列車中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蓋、閥及施封狀態;
(9)松動、解開、移動列車中貨物裝載加固裝置;
(10)鉆車、扒車、跳車;
(11)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12)非法出售或者收購鐵路器材;
(13)其他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