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徽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合規化工園區應滿足10項認定條件:
- 園區規劃連片面積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區面積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確因國家和省重大生產力布局項目需配套建設的專業化工園區除外;
- 園區應與省、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或頒布實施的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紅線要求相符;
- 園區原則上應處于主城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向。園區邊界應在滿足與縣級及以上城市主城區安全防護距離和環境防護距離的基礎上,留有適當空間余量;
- 園區范圍內不應有安全防護目標,園區內企業生產、儲存裝置與安全防護目標的距離應符合安全、環境防護等要求;
- 園區應具備相對獨立的集中供熱設施,或通過清潔能源替代完成供熱需求;
- 園區應具備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和完善的雨、污管網系統。化工園區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應符合環評批復要求,并穩定達標排放;
- 園區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率應達到100%;
- 在滿足前9項條件前提下,按照安徽省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見附件),對園區的規劃布局、公用工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評分,認定合規園區得分應在60分及以上。
化工園區數量實行總量控制。確因產業發展需要新設化工園區的,按照“園區數量只減不增”的原則,由所在市政府進行置換后重新申請認定,由認定工作組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后,按程序報省政府審定。被置換園區予以取消化工園區定位,除提升環保安全水平改造外,不得新建化工項目,并由所在市政府妥善做好后續相關監管工作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安徽省“1+11+n”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皖安〔2020〕2號),進一步優化全省化工園區布局,提升化工產業本質化安全水平,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安徽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以石化和化學工業或其他相關產業(煤化工、精細化工、化學原料藥、化工新材料等)為主導形成的產業集聚明顯、鏈條上下銜接、企業聯系緊密、物流系統成熟、配套工程完善、污染治理集中、安全設施配套、資源利用節約、管理科學規范、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的產業集聚區、集中區(含高新區、經開區等區域內涉及石化和化工或其他相關產業的獨立片區)。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認定是指按照皖安〔2020〕2號文要求,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組成認定工作組,按部門職責共同做好化工園區認定工作。認定工作只對相關園區是否具備化工產業集聚發展條件進行認定,不改變園區現有管理權屬。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防護目標,指《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存儲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2018)中規定的3類場所。- 園區規劃連片面積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區面積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確因國家和省重大生產力布局項目需配套建設的專業化工園區除外;
- 園區應與省、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或頒布實施的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紅線要求相符;
- 園區原則上應處于主城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向。園區邊界應在滿足與縣級及以上城市主城區安全防護距離和環境防護距離的基礎上,留有適當空間余量;
- 園區范圍內不應有安全防護目標,園區內企業生產、儲存裝置與安全防護目標的距離應符合安全、環境防護等要求;
- 園區應具備相對獨立的集中供熱設施,或通過清潔能源替代完成供熱需求;
- 園區應具備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和完善的雨、污管網系統。化工園區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應符合環評批復要求,并穩定達標排放;
- 園區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率應達到100%;
- 在滿足前9項條件前提下,按照安徽省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見附件),對園區的規劃布局、公用工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評分,認定合規園區得分應在60分及以上。
規劃布局重點評價規劃編制,設施布局等情況;公用工程重點評價供水供電、公共管廊等設施情況;安全生產重點評價機構設置、預警監測、應急預案等情況;環境保護重點評價規劃環評、污水處理設施等情況;經濟發展重點評價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等情況。第六條 園區管理部門按照隸屬關系由園區所在設區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照認定條件向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提交園區認定相關材料。主要包括:- 園區相關規劃材料。包括化工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化工園區產業發展規劃等規劃和批復文件;
- 園區相關用地材料。包含園區規劃邊界的土地利用規劃圖以及用地情況說明。其中園區規劃邊界應包含坐標點信息。用地情況說明應包括規劃面積、建成區面積、預留面積、土地增減掛鉤預留用地情況;
- 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或者規劃跟蹤評價報告書及審核意見。
- 材料真實性承諾書及對照認定條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認定工作組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各市申報認定材料進行審核打分,按照合規(60分及以上)、退出(60分以下)兩類提出認定意見。認定意見書面征求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意見后,按程序聯合報省政府。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應根據部門職責和第三方咨詢機構審核打分情況,提出明確意見。第八條 經省政府審定后,由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聯合公布合規、退出園區名單。對退出園區,予以取消化工園區定位,由所在市政府妥善做好后續相關監管工作。第九條 退出園區內的化工企業,除提升環保安全水平改造外,不得新建化工項目,鼓勵搬遷轉移至合規園區。第十條 化工園區數量實行總量控制。確因產業發展需要新設化工園區的,按照“園區數量只減不增”的原則,由所在市政府進行置換后重新申請認定,由認定工作組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后,按程序報省政府審定。被置換園區予以取消化工園區定位,除提升環保安全水平改造外,不得新建化工項目,并由所在市政府妥善做好后續相關監管工作。第十一條 屬地政府對轄區內化工園區監管負主體責任,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按部門職責做好相關監管工作。至此,開展化工園區認定的省份有山東、云南、湖北、陜西、甘肅、遼寧、廣東等,流程君帶大家一起來回顧下這些省份化工園區認定的條件。
山東省于2017年10月印發《山東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并于2019年6月完成四批共85家化工園區認定。- 建成區連片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規劃連片面積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區面積在3平方公里以上。
- 已編制總體發展規劃,并與所在市或縣(市、區)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符,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山東省渤海和黃海海洋生態紅線等相關要求。
- 具有批準時效期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
- 園區內企業生產、儲存裝置與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等敏感點的距離符合安全、衛生防護等有關要求(市或縣〈市、區〉政府已編制規劃并承諾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遷的,視為符合條件)。
- 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集中供熱(不需要供熱的特色園區除外)。
- 具備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化工園區污水處理出水水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9819-2002)一級A標準規定的指標要求及有關地方標準要求。園區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污水排放不影響受納及下游水體達到水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
- 當年度沒有受環保限批、掛牌督辦,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項。
- 根據規劃建設的產業情況和主要產品特性,配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力量。
按照《山東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對園區的規劃布局、公用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細化賦分,認定園區總評分應在60分及以上。
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前期組織編制《云南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經征求相關部門、州市工信部門意見、專家咨詢論證,于2019年10月發布《云南省化工園區確認辦法(試行)》。- 建成區連片面積在1.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規劃連片面積在3平方公里以上。
- 編制《化工園區總體規劃》和《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并與所在州(市)、縣(市、區)相關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符,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通過審查,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等相關要求。
- 遠離所在城市主城區和城鎮建成區,不處于主城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化工園區內無居民居住,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敏感目標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和衛生防護距離。
- 應形成專業特色突出的主導化工產業,且化工園區內化工產業主營業務收入比重達到70%以上。
- 具有批準時效期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
- 化工園區各企業的布局應滿足安全防護距離和職業衛生防護距離的要求,并綜合考慮企業裝置之間的相互影響、公用設施保障、應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區,科學評估化工園區安全、環境風險,確保安全、環境容量,實施總量控制,降低區域風險,預防連鎖事故發生。
- 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集中供熱、供氣(不需集中供熱、供氣的化工園區除外),通過信息化管理實現企業安全用電。
- 具備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化工園區污水處理出水水質符合工業園區集中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中確定的排放標準要求,以及各入園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中確定的排放標準要求;化工園區入河(入湖)排污口的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污水排放不影響受納及下游水體達到水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
- 根據規劃建設的產業情況和主要產品特性,配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力量,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至少3名以上(其中1名具有化工專業或5年以上化工工作背景)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員。
按照《云南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對規劃布局、公共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細化自評賦分,確認的化工園區總評分應在60分及以上。同時,應滿足《化工園區安全風險評估導則(試行)》規定的《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檢查表》內容要求。自確認之日起1年內經考核達不到相關規定和標準要求或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撤銷確認資格。
湖北省化工園區的認定工作由湖北省發改委牽頭,并聯合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安監局下發了《關于印發湖北省化工園區確認指導意見的通知》(鄂發改工業【2018】404號),要求各(縣、市、區)對照化工園區的確認條件(基本要求、安全要求、環保要求、執行標準)進行化工園區確認材料的申報、審核和公示。《湖北省化工園區認定標準導則》也隨之出臺,為全省的化工園區認定工作提供了依據。
據介紹,《認定導則》要求園區必須具有與所在城市主體功能區規劃等相符的總體發展規劃,以及獲批的規劃環評。各級政府需要對園區的環境承載能力、園區與周邊及園區內各企業的安全防護距離進行充分論證和評估,明確了承接遷入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園區和擬遷入的企業的執行規范標準,確保搬遷工作順利進行。在認定程序上,園區管委會需將齊備的認定材料提交給所在市州政府,由地方政府組織專家評審會開展評估論證工作并進行公示,審核結果一并上報給省發改委。《認定導則》還要求各地方初審不達標的園區內化工企業要在2年內搬離,一律不批達標化工園區外的新建、擴建化工項目。同時,省發改委將對各市州上報的園區定期進行復審,考核不合格的園區將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的園區限期關停搬轉。
2019年10月,《陜西省可承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化工園區評價標準(修訂版)》通過有關省級部門和行業專家評審并對外發布,該標準仍分為必要條件和評分項兩大部分。其中必要條件是對化工園區合法合規性的最基本要求,有任意一項不符合要求的將被直接列為不予認定的化工園區。- 當年度沒有受環保限批、掛牌督辦,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項;
- 園區與周邊環境敏感點(學校、醫院、居民區等)滿足安全及衛生防護距離;
- 園區需按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對園區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且評估后判定不屬于高安全風險(A類)。
評分項包括園區總體布局、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經濟發展水平及節能等5個部分,每一個部分又細分為多項具體的評價內容共35項。5個部分標準賦予不同的權重以及相應的分值,總計100分。總體評分需在60分及以上,方可認定為可承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的化工園區。
今年3月11日,甘肅省工信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共同以甘工信發〔2020〕75號印發《關于印發甘肅省化工產業集中區承載能力評估認定的通知》,公布了《甘肅省化工產業集中區承載能力評估認定辦法(試行)》。該評估認定辦法設置了9條基本條件,不能滿足其中任意一條,以及按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評判為高安全風險的,直接列為不予評估認定。由市(州)政府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按照《甘肅省化工產業集中區承載能力評估內容細則》,對集中區申請材料及現狀進行評估。細則從規劃布局(5項)、公共基礎設施(5項)、安全生產(12項)、環境保護(8項)、經濟發展(4項)五大方面34個評估指標對園區進行打分,總分100分,達到60分以上可申請公示公告。省工信廳牽頭組織建立專家庫,會同省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得分60以上的集中區的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認定為可承載化工企業入駐的集中區。原則上每兩年組織考核評估一次,對評估得分達不到60分的,由市州政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整改不達要求依法關停并轉。
遼寧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組織第三方機構研究起草了《遼寧省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承接化工園區評估認定辦法》(遼危化搬改〔2018〕1號),在撫順市高新區化工及精細化工產業園區進行了先行試驗,并會同省安監局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征求了省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工作領導小組13個成員單位,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政府法制辦,以及14個市人民政府意見,多次修改完善后于2018年9月正式印發。2019年4月,遼寧省對各市上報的9個化工園區的評估結果進行專家論證。《遼寧省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承接化工園區評估認定辦法》共分為五章十四條。其中,第三章為評估認定基本條件,共2條。明確了園區必須同時滿足的九項必備條件(包括園區規劃布局符合要求、已編制總體規劃、已編制產業規劃、具有批準時效期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符合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實行集中供熱、具備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對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力量)。必備條件滿足后,按照《遼寧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進行評分,重點從規劃布局、公用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四個方面打分,共計32項,采用百分制,其中,規劃布局20分(4項),公用基礎設施20分(5項)、安全生產30分(12項)、環境保護30分(11項),總評分在60分及以上的為評估合格的化工園區。
2018年2月起,根據《關于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77號)、《關于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通知》(粵辦函〔2017〕754號)的要求,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聯合原省安全監管局、原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專家對地市上報的43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16家承接園區進行了評估。2018年11月,廣東省工信廳發布評估結果的公示。2019年1月,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關于發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承接園區的通告,經評估,共有11家園區符合承接化工企業的條件,分別為:東莞虎門港沙田立沙島石化倉儲及精細化學工業基地、珠西新材料集聚區、甘棠園區、南雄產業轉移園、華彩新材料產業園、四會市江谷精細化工產業基地、揭陽大南海石化工業區、云浮循環經濟工業園、大灣化工產業基地、茂名石化工業區、茂南石化工業園。2019年6月4日,廣東省應急管理廳發布了地方標準《化工園區區域安全風險評估導則》(征求意見稿),并于10月提交送審稿。本標準可作為廣東省內規劃、在建或建成的化工園區(聚集區)區域安全風險評估的參考依據和技術指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