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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氨制冷企業液氨使用安全培訓

一、液氨的危險特性及危害

   二、氨的制冷原理

   三、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四、涉氨制冷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五、應急管理



 

      

液氨為液化狀態的氨氣,又稱為無水氨,是一種無色液體,具有腐蝕性,且容易揮發。它是氣態氨加壓到0.7~0.8MPa時形成的,同時放出大量的熱,相反液態氨蒸發時要吸收大量的熱,由于其良好的熱力學性能,液氨作為制冷劑被廣泛用于制冷系統。


液氨是有毒的,氨氣具有強烈的刺激性臭味,對人體有危害。在空氣中氨的濃度達到0.5-0.6%(按體積計算)時,人在其中停留半小時即可中毒,濃度超過0.6-1%時可能會造成死亡事故。


常溫下氨是一種可燃氣體,但較難點燃。達到11-14%時可以點燃,達到16-25%時如遇明火會引起爆炸(爆炸極限為16%~25%)最易引燃濃度為17%。產生最大爆炸壓力時的濃度為22.5%。


氨泄漏不僅對大氣可造成污染,而且對動、植物具有相當的毀滅性。液氨飛濺到人體皮膚上還會造成凍傷。


液氨在工業上應用廣泛,具有腐蝕性,且容易揮發,所以其化學事故發生率相當高。


近年來涉氨企業事故頻繁,如:

2013年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6·3”特別重大燃燒事故,造成120人遇難,70人受傷;

2013年8月31日,上海翁牌冷藏實業有限公司發生氨泄漏事故,造成15人死亡,7人重傷,18人輕傷。




 

       

氨作為制冷劑,低壓氨蒸汽經過壓縮機被壓縮成高壓氣體,經過氨油分離器分離壓縮機帶出的冷凍油霧后,進入冷凝器被冷凝成高壓液氨,進入貯氨器。高壓液氨經過節流閥降壓后,通過直接膨脹供液、氨泵強制供液(低壓循環桶)、重力供液(氨液分離器)等方式送入蒸發器,吸收外界的熱量(制冷)由液態轉化為氣態,再次被壓縮機壓縮。


為確保制冷壓縮機吸入氣態制冷劑,通過氨液分離器、低壓循環桶將未被完全蒸發的制冷劑液體留在容器中繼續供給蒸發器吸熱制冷;通過集油器收集壓縮機帶到系統中的冷凍油,適時排除系統;通過空氣分離器,排除系統內空氣等不凝性氣體,避免影響換熱效率。 







制冷系統根據應用領域的不同,溫度要求,場所要求,采取不同的制冷方式,如直接蒸發制冷系統、載冷劑間接制冷系統、復疊式制冷系統等。直接蒸發制冷系統如圖1所示。


壓縮機排出高壓氨蒸汽,經冷凝器冷凝后成為高壓液體;高壓液氨經節流裝置后進入蒸發器,吸收熱量(制冷);離開蒸發器,氣態制冷劑被壓縮機吸入壓縮成為高壓的蒸汽。










載冷劑間接制冷系統如圖2所示。直接蒸發制冷系統的蒸發器被冷凝蒸發器替代,直接蒸發系統的制冷劑通過冷凝蒸發器吸收載冷劑的熱量,載冷劑溫度降低;低溫載冷劑進入貯液器,經泵加壓送至蒸發器,吸熱后溫度升高,再次進入冷凝蒸發器,進行放熱降溫過程。








液氨使用安全課堂(第二課)



三、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1、涉氨制冷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并嚴格落實。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個體防護裝備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等。 


3、安全操作規程應根據氨制冷系統配置情況,制定制冷壓縮機操作規程、壓力容器操作規程、壓力管道操作規程、制冷系統充氨操作規程、制冷系統除霜操作規程、制冷系統加/放油操作規程、速凍裝置操作規程(如系統中設置)、電氣安全操作規程、救護設施操作規程和交接班制度、設備維護保養制度等。


4、對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應進行傳達、學習和培訓,并做相關記錄。 





四、涉氨制冷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證照方面

涉氨制冷企業應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負責制冷運行的作業人員要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 


 3、安全間距的相關規定

依據: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3.4.1條 

2)《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4.1.9條 

3)《氨制冷系統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BJ12-2011)第4.4.3、4.4.6條等

       說明:冷庫庫房視其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屬于丙、丁類或戊類倉庫(如:魚肉間為丙2類,儲冰間為戊類),氨壓縮機房屬于乙類廠房,變配電室屬于丙類廠房,魚肉蔬果加工間屬于丙類或丁類廠房;住宅、辦公、商業等建筑均屬于民用建筑。

1)單層、多層乙類廠房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丙類廠房(倉庫)之間間距不應小于10m,與三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丙類廠房(倉庫)之間間距不應小于12m。

2)單層、多層乙類廠房與高層丙類廠房(倉庫)之間間距不應小于13m。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0m。

3)單層、多層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25米,與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米。

4)辦公室、休息室不應設置在液氨廠房內,當必須與本廠房貼鄰建造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燒體防爆墻隔開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等。

5)庫房與制冷機房、變配電所和控制室貼鄰布置時,相鄰側的墻體,應至少有一面為防火墻,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6)其他要求參見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3.4.1條的防火間距要求。


4、設備、設施方面 

1)液氨管線嚴禁穿過有人員辦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2)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嚴禁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 

3)快速凍結裝置回氣集管端部封頭等焊縫質量要符合規范要求。 

4)熱氨融霜工藝,必須采取有效的超壓導致泄漏的預防措施。


5、涉氨制冷企業應達到以下要求,否則,應立即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并經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生產經營:


1)冷庫及制冷系統應由具備冷庫工程設計、壓力管道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1)冷庫(冷藏庫)應由具備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甲級或具備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冷藏庫專業、專項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必須由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設計許可證》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單位進行。 

(3)冷庫應由具備冷庫工程設計、壓力管道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等。


2)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嚴禁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

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嚴禁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 

氣調式冷庫、室外拼裝式冷庫參照《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6.2.7條執行。

應采用載冷劑間接制冷系統或采用其他制冷方式為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降溫(載冷劑間接制冷系統指:先通過制冷劑蒸發器冷卻載冷劑,再利用載冷劑冷卻要被冷卻的物體或空間的制冷循環系統)。


3)液氨管線嚴禁通過有人員辦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應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禁止氨制冷系統管道穿過人員辦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冷庫、加工車間內人員辦公、休息的房間。避免發生氨制冷系統管道泄漏給房間內人員帶來的危險。


4)氨制冷機房貯氨器等重要部位應安裝氨氣濃度檢測報警儀器,并與事故排風機自動開啟聯動。

(1)氨制冷機房應設置氨氣濃度報警裝置,當空氣中氨氣濃度達到100ppm或150ppm時,應自動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自動開啟制冷機房內的事故排風機。氨氣濃度傳感器應安裝在氨制冷機組及貯氨器上方的機房頂板上。

(2)速凍設備加工間內當采用氨直接蒸發的成套快速凍結裝置時,在快速凍結裝置出口處的上方應安裝氨氣濃度傳感器,在加工間內應布置氨氣濃度報警裝置。當氨氣濃度達到100ppm或150ppm時,應自動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自動開啟事故排風機、自動停止成套凍結裝置的運行,漏氨信號應同時傳送至制冷機房控制室報警。


5)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應定期檢驗。

(1)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是指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一定的時間周期,在壓力容器停機時,根據本規則對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所進行的符合性驗證活動。

壓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以后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按以下要求確定: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監控使用,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監控使用期間,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監控措施;

4.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2)管道定期檢驗分為在線檢驗和全面檢驗。在線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對在用管道進行的檢驗,在線檢驗每年至少1次;全面檢驗是按照一定的檢驗周期在管道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

(3)安全保護裝置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保護裝置的定期檢驗按照壓力管道定期檢驗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 


6)庫區及氨制冷機房和設備間(靠近貯氨器處)門外應按有關規定設置消火栓,應急通道保持暢通。 


7)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冷庫,應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等。

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第4.1.2條規定:危險化學品臨界量的確定:毒性氣體氨的臨界量為10噸。用氨量應為系統中氨液的總量,在正規的設計圖紙中均有注明。

(1)液氨制冷企業應對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 

(2)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出具有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并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執行。 

(4)配備溫度、壓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視頻監控、監測系統以及氨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和事故聯動防爆排風機,并具備緊急停車功能。 

(5)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定期檢測、檢驗,并作好記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 

(6)液氨制冷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機構,明確責任人,并健全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制度。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和隊伍,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

(7)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制訂應急處置辦法、事故應急預案及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進行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8)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具體包括:

 A. 辨識、分級記錄;

B. 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征表;

C. 涉及的所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D. 區域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E.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F.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G. 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

H. 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I. 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

J. 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K. 設備管理檔案其他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