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詳解:民用機場航站樓的的消防要求
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救援支隊的阮晶晶。
在住建部第二次征求意見的《建筑防火通用規范》中有涉及到民用機場航站樓的消防方面的專門規定,我們一起來看:
4.3.15 除存放白酒、香水類化妝品等類似商品的房間外,民用機場航站樓內不應布置存放甲、乙類物品的房間。存放白酒、香水類化妝品等類似商品的房間應避開人員經常聚集或停留區域,并應靠建筑外墻布置。民用機場航站樓內不應設置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場所,使用天然氣的場所應靠外墻。
條文解釋:
4.3.15 【編制依據】
《民用機場航站樓設計防火規范》GB 51236-2017 第3.3.9 條、第3.3.10 條【強條】。
【編制說明】
本條規定了航站樓內商業服務設施和燃氣使用場所的布置要求,由現行國家標準《民用機場航站樓設計防火規范》GB 51236-2017 第3.3.9條、第3.3.10 條修改而成。雖瓶裝的白酒可以按照丙類火災危險性考慮,但酒精度大于等于38°的白酒、香水類化妝品含有多種易燃易揮發的化學品、可燃氣體,均屬火災危險性高的易燃物質,
而航站樓的公共區是人員集中的場所,要嚴格限制這些物質進入,防止在航站樓內引發火災或爆炸事故。可燃氣體使用場所應具有良好的直接對外的通風條件,使用和存放這些物質的房間避開人員較集中的區域靠外墻布置,可以更好地防止可燃氣體、蒸氣在航站樓內積聚,便于事故處理和設置泄壓面積以及應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