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詳解:鐵路旅客車站站房消防要求
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救援支隊的阮晶晶。
在住建部第二次征求意見的《建筑防火通用規范》中有專門關于鐵路旅客車站站房的消防方面的要求,是在第4.3.14條:
鐵路旅客車站站房公共區內不應有娛樂、演藝等場所;公共區內的固定餐飲、商品零售設施不應使用明火,每間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100m2,每處集中布置的商業設施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500m2,每間商業設施之間及與公共區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的樓板分隔。
4.3.14條文解釋:
本條規定了國鐵鐵路旅客車站公共區內商業設施的布置要求,由鐵路行業標準《鐵路工程設計防火規范》TB 10063-2016 第6.1.4 條修改而成。
國鐵鐵路旅客車站的站房公共區是指在站房內向旅客開放使用的區域,包括進站、出站集散廳,候車廳(室),售票處(廳),行李、包裹托取處(廳),旅客服務設施(問訊、郵電、商業、衛生)等。隨著高鐵的建設,站房規模越來越大,人員集中,配套的商店、休閑、餐飲等服務設施也不少,且在使用期間建設無序,導致火災危險性大大增加。本條根據近年來旅客車站的實際情況,明確了相關配套服務設施的類型、面積和防火分隔的要求,以更好地滿足旅客對服務的需求和對消防安全的要求。
固定設置的餐飲、商品零售點指設置防火隔墻、頂棚的商業空間。無明火作業指不采用燃煤及其他固體、燃氣及液化石油氣、柴油等做燃料,僅采用電熱器具現場熱加工的餐飲作業。
希望今天的內容對大家有參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