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與總圖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清單
序號 | 排查內容 | 排查依據 | 檢查情況 | 存在問題及建議 |
(一)設計管理 | ||||
1 | 企業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承擔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涉及 “兩重點一重大”的大型建設項目,其設計單位資質應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相應工程設計化工石化醫藥、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行業、專業甲級資質。 |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 76 號) | ||
2 | 建設項目應經過正規設計或開展安全設計診斷。 | 《關于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專項行動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2 87 號 ) | ||
3 | 在規劃設計工廠的選址、設備布置時,應按照 GB/T 37243 要求開展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評估核算;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根據GB 36894 確定的個人風險基準的要求。 |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GB/T 37243-2019 )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2018) | ||
4 | 涉及有毒氣體或易燃氣體,且其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庫房應按 GB/T 37243 的規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法計算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定量風險評價法計算時應采用可能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最大量計算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 (GB 18265-2019)第 4.1.4 條 | ||
5 | 企業應在建設項目基礎設計階段組織開展危險與可操作性(HAZOP)分析,形成分析報告。 |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 76 號)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質量控制與審查導則》(T/CCSAS 001-2018) | ||
6 | 1.新建化工裝置應設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并根據工藝過程危險和風險分析結果、安全完整性等級評價(SIL)結果,設置安全儀表系統; 2.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大、中型新建建設項目要按照 GB/T 21109 和 GB 50770 等相關標準開展安全儀表系統設計。 |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 76 號) | ||
7 | 1.涉及精細化工的建設項目,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前,應按規定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2.國內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藝,要通過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安全論證。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7〕1 號)第二、四條 《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 號)第九條 | ||
8 | 企業在建設項目詳細設計和施工安裝階段,發生以下重大變更的,設計單位應按管理程序重新報批: 1.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5 號)第二十條 | ||
(二)總圖布局 | ||||
1 | 企業應對在役裝置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外部安全防護 距離評估。 |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GB/T 37243-2019 ) | ||
2 | 企業總圖布置應根據工廠的性質、規模、生產流程交通運輸、環境保護、防火、安全、衛生、施工、檢修、生產經營管理、廠容廠貌及發展等要求,并結合當地自然條件進行布置,符合 GB 50489 要求。 | 《 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 GB 50489-2009) | ||
3 | 化工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GB 50160規定。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4.1.9 條 | ||
4 | 化工企業與同類企業及油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GB 50160規定。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1.10 條 | ||
5 | 液化烴罐組與電壓等級 330kV~1000kV 的架空電力線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100m。單罐容積大于等于50000m3 的甲、乙類液體儲罐與居民區、公共福利設施、村莊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120m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1.9 條 | ||
6 | 企業內部設施之間防火間距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 《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2014 ) | ||
7 | 企業控制室或機柜間與裝置的防火間距應滿足 GB50160 要求;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應有門窗、孔洞,并應滿足防火防爆要求。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第 5.2.16、5.2.17、5.2.18條 《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設計規范》( GB50779-2012)第 4.1.4 條 | ||
8 | 火炬與其他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GB 50160 規定。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4.2.12 條 | ||
9 |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線不得兼作走行線。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4.6 條 | ||
10 | 聯合裝置視同一個裝置,其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應按相鄰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確定,其防火間距應符合 GB 50160 規定。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GB 50160-2008)第 5.2.9 條 | ||
11 | 污水處理場內的設備、建(構)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GB 50160 規定。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4.3 條 | ||
12 | 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 10kV 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鄰,并應符合現行 GB50058 等標準規定。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 年版)》(GB50016-2014)第 3.3.8 條 | ||
13 | 空分裝置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布置在空氣潔凈,并靠近氮氣、氧氣最大用戶處; 2.與全廠的布置統一協調,并留有擴建的可能; 3.避免靠近爆炸性、腐蝕性和有毒氣體以及粉塵等有害物場所,并應考慮周圍企業(或裝置)改建或擴建時對空分裝置安全帶來的影響。 | 《石油化工企業空分制氧、氮氣系統設計規范》(SH/T 3106-2009)第 3.1 條 | ||
14 | 空分裝置吸風口的設置,應符合SH/3106要求。 | 《石油化工企業空分制氧、氮氣系統設計規范》(SH/T 3106-2009)第 3.1 條 | ||
15 | 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GB 50016 規定,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應符合 GB 50016 規定。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 年版)》(GB50016-2014)第 3.4.1、3.5.1 條 | ||
16 | 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含硫化氫管道不應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 號) | ||
17 | 地區輸油(輸氣)管道不應穿越廠區。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1.8 條 | ||
18 | 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不得穿越生產區。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1.6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