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隊作戰訓練安全要則
公安消防部隊作戰訓練安全要則(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安消防部隊作戰和訓練安全工作,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發生,保護消防員人身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試行)》,特制定本要則。
第二條 本要則適用于公安消防部隊實施火災撲救、搶險救援和開展業務訓練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條 各級公安消防部隊必須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嚴密組織,科學實施,減少和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 各級公安消防部隊必須建立作戰和訓練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組織,設立安全員,制定安全措施,落實安全責任,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第五條 各級公安消防部隊軍政主官為本級作戰和訓練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滅火救援指揮員和業務訓練組織者為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安全員具體負責作戰和訓練中的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章 火災撲救
第六條 著裝登車
消防員聽到出動命令后,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著裝登車。
(一)通過樓梯進入車庫時,不要越級跨跳樓梯,不得在跑動中著裝;使用滑桿時必須依次下滑,并控制下滑速度。
(二)消防員必須按照指定位置乘坐車內,嚴禁在車外、車頂搭乘,嚴禁在車輛起步后追趕登車。
(三)駕駛員必須在本車指揮員確定人員全部登車、車門關牢、車庫門完全開啟定位并發出指令后,方可駕駛車輛起步出庫。
第七條 車輛行駛
車輛在行駛途中,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一)車輛駛出車庫前,應在看清道路車輛情況后方可占道轉彎。
(二)消防員不得將肢體伸出車窗外。
(三)車輛必須依次行駛并保持安全距離。
(四)在雨、雪、霧、大風等氣候條件下必須減速慢行。
(五)在狹窄、陡坡、彎路、松軟路面行駛時,必須注意觀察,控制車速;在冰雪、泥漿、濕滑等路面行駛時,應當采取防滑措施或減速行駛。
(六)經過橋梁、涵洞、隧道時,應當注意觀察限高、限重及空中障礙物。
第八條 車輛停靠
車輛到達現場時,應當根據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停車位置。
(一)嚴禁在松軟或者路基薄弱的地帶停靠。
(二)必須與起火建筑物保持安全距離。
(三)舉高消防車必須停靠在空中無障礙物、地面平坦堅實的地段。
(四)撲救高危場所火災時,車輛應當停在便于展開、便于轉移的位置,車頭應朝撤離方向。
第九條 個人防護
消防員應當根據火場危害程度,嚴格按照防護等級采取相應措施。
(一)通常情況下,必須著滅火防護服,佩戴消防頭盔、手套、靴子等基本防護裝備。
(二)進入高溫、濃煙、有毒、缺氧區域時,必須佩戴空(氧)氣呼吸器。
(三)進入高溫、熱輻射強和有可能爆炸危險區域時,必須著消防隔熱服、消防避火服或者防爆服。
(四)進入帶電區域作戰時,必須穿戴電絕緣服、絕緣靴、絕緣手套等防護裝備,攜帶漏電探測儀、絕緣膠墊、接地線(棒)等器材。
(五)高空作業時,必須用安全繩進行固定保護。
(六)撲救有玻璃幕墻的建筑火災時,應當防止玻璃墜落傷人。
第十條 火情偵察
偵察小組一般不少于3人,并由指揮員帶領,嚴禁單獨行動,情況復雜現場必須有單位知情人引導。
(一)進入濃煙、高溫、有毒等危險區域偵察時,要在進出口處登記姓名、進出時間、空(氧)氣呼吸器壓力等情況,設置導向繩,明確聯絡信號,必要時用水槍進行掩護。
(二)進入建筑物內部偵察時,應當對建筑結構強度進行評估,并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靠近承重結構行動,防止墜落物傷人。
(三)進入密閉區域偵察時,應當在側面緩慢開啟門、窗,并同時向門、窗內射水。
(四)在船舶機艙、地下室等危險復雜環境偵察時,外部必須備有偵察預備組,用于意外情況下的援救。
第十一條 陣地設置
水槍陣地應當按照便于觀察、便于進攻、便于轉移或者撤離的原則設置。
(一)利用地形、地物和承重構件等條件設置水槍陣地。
(二)利用拉梯在窗口、陽臺設置陣地時,拉梯上端必須高出窗口、陽臺2個以上梯蹬,并盡量采取固定措施。
(三)嚴禁在輕質屋頂、遮陽棚、雨搭、可燃油氣罐上部設置水槍陣地。
(四)壓縮氣體鋼瓶或者油桶庫房著火,必須在充分冷卻后,方能深入內部設置水槍陣地。
(五)大跨度鋼架結構廠房、庫房著火,必須在實施冷卻結構后,方能深入內部設置水槍陣地。
(六)油輪的貨(油)艙起火,情況不明、溫度較高的情況下,嚴禁直接登至貨(油)艙甲板滅火。
(七)轉移陣地或調整作戰力量時,必須考慮整個作戰部署的協調統一,防止因局部力量調整影響整個作戰行動,每次轉移陣地或調整作戰力量時必須立即檢查清點人員,并做好防護工作。
第十二條 滅火進攻
滅火進攻時,必須選擇正確的滅火器材、進攻路線及射水(射流)方式。
(一)滅火時應當采用正確射水姿勢,開、關水槍(分水器)動作要緩慢,嚴禁對射誤傷他人。
(二)在高溫和熱輻射較強的環境里滅火時,必須實施水槍掩護,并適時組織人員替換。
(三)撲救木質樓板、吊頂的建筑物火災時,應當射水探試樓板、吊頂強度,確認沒有塌落危險后,應保持前虛后實探步前進的方式進入室內救人、滅火。
(四)必須帶電滅火時,應當按照帶電滅火的要求,使用絕緣膠墊,保持水槍有效接地;若使用直流水滅火時應當采用點射。
(五)撲救高溫、高壓容器設備火災時,必須減少前方作戰人員,應使用帶架水槍、移動炮、遙控滅火消防車等遠距離射水。
(六)撲救可燃氣體、揮發性易燃液體火災時,不得盲目滅火;若意外滅火后,要防止復燃、復爆。
(七)嚴禁用水撲救遇濕易燃、易爆物質火災,嚴禁使用直流水撲救可燃粉塵、強腐蝕性物質火災。
(八)采用窒息法滅火時,必須確認灌注、封堵空間無人后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搶救人員
救援人員編組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負責人。
(一)在進入濃煙、高溫或者有毒區域搜救人員時,必須在水槍冷卻掩護或者驅散稀釋措施的配合下行動。
(二)利用繩索、軟梯、緩降器救人或者自救時,固定點必須牢固,并在繩索額定荷載范圍內使用。
(三)使用舉高消防車救人時,工作平臺嚴禁超載;禁止在工作平臺內使用兩節拉梯救人。
(四)使用登高器材登高救人時,盡量穩定被困人員情緒,實施有序疏散。
(五)搶救疏散醫院病人時,應當在醫護人員的指導下進行;疏散傳染病患者時,必須做好安全防護。
第十四條 疏散物資
疏散物資必須在單位負責人或者技術人員的配合下有序進行,并指定專人看護。
(一)疏散出來的物品必須檢查是否夾帶火種。
(二)疏散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時,要劃出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三)疏散壓縮氣體鋼瓶,必須充分冷卻,并在水槍掩護下進行。
第十五條 火場破拆
火場破拆必須正確使用破拆器材,合理實施破拆。
(一)使用錘、斧、撓鉤等器材破拆時,必須檢查連接是否牢固。
(二)破拆門窗玻璃時,必須站在門窗側面,從玻璃上方一角開始破拆;從破拆處進入時,必須清除殘留的玻璃碎片。
(三)使用切割器具破拆時,必須佩戴面罩、手套,平穩操作、直線切割,切割器具前方不得站人。
(四)高處破拆不準將破拆物拋向地面,不準隨意破拆玻璃幕墻,并及時在地面劃出警戒區域。
第十六條 火場排煙
排煙時,必須充分考慮煙霧流向,合理選擇進風口和排煙口。
(一)在煙霧濃、溫度高的區域排煙時,必須使用開花或者噴霧水流掩護。
(二)有毒煙氣必須向下(側)風方向排放,同時疏散可能受到排出煙霧威脅的人員。
第十七條 火場供水
火場供水必須根據供水原則,采用正確的供水方法。
(一)駕駛員應及時掌握前方供水需求,與水槍手保持聯系;供水時,不得突然加壓。
(二)垂直鋪設水帶時,必須使用水帶掛鉤、繩索等進行固定。
(三)水帶鋪設應當避開玻璃幕墻下方,如無法避開時,應當用硬物對水帶干線進行遮蓋。
第十八條 通信聯絡
火場上必須正確使用通信器材,靈活選擇聯絡方式,確保火場通信暢通。
(一)使用通信導向繩時,繩索釋放不宜太長,拐角轉彎不能過多。
(二)易燃易爆場所,嚴禁使用非防爆型通信器材。
(三)在地下建筑等信號盲區,必須使用有效的通信器材。
第十九條 緊急撤離
在火災撲救中要明確緊急撤離的信號和聯絡方式,發現險情,應立即撤離。
(一)指揮員和安全員必須密切觀察火場情況,發現險情及時發出撤離信號。
(二)特別緊急情況下,可以放棄車輛和器材快速撤離。
(三)處置危險性較大的災害事故,必須預先確定疏散信號、傳遞方式、撤離的方向和路線,清除緊急撤離線路上的障礙,設置利于快速撤離的各種設施,確定防爆掩蔽體,一旦接到撤退命令,一律徒手撤離。
(四)發出緊急撤離信號后,中隊指揮員要立即在安全區域清點人員,并向指揮部報告,研究新的對策措施。
第二十條 火場清理
清理火場時,必須克服麻痹思想,防止發生意外傷害。
(一)必須注意觀察建筑物上方建筑構件和高空墜落物。
(二)檢查樓梯間、走道、外墻處燒損電線的帶電情況,防止發生觸電傷害事故。
(三)檢查煤氣管道、液化氣瓶的泄漏情況,防止發生爆燃傷害事故。
(四)檢查其他危險化學物品、設備情況,防止發生復燃、中毒、腐蝕傷害事故。
(五)收整器材時,禁止從高處拋擲。
(六)高溫容器、罐體未充分冷卻前,不得搬運、移動。
(七)撤離現場時,必須清點人員和器材。
第三章 搶險救援
第二十一條 特種防護
消防員應當根據災害事故性質和危險特性,按照防護等級佩戴相應特種防護裝備。
(一)在實施交通事故、建筑倒塌、群眾救助等災害事故救援時,必須著搶險救援服,佩戴搶險救援頭盔、靴子、手套等防護裝備。
(二)進入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現場時,重危區作業人員必須著重型防化服,輕危區作業人員應當著消防防化服。進入易燃、易爆區域還應當著防靜電內外衣、褲子、襪子和手套。
(三)進入有毒、缺氧區域時,必須佩戴空(氧)氣呼吸器。
(四)處置壓縮、液化氣體泄漏事故時,必須采取防凍措施。
(五)進入有核放射危險的區域時,必須著防核服或者防核防化服。
(六)進行水域救援時,嚴禁著消防防護服裝,必須著救生衣或者佩戴潛水裝具,并使用安全繩保護。
(七)摘取馬蜂窩時,必須著防蜂服。
第二十二條 偵檢警戒
偵檢警戒必須根據災害類別、特點,合理使用偵檢器材,設定警戒區域。
(一)易燃易爆區域,必須依據偵檢結果劃定警戒區域,并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
(二)進入易燃、易爆區域,禁止使用非防爆偵檢器材。
(三)易燃、易爆事故現場警戒區域內,必須禁絕一切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停車位置
車輛到達現場時,應當根據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停車位置。
(一)進入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液體泄漏的場所,車輛必須停靠在上風或者側上風位置并安裝防火罩;嚴禁停靠在地溝、陰井、管道上方及其附近。
(二)處置公路交通事故,應當與事故車輛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在事故區域前、后方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注意防止來往車輛沖撞;
(三)處置公路隧道交通事故時,車輛應選擇在隧道兩端洞外右側停放。
第二十四條 救助人員
救援人員編組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負責人。
(一)高空救人時,必須使用安全繩對救援人員進行保護;承載的繩索在接觸建(構)筑物的轉角處必須設置護墊、護具。
(二)深井救人時,必須對井下進行補氧通風,使用安全繩保護,并對井口實施加固。
(三)倒塌現場施救時,應當選擇建筑構件牢固、受破壞程度小、距離近的路線進入;及時對不牢固建筑構件實施破拆或者加固。
(四)水域及洪澇災害中進行救助時,應當選派水性和身體素質好的人員進行施救。
(五)搶救精神病患者、醉酒者、攻擊性動物時,必須請求公安、醫療、動物管理部門配合救助,防止自身受到傷害。
第二十五條 起重破拆
起重破拆必須根據現場情況,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一)起重氣墊嚴禁重疊使用;起重時,氣墊塞入物體下部面積必須在75%以上。
(二)使用牽引設備時,鋼絲繩兩端連接必須牢固,作業區域內嚴禁站人。
(三)使用起吊設備時,設備起吊荷載必須大于被起吊物體重量;吊臂下方嚴禁站人。
(四)在有燃燒爆炸危險的場所進行破拆時,必須使用無火花工具,并使用噴霧(開花)水槍進行掩護。
(五)嚴禁盲目破拆承重構件。
第二十六條 關閥堵漏
關閥堵漏編組一般為2至3人,必須與技術人員配合進行。
(一)進入易燃、易爆區域關閥堵漏時,所有人員都要按照一級防護等級防護。
(二)進入易燃、易爆或者有毒區域關閥堵漏時,必須按照防護等級防護并使用水槍掩護。
(三)進入易燃、易爆區域關閥堵漏時,嚴禁使用非防爆器材。
(四)關閥堵漏應當選擇精干人員,組織備用力量,必要時進行輪換作業和急救。
第二十七條 輸轉倒罐
輸轉倒罐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易燃易爆物質必須使用防爆輸轉設備。
(一)消防員必須與輸轉倒罐現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對作業人員進行保護。
(二)實施易燃易爆物質輸轉倒罐時,管線、設備必須接地;嚴禁在地面拖拉輸轉倒罐器材。
(三)實施輸轉倒罐,必須進行現場監護。
第二十八條 洗消處理
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染毒區域內人員、裝備器材,必須進行現場洗消。
(一)洗消時,必須正確選擇洗消劑,并按照規定比例使用。
(二)使用洗消帳篷進行洗消時,必須調節好水溫;使用水槍進行洗消時,應當避免水流沖擊傷人。
(三)在清理可燃液(氣)體、有毒物品泄漏現場時,必須檢查陰井、暗溝等處有無殘留物。必要時,進行沖洗,并注意水流方向。
(四)洗消后的污水要妥善處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九條 放空點燃
放空點燃必須經專家論證并在工程技術人員配合下實施。
(一)放空點燃必須選擇正確的方法。一般方法包括:使用信號槍、“魔術棒”爆竹、長火炬、火焰噴射器、預置火爐或者著火油盆等。
(二)放空點燃必須從上風或者側上風方向接近,并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三)必須利用地形地物進行防護,必要時組織水槍實施掩護。
第四章 業務訓練
第三十條 訓練準備
在全面開展體能和業務訓練前,要對參訓人員進行必要的體檢和心理測試,一般情況下,不安排在酷暑、嚴寒季節和惡劣氣候條件下進行大強度、長時間的集中訓練、考核。在訓練過程中應當根據訓練科目和氣候條件,做好各項防護、保障和準備工作。
(一)身上不得攜帶打火機、手機、鑰匙、手表、筆、刀剪等堅硬物品。
(二)對訓練場地、設施、器材必須進行檢查、測試。
(三)必須進行跑步、活動操等熱身運動,時間不少于半小時。
第三十一條 攀登訓練
攀登訓練必須遵守操作規程,嚴格檢查保護設施,保護人員必須精力集中,做好安全保護。
(一)徒手攀登消防梯時,雙手不得同時離梯;二樓以上登高時,必須使用安全繩保護;梯子未鎖牢掛穩前,嚴禁攀登。
(二)使用消防軟梯訓練時,上端必須固定牢固,固定點不得少于兩處。
(三)在消防梯上進行背負救人訓練時,被救者與施救者都必須采取安全繩保護。
(四)攀巖(樓)訓練時,地面應當有保護墊,保護人員應該與巖(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收放繩索時,要控制繩索速度和長度。
第三十二條 繩索訓練
使用繩索進行救人、自救訓練時,首先應對繩索進行靜態荷載測試。操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程序和動作要領實施訓練。
(一)操作人員和安全員必須在檢查結繩方法無誤后,方可繼續操作。
(二)承載的繩索必須在接觸建(構)筑物的轉角處設置護墊、護具。
(三)利用繩索下滑訓練時,必須控制下滑速度;嚴禁急降、急停。
(四)下拋繩索時,應當使用繩包,防止繩索打結。
第三十三條 翻越障礙
翻越障礙訓練時,必須設置緩沖墊,在落點等處應當設置專人保護。
第三十四條 模擬訓練
模擬訓練應當根據模擬的對象、環境,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訓練,一般情況下不組織開展救生氣墊等高空跳下訓練。
(一)在高溫、濃煙、黑暗、恐怖、噪音等條件下進行模擬訓練時,必須利用監控設備,隨時掌握受訓人員情況,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二)利用深井、煙熱、化工等模擬裝置訓練時,必須檢查裝置安全功能;嚴格控制起爆物和燃油的使用。
(三)開展水域訓練應當選擇適宜水域,確定救生員,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水域各方面情況下進行。
第三十五條 實戰演練
實戰演練必須根據假設的災害事故現場特點,在單位有關技術人員的配合下,按照實戰要求嚴格組織實施。
(一)參訓人員必須提前熟悉演練單位情況,演練往返途中人員必須注意安全。
(二)實戰演練時,要制定詳細的安全措施。
(三)進入易燃、易爆場所演練時,車輛必須戴防火罩,杜絕將任何火種帶入現場。
第三十六條 整理活動
訓練結束后,應當及時清點人員,并認真做好整理活動,其活動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5分鐘。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要則適用于公安消防部隊。其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要則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要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