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學有害因素:包括工作場所存在或產生的化學物質、粉塵及生物因素。· 職業接觸: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通過呼吸道、皮膚黏膜等與職業性有害因素之間接觸的過程。· 不良健康效應:機體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而產生或出現的有害健康效應或毒作用效應。只有達到一定水平的接觸,即過量的接觸才會引起健康損害。· 臨界不良健康效應:用于確定某種職業性有害因素容許接觸濃度大小,即職業接觸限值時所依據的不良健康效應。· 職業接觸限值 OELs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values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某種或多種職業性有害因素,不會引起絕大多數接觸者不良健康效應的容許接觸水平。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分為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和最高容許濃度三類:a.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PC-TWA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 - time Weighted Average):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b.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 PC-STEL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 - 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在實際測得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平均接觸濃度遵守PC-TWA的前提下,容許勞動者短時間(15min)接觸的加權平均濃度。c. 最高容許濃度 MAC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工作地點的化學有害因素均不應超過的濃度。
· 峰接觸濃度PE:在最短的可分析的時間段內(不超過15min)確定的空氣中特定物質的最大或峰值濃度。對于接觸具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學有害因素,應使用峰接觸濃度控制短時間的接觸。在遵守PC-TWA的前提下,容許在一個工作日內發生的任何一次短時間(15min)超出PC-TWA水平的最大接觸濃度。在實際工作環境中有害因素的濃度是不斷的變化的,當僅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學有害因素時:
表1 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因素職業接觸限值(358)
注意:一般正常情況,物質都應該有PC-TWA限值,只有明顯刺激、窒息或中樞神經系統抑制作用,可導致嚴重急性損害的化學物質才使用MAC;而有MAC的物質,沒有加權濃度限值
臨界不良健康效應:因職業有害因素暴露可導致的不良健康效應,非職業病;代表超過OLEs可能會導致的不良健康效應,(根據個體差異及暴露程度)不一定真的會發生。
本次GBZ2.1的修訂,明確了化學有害因素除化學物質、粉塵外,還包括生物因素,為生物制藥企業相關職業病防治提供了標準依據。
生物監測是對接觸化學有害因素的勞動者的血液、尿等生物樣品中該有害物質的濃度、代謝物濃度、或者是對能夠預測、預警且又必須預防的效應及其程度的測定,是評估勞動者接觸和健康風險的方法之一。
表5是本次GBZ 2.1修訂的亮點之一,明確了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者采取采取職業接觸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培訓、職業病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的水平,即通常情況下,當接觸水平超過最高容許濃度OEL的一半時,用人單位需采取對應的控制措施來進行職業病防治。而實際操作過程當中,企業應當將努力改善工作環境作為“最優控制措施”。同時,盡管工作環境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未達行動水平,但在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完全明確前,用人單位仍應按照要求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化學有害因素控制的優先原則
注意:對于標有致癌性標識以及有可能損傷基因的化學物質,應采取最先進的技術措施與個人防護,以減少接觸機會,盡可能保持最低的接觸水平。
最后,對于工作時間超過每天8h或者每周工作時間超過每周40h的情況,以及當工作場所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有害因素時,不要忘了要根據GBZ 2.1 附錄A 中的計算公式對OLEs進行折算。
對本次GBZ 2.1 的最新版本先有了大致的了解,而在實際工作中碰到的問題肯定會比標準中更加復雜,應綜合分析工作場所職業性有害因素接觸水平、防護狀況以及勞動者個體健康狀況防護用品的使用、接觸工作場所以外的有害因素等的影響,采取最佳職業病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