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
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按照《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號),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注:
(1)死亡仍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為限;
(2)重傷,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執行;
(3)輕傷,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
行)》執行;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險)、人
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4)在事故處理中,死亡不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的為限;重傷、輕傷同樣按上述標準確定;
(5)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
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